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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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一、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我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从事广告活动所在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法规。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一体执行,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在某一地区范围内执行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广告活动与其他一般市场行为一样,应当遵守一般民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在长期的商品生产和市场竞争活动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广告活动中,在面对消费者时,应当遵守广告法,进行真实、合法的宣传;在广告主与广告主之间,广告经营者与广告经营者之间、广告发布者与广告发布者之间,为开展广告活动而处于竞争关系时,应当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在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通过合同,委托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时,它们之间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的关系,也应当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广告活动中,诚实信用就是在广告活动中诚实待人、恪守信用,不得弄虚作假、损人利己;公平竞争就是在竞争中公平合理,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