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一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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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辑说明

本辑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为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的政纲宣言和工农运动中制定的法规条令,包括:总纲——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劳动斗争纲领和劳动法规;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通过的革命法规;农民运动斗争纲领及省农民代表大会决议案;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的政纲法规。

下篇为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的联合政府——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国国民党改组后的宣言政纲确立了国共合作的政治基础和国民政府的立法原则;广州国民政府的前身——广州军政府时期孙中山以大总统大元帅名义颁布的法律法规;广州国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武汉国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

一、为什么在广州国民政府之前,收录了广东“护法”军政府时期的法律文献?

2011年,辛亥革命已届百年。1912年3月11日由南京临时大总统孙中山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在辛亥革命结出的积极成果,也是中国近代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从此,民主共和国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谁想破坏《临时约法》 、妄图复辟帝制、实行独裁专制,必被国人斥为“独夫” “民贼” 。孙中山在辛亥革命和“二次革命”失败后,并未停止斗争。为了同盘踞北京的北洋军阀政府对抗,为了维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在广州以大元帅、大总统名义,建立与北洋政府相对立的“护法”军政府。但是,前两次由于单纯依靠地方实力派,皆以失败告终。孙中山总结前段失败的经验教训,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运动中,看到了革命的希望和力量,接受共产国际的援助,提出“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改组国民党,走上国共合作的道路。孙中山在“护法”军政府时期,曾颁布有关反对军阀专制、保障人民自由权利的法规,这些具有民主主义思想的法规,在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成立后继续实施,所以应将这些法规收录进来。从广东“护法”军政府的这批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在中国近代法制史上,这批文件处于一个承上启下的发展阶段——上承辛亥革命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的成就,下启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广州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新发展,处在一个从旧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向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演变的过渡时期,从这些法规中,足以看出中国近现代法律法规继承与演进的发展脉络。其中有些制度和原则,后来在革命根据地继续贯彻实施,并取得新的成就和经验。

二、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是“国共合作的联合政府”

笔者根据大量的历史文献和革命实践,认为,“革命根据地”这一概念是在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于广东提出的。在中共中央早期文件中,多次提到“广东革命根据地”是我国最早的革命根据地。我国早期的工人运动、农民运动,首先在广东地区取得了合法地位,从而得以蓬勃发展。在工农革命武装的支持下,广东军政府先后平定了“商团反革命武装叛乱”和“刘(震寰)杨(希闵)地方军阀叛乱” ,最后协同黄埔学生军(国民革命军第一军)打败了广东军阀陈炯明,使广东革命根据地得以巩固,并于1925年7月1日建立起广州国民政府。广东革命根据地的统一和广州国民政府的建立,为北伐战争建立了重要的战略基地。后来随着北伐战争的胜利进军,革命根据地扩展到长江中下游一带,国民政府才由广州迁都到武汉。

关于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政权性质问题,在中共中央决议和毛泽东著作中,认为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政权性质是“国民党和共产党共同领导”的“国共合作的联合政府” 。

1945年中共六届七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在一九二四年至一九二七年革命时期,由于国共合作建立了联合政府,当时的根据地是以某些大城市为中心的……”(《毛泽东选集》 ,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第974~975页。)

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结论》中说:“从前同孙中山合作时,我们说在孙中山领导之下,其实是共同领导。 ”(《毛泽东文集》 ,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第413页。 )

1949年【新华社陕北3月14日电】 :“新华社答读者问”——《关于废除伪法统》 ,对此说得更具体、更明确:“一九二五年至一九二七年广州和武汉的政府是无产阶级在不同程度上参加了的,小资产阶级、资产阶级以及一部分地主阶级联合的,带有不同程度的新民主主义色彩的专政。 ”( 《司法业务参考资料》 ,第2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编印,1949;《国家与法权理论参考资料》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第5页。 )

从以上引文,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是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国民党和共产党共同领导的联合政府,是一个具有新民主主义色彩的革命政权。(2)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所统辖的地区,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开辟的最早的革命根据地。

国民党改组时通过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采纳了中国共产党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纲领作为国共合作的政治基础,该宣言也是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立法指导方针。在共产党人和国民党左派人士的共同努力下,制定了许多革命的法律法规。就其基本性质来讲,属于反帝反封建和扶助农工运动的新型革命法制。它对于后来农村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法制建设,都具有历史渊源的重要影响,因此应予以充分肯定。

但是,多年来,由于过去国民党当局将第一次国共合作的这段历史划为禁区,因而无人问津。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各种原因(主要是受极左思潮的影响以及史料难以查寻) ,对于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在法制建设方面的成就,学界有意无意地加以排斥或贬低,因而时至今日,对这段历史的研究成果,寥寥无几。为了打破这一禁区,恢复其历史的本来面目,经过多方查寻,找到了孙中山为大元帅时期的全部《大本营公报》和最早在广州出版的《国民政府公报》 ,以及武汉国民政府公开发布的大量法律法规。现在本“选辑”中,有选择地予以翻印,以便引起法学界和史学界的关注,借以推动对这些法律文献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当然,在肯定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法制建设成就的同时,也应看到,广东革命根据地与后来在秋收起义中创建的革命根据地具有不同的历史特点:前者主要是以城市为重点,并且是由国民党与共产党共同领导的;后者则是以广大农村为重点,是在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进行的。因此,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在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方面,争夺革命领导权的斗争十分尖锐。在这批法律文献中,对此也有明显的反映。例如,在1926年《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组织大纲》中,一切党、政、军、财大权都要集中在以蒋介石为总司令的个人手中。到1927年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时,因为共产党人和国民党左派人士的共同努力,通过了一系列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决议案,借以限制个人独裁的权力。此外,在对待工农运动的态度上,也存在积极支持与发展同多方限制与打击的斗争。

1927年第一次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总结了革命失败的经验教训,在全国举行了一系列武装起义,特别是毛泽东领导的秋收起义,在工农运动比较兴盛地区创建了农村革命根据地,建立了工农民主政权,使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得到全面、深入的发展。

根据本辑法律文献的实际情况,分列以下各专题:

上篇 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的政纲宣言和工农运动中制定的法规条令

一、总纲——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9件

二、劳动斗争纲领和劳动法规25件

三、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通过的革命法规68件

四、农民运动斗争纲领及省农民代表大会决议案34件

五、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的政纲法规36件

下篇 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的联合政府——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法律法规

一、中国国民党改组后的宣言政纲确立了国共合作的政治基础和国民政府的立法原则14件

二、广州国民政府的前身——广州军政府时期孙中山以大总统大元帅名义颁布的法律法规55件

三、广州国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91件

四、武汉国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61件

合计393件

以下每辑前皆有此专题及件数,便于读者首先有个总括了解,然后再去看细目阅全文。

附表一:地支代月表

一月:子  二月:丑  三月:寅  四月:卯  五月:辰

六月:巳  七月:午  八月:未  九月:申  十月:酉

十一月:戌  十二月:亥

附表二:韵目代日表

一日:东、先    二日:冬、萧    三日:江、肴

四日:支、豪五日:微、歌六日:鱼、麻

七日:虞、阳八日:齐、庚九日:佳、青

十日:灰、蒸十一日:真、尤十二日:文、侵

十三日:元、覃十四日:寒、盐十五日:删、咸

十六日:铣、谏十七日:篠、霰十八日:巧、啸

十九日:皓、效二十日:哿、号二十一日:马、箇

二十二日:养、祃二十三日:梗、漾二十四日:迥、敬

二十五日:有、径二十六日:寝、宥二十七日:感、沁

二十八日:俭、勘二十九日:豏、艳三十日:陷

三十一日:世

附表三:地支代时表

子时:二十三时——翌晨一时

丑时:一时——三时

寅时:三时——五时

卯时:五时——七时

辰时:七时——九时

巳时:九时——十一时

午时:十一时——十三时

未时:十三时——十五时

申时:十五时——十七时

酉时:十七时——十九时

戌时:十九时——二十一时

亥时:二十一时——二十三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