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知识产权法庭
2015年10月1日,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确认通过了巴基斯坦联邦政府任命的由《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法》(2012)(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of Pakistan Act,2012)授权成立的三家知识产权法院的首席官员。这是一个让人期待已久的促进巴基斯坦知识产权发展的举措,也证明了巴基斯坦官方的实用主义立场。
为知识产权诉讼专门设立的法院会给巴基斯坦相关机构与人员带来可观的实际利益,这些利益包括:达成更高质量的意见,实现法院审判规程的一致性,提高一审案件的效率,加快处理速度,加强诉讼过程中的确定性和预期结果,通过政府将知识产权列为重点保护对象来提高知识产权在国内的地位,从而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
1.知识产权法庭审理案件的依据
根据《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法》(2012),首先,所有的诉讼或者其他民事案件,凡涉及侵犯知识产权法的,都应在知识产权法庭提起诉讼和审判。其次,在审判任何违反知识产权法案的犯罪行为时,知识产权法庭还应该拥有独立的司法管辖权,而且应根据知识产权法案进行审判,这些法案包括:《商标法》(2001)、《版权法》(1962)、《专利法》(2000)、《外观设计法》(2000)、《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2000)、《刑法典》(1860)第478、479、480、481、482、483、485、486、487、488、489部分。
2.知识产权法中属于知识产权法庭原始管辖权下的内容与条款
(1)与商标权和不平等竞争有关的民事索赔。《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法案》(2012)明确将《商标法》(2001)列入知识产权法案中。因此,一些以前属于地方法院或者高等法院的法律职能,现在变成知识产权法庭的司法管辖职能。
相应的,下面所提到的有关商标权和针对不平等竞争的条款现在将由知识产权法庭受理:
——根据《商标法》(2001)的第46条(1)和117条来判定商标所有者的损失、侵害排除,以及该商标的侵权金额并进行索赔。
——根据《商标法》(2001)第47条提出的申请,旨在寻求针对侵权者(或者其他具体的人)的条令来取消、移除或者彻底除去涉及侵犯商品、材料或者物品的任何违规商标;或者确保侵权物品、材料或者物品的销毁(违规商标被取消、移除或者彻底除去是不符合实际的)。
——根据《商标法》(2001)第48条(1)提出的申请,旨在寻求将侵权货物、材料或者物品交付给注册商标所有者的条令。
——根据《商标法》(2001)第51条提出的申请,旨在寻求将侵权物品、材料或者物品交给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合适的人来进行销毁与没收。
——根据第57条和60条要求索赔,注册商标所有者可以禁止由重要的侵权产品造成的侵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2001)第67条禁止不平等竞争。
——根据《商标法》(2001)第68条禁止投放会对群众造成误导的广告或者相当于广告的东西。
——根据《商标法》(2001)第73条提出的申请,在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相关商标之前,该注册商标已经被撤销的。
——根据《商标法》(2001)第80条提出的申请,旨在寻求关于注册商标有效性的声明。
——根据《商标法》(2001)第96条提出的申请,旨在修改登记。
——根据《商标法》(2001)第114条提出的上诉,旨在反对注册局的决定。
——根据《商标法》(2001)附录1中第12条,集体商标的所有者可以反对该集体商标的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
(2)与商标权相关的违法行为。《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法》(2012)将《刑法典》(1860)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了选择性的收录。因此,一些以前属于地方法官的法律职能现在属于知识产权法院。相应的,以下涉及违反商标权的违法行为将交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涉及《刑法典》(1860)第480条的违法行为,例如使用假商标。
——涉及《刑法典》(1860)第481条的违法行为,例如使用假产权号印。
——涉及《刑法典》(1860)第483条的违法行为,例如伪造商标和产权号印。
——涉及《刑法典》(1860)第485条的违法行为,例如制造或者拥有伪造商标或者产权号印的工具。
——涉及《刑法典》(1860)第486条的违法行为,例如售卖使用伪造商标或者产权号印的产品。
——涉及《刑法典》(1860)第487条的违法行为,例如制作可以盛货物的容器的假商标。
——涉及《刑法典》(1860)第488条的违法行为,例如使用可以盛货物的容器的假商标。
——涉及《刑法典》(1860)第489条的违法行为,例如蓄意破坏意图篡改产权号印。
知识产权法庭还拥有《商标法》(2001)第99、102、105、107条所赋予的司法管辖权。例如,处理涉嫌犯罪的投诉和向被侵权商标的所有者给予赔偿。
(3)与版权相关的民事索赔。根据《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法》(2012),明确将《版权法》(1962)列入知识产权法中。因此,一些曾经属于地方法院、州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将交由知识产权法庭。相应的,由以下原因引起的侵犯版权的案件将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版权所有者可以根据《版权法》(1962)第60条和第65条,对被侵权的作品造成的损害、侵害、利益损失要求索赔。
——版权所有者可以根据《版权法》(1962)第60条A项内容,针对侵权行为采取特别补救措施。
——根据《版权法》(1962)第77条,对版权委员会的决议提出上诉。
(4)与版权有关的犯罪行为。知识产权法庭还拥有《版权法》(1962)第51、72、73、74(A)条赋予的司法管辖权,有权处理涉嫌犯罪的投诉、版权侵权案件,例如,对于制作与特定犯罪有关的侵权复制品的录音设备的行为,对版权所有者进行赔偿,以及一旦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就要将这些版权进行秩序恢复。
(5)涉及专利权的民事索赔。根据《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法》(2012),明确将《专利法》(2000)列入知识产权法案。因此,一些以前属于州法院或者高等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交由知识产权法庭处置。相应的,由以下原因引起的侵犯专利权的案件将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根据《专利法》(2000)第43条提出的申请,在撤销索赔悬而未决时,针对完整说明书的修订。
——根据《专利法》(2000)第46条提出撤销专利。
——根据《专利法》(2000)第56条提出修改注册登记。
——根据《专利法》(2000)第58条(12)提出反对联邦政府决定的上诉。
——注册专利所有者可以对该专利由于侵权造成的损失、侵害排除以及损失利益,按照《专利法》(2000)第60、61条进行索赔。
——根据《专利法》(2000)第69条提出反对注册管理局或者联邦政府决定的上诉。
(6)有关外观设计权的民事索赔。根据《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法》(2012)明确将《外观设计法》(2000)列入知识产权法之中。因此,以前属于高等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法律职能将转交给知识产权法庭。相应的,由以下原因造成的设计权案件将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根据《外观设计法》(2000)第5条(6)提出的上诉,旨在反对专利设计局或者登记员给出的决定。
——外观设计权的所有者可以根据《外观设计法》(2000)第8条(1)向对其设计造成损害、侵害的任何人提出索赔。
——根据《外观设计法》(2000)第10条(1)提出的请求,旨在取消已经注册的设计(注册后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该请求)。
——根据《外观设计法》(2000)第10条(2)提出的上诉,旨在反对专利设计局或者登记员做出的注销已经注册的外观设计的决定(如果该诉求是在设计被注册后两年内提出的)。
——根据《外观设计法》(2000)第16条(1)提出的申请,旨在修正注册。
(7)有关注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民事索赔。根据《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法》(2012),已经明确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2000)列入知识产权法之中。因此一些以前属于州法院或者高等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法律职能将转交给知识产权法庭。相应的,由以下原因造成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件将交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2000)第13条提出的申请,旨在取消已经注册的集成电路设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拥有者或者持证人可以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2000)第16条,向对其注册的集成电路设计造成损害、侵害行为的任何人提出索赔。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2000)第19条(2)提出的上诉,旨在反对联邦政府给出的决定。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2000)第19条(2)提出的上诉,旨在反对专利管理局给出的决定。
然而,必须指出: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2000)第19条(1),高等法院的上诉管辖权将不会受到影响,因为知识产权法庭现在本身也可以根据该条款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8)与注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有关的罪行。知识产权法庭也将具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2000)第16条(1)的管辖权,对涉嫌犯罪的投诉进行审理;并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2000)第16条(2),可以命令扣押、没收和销毁在特定罪行中主要使用的集成电路、物品、材料或是补充物。
3.知识产权法庭可以作为民事法庭审判的其他依据
知识产权法庭根据《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法》(2012)行使民事管辖权,并且拥有《民事诉讼法典》(1908)赋予民事法庭的权利。
(1)涉及《具体救济法》(1877)的民事索赔。知识产权法庭根据《具体救济法》(1877)第54条赋予知识产权审理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为民事法庭对侵害或威胁侵害他人商标权发布永久禁令的实例做准备。
(2)与习惯法侵权终止有关的民事索赔。根据《商标法》(2001)第46条(2),除法律明确规定的补救措施外,知识产权法庭拥有审理习惯法侵权终止案件的司法管辖权,这可以被视为可选的一种补救措施。
(3)与破坏信用的习惯法侵权相关的民事索赔。知识产权法庭拥有审理破坏信用的习惯法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4.知识产权法庭可以作为刑事法庭进行诉讼处理的其他依据
根据《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法》(2012),知识产权法庭享有刑事案件审理的司法管辖权,为了达成此目的,知识产权法庭拥有与《刑事诉讼法典》(1898)赋予地方刑事法庭的一样的权利。
这主要是指除了《刑法典》(1860)中所述的明确的犯罪行为外,知识产权法庭还可以审理常规和有能力的地方刑事法庭所能审理的所有案件,无论审理依据是否来自《刑法典》(1860)或者其他法律。
5.知识产权法庭不能审理的内容
(1)扩展到部落地区的法律。历史上,巴基斯坦境内的部分地区被指定为部落地区,部落被允许以部族传统和习俗为依据解决自己的争端。然而,巴基斯坦政府保留了定期向部落地区推广其选定的联邦和省级法规的权力。很显然,不是所有的巴基斯坦联邦和省级法规在部落地区都可以生效。在联邦监管下的被称为联邦直辖部落地区,而在省级监管下的被称为省级直辖部落地区。
重点是要注意,《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法》(2012)并没有将扩展到部落地区的法律界定进知识产权法中。
此外,《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法》(2012)并没有明确指出一些法律下的违法行为交由知识产权法庭独立审理,要求对这些法律严格审查以确定为什么它们被排除在知识产权法庭司法管辖权之外。
巴基斯坦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并未扩展到联邦直辖部落地区以及省级直辖部落地区,因此以下所提到的以前的法律仍旧在联邦直辖部落地区以及省级直辖部落地区生效,且不属于知识产权法庭司法管辖权范围内。
(2)与《商标法》(1940)相关的民事索赔
依据《部落地区规定(准则申请)》(1965),《商标法》(1940)已经被扩展到联邦直辖部落地区以及省级直辖部落地区。根据《商标法》(1940)第21条,维护注册商标所有者在以下情形出现时享有侵权索赔的权利:未经授权使用同等标识,未经授权使用一个会对他人产生欺骗或误导的标识,或者容易导致注册商标与侵权商标的引用连接。
6.向知识产权法庭移交悬而未决的知识产权案件以及上诉
根据《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法》(2012)的规定,所有涉及知识产权法律的案件和尚未裁决的诉讼都将被移交给知识产权法庭进行听证和裁决。移交的诉讼案件的所有相关方都应在之前确认的日期出庭。关于移交给知识产权法庭的诉讼,知识产权法庭应当在诉讼抵达后即刻审判。知识产权法庭不一定需要召回或者再审任何证人,可以直接采用诉讼移交前所在法庭记录或者整理的证据。此外,根据《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法》(2012)的规定,除知识产权法庭外其他法庭不拥有或者不能行使《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法》(2012)赋予知识产权法庭对于相关案件所扩展的司法管辖权。
任何人对知识产权法庭根据《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法》(2012)所做最终判决或命令不满的,可以在最终判决或命令下达的三十天内向对知识产权法庭拥有管辖权的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7.知识产权法庭的权利和组成
(1)知识产权法庭权利
根据《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法》(2012),知识产权法庭享有民事管辖权,且拥有与《民事诉讼法典》(1908)赋予民事法庭的相同的权利。此外,知识产权法庭应当按照《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法》(2012)的规定,行使自己的刑事管辖权,审理相关案件。为了达到此目的,知识产权法庭拥有《刑事诉讼法典》(1898)赋予地方刑事法庭的相同的权利。根据《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法》(2012),知识产权法庭在审理关于未被《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法》(2012)收录在册的诉讼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典》(1908)或者《刑事诉讼法典》(1898)审理。此外,在知识产权法庭审理所有诉讼前,都应当按照《刑法典》(1860)的司法程序进行操作。根据《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法》(2012),被告人的罪行应当在知识产权法庭进行裁决和审判。法官每天都应当听取案件并且在九十天内予以处理。
(2)知识产权法庭审判长和专家。根据《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法》(2012),联邦政府可以通过《官方公报》进行通知;根据《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法》(2012)要求设立其认为必要的多个法庭,并且为每个这种知识产权法庭任命一名审判官。
此外,知识产权法庭的审判官员是经征求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根据知识产权法庭的建立而推选的,并由联邦政府予以任命,只有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可以胜任该职位:已经是高等法院法官;是或者已经是地区庭审法官;有资格被任命为高等法院法官。
根据《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法》(2012),如果满足要求,知识产权法庭可以让技术方面有经验的专家协助解决任何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关于专家的报酬方面,知识产权法庭会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给一方或者多方支付相同的酬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