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创新、金融结构优化与供给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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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概念界定

一 技术创新

按照熊彼特(J.A.Schumpeter)在《经济发展理论》中提出的创新理论,所谓创新就是通过“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The Setting up of a New Product in Function),将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4]。创新一般包括制造新产品(Manufacture of New Products)、采用新生产方法(Adopt New Production Method)、开辟新市场(Open up New Markets)、获得新供应商(Access to New Suppliers)和形成新组织形式(Form New Organization Form)五个方面。至今各专家学者以及研究机构对“技术创新”概念的定义莫衷一是。

表1-1是国内外学者对技术创新内涵的表述整合。

表1-1 国内外学者对技术创新内涵的表述

续表

综上,笔者认为技术创新是创新主体在产生创新思想和具体设想后,对新知识、新工艺、新技术及其组合进行研发、生产直至产品商业化、产业化的一系列活动过程。本书所指的技术创新主要包括原始创新和模仿创新。原始创新是指基于重大基础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攻关应用、原理性主导技术的创新,模仿创新是一种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通过学习、分析、借鉴进行的再创新(雷家骕等,2013)[18]。技术创新阶段主要包括技术创新生命周期的微观切面——研发、成长、快速发展、稳定和升级或衰退期等五个阶段。

二 金融结构

金融结构指的是一个国家金融系统所表现出来的外部构成特征,包括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工具等各自的规模和比例。国内外学者对金融结构的不同角度和不同认识见表1-2。

表1-2 国内外学者对金融结构内涵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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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世界银行标准,以银行借贷融资为主的金融结构,称为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以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融资为主的金融结构称为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但在统计口径上,二者之间略有区别。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统计口径为增量法,更多的是指融资增量,即每年或一段时间内从资本市场和银行分别融通资金的总额。

而市场主导型和银行主导型的统计口径为存量法,更多的是指规模和存量,即一国的金融体系中,资本市场和银行的规模之比。

增量法与存量法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总体上是一致的。一般来说,直接融资比重较高的国家都是市场主导型,间接融资比重较高的国家都是银行主导型。但两者也存在差异,资本市场融资增量容易受到经济波动影响,在经济衰退期间,资本市场低迷,直接融资额较低,即便是市场主导型的国家,直接融资比重也会大幅下降。2008年美国发生金融危机后,次年资本市场的融资额大幅降低,IPO融资额289亿美元,仅为危机爆发前的三分之一。增量法反映了短期内直接融资的增长情况,适用于制定短期政策目标,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易受市场环境、政策影响,波动较大,且国际数据可得性差,难以进行国际比较等;而存量规模则相对稳定,国际数据可得性较好。因此,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存量法来描述一国金融结构。

可见,金融结构的内容十分庞杂,由于研究的需要,学界主要从狭义的角度来界定金融结构,即与King和Levine(1993)[33]、Levine(1997)[34]、林毅夫(2009)[35]等经常使用的金融结构相同,是指银行融资与资本市场融资的相对比例关系及其分工。它不仅反映了银行市场和金融市场相对的规模和效率,也反映了各种主要金融工具的运用程度。在统计口径方面,也采用存量法来衡量金融结构的高低。

三 金融制度

根据目前能够搜集到的文献,国内外学者对于金融制度并没有做出严格的并且得到广泛认可的定义。只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者们对金融体系的比较和设计问题(Boot and Thakor,1997[36];Deidda and Fattouh,2008[37])进行研究时,金融制度变迁和演化问题才开始得到重视。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金融制度的定义有代表性的三种[38]。第一种定义认为,金融制度是构成金融结构的框架及各构成要素的有机综合体(铃木淑夫,1987[39];魏杰等,1996[40])。第二种定义,基于系统论,认为金融制度是指有关资金融通的体系或系统(Levine,1997;杨艳琳、陈银娥、罗昌盛,1998[41];张笑玎,2005[42]),它包括资金供求个人及机构、各类金融机构、资金流通机制及金融监管机制。第三种定义,基于新制度金融发展理论,认为金融制度是指有关金融交易的规则(包括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惯例和组织安排(范恒森,2000[43];崔满红,2002[44];江春、许立成,2006[45]),金融制度的内容涵盖了金融业务、组织机构和监管安排。

基于如上研究,笔者认为金融制度是指有关金融交易的全部制度安排、规则和秩序的集合,具体包括金融组织制度、金融市场制度和金融监管制度。这些规则和制度安排不但支配和影响金融市场的交易行为,还影响金融结构优化和演进的轨迹。需要强调的是,本书所研究的金融制度变革主要是指正式的金融制度,即作为“制度供给者”的政府通过利率、汇率、准备金率、准入监察、信贷规模、证券发行和业务创新监管等正式制度工具对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进行强有力的“制度约束”,进而对金融结构的形成、调整、优化和演变产生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