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七
再审发回重审后的裁判不能申请再审
——涟水县高沟拔丝制钉厂诉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涟水县高沟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观点】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再审发回重审后的裁判属于再审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据此,依照《解释》规定,当事人对于再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进入审查程序的,应当裁定终结审查程序。然而,《解释》对于上述规定中的再审判决、裁定的范围未进一步予以明确,导致审判实践中,对于不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再审判决、裁定的范围,一直以来存在分歧认识。特别是以下两类裁判:一是一审生效的裁判经再审,一方当事人上诉后作出的裁判;二是再审发回重审后的裁判。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就这两类案件申请再审时应否受理的处理,做法不一,有的法院对此类案件予以受理,有的则不予受理。
对于一审生效的裁判经再审,一方当事人上诉后作出的裁判是否属于再审裁判,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并征求了立法机关的意见后,有了明确的认识,认为从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精神看,应当坚持“有限再审”原则及“2+1+1”路线图。根据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裁判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裁判,当事人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应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对于再审发回重审后的裁判,我们认为亦属再审裁判。理由是:1.此类裁判,与一审生效的裁判经再审,一方当事人上诉后作出的裁判,都是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后作出的裁判,都属于再审救济程序作出。2.民事诉讼法及《解释》规定了对于生效裁判的救济,当事人享有向法院申请再审和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各一次的权利。此类案件已是启动再审后作出的裁判,如果仍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将与有限再审的立法目的相违背。3.《解释》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再审审理的范围是在原审范围内的全面审理,并规定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再审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因此,启动再审后作出的裁判,对其他未申请再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行使,不失公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涟水县高沟拔丝制钉厂。
法定代表人:汪元东,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素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涟水县高沟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谢正亚,该镇镇长。
再审申请人涟水县高沟拔丝制钉厂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涟水县高沟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民再终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涟水县高沟拔丝制钉厂申请再审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民再终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第二审判决,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对再审判决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涟水县高沟拔丝制钉厂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爱珍;审判员:王展飞、汪军;法官助理:潘琳;书记员:喻洋
二○一七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