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海岸带管理对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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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沿海国对防治船舶污染造成的海岸带海洋生物多样性破坏之管辖权概述

根据《2015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15年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基本稳定。近岸海域海洋污染问题依然严重,面积在100平方千米以上的44个大中型海湾中,21个海湾全年四季均出现劣四类海水水质。此外,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不容乐观,实施监测的河口、海湾、滩涂湿地、珊瑚礁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86%处于亚健康和不健康状态。实施监测的河口、滩涂湿地、海湾、红树林和海草床、珊瑚礁等海洋生态系统中,处于健康、亚健康和不健康状态的海洋生态系统分别占14%、76%和10%。

“我国拥有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约占世界海洋生物物种总数的10%。在世界总数中,我国海洋鱼类占14%、红树林植物占43%、造礁珊瑚物种约占印度——西太平洋区系造礁珊瑚总数的三分之一。根据《2013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在我国海洋监测区域内共鉴定出浮游植物701种,浮游动物713种,大型底栖生物1342种,海草7种,红树植物9种,造礁珊瑚104种。可以看出,我国的海洋生物多样性资源十分丰富,然而,随着人类活动的越发频繁,海洋生物多样性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对海洋生物性造成破坏的主要因素有人类的过度捕捞、海洋污染、生态环境改变、外来物种入侵、全球气候变化等。目前,过度捕捞和环境污染是海洋生物面临的主要威胁。”[1]

在各国海岸带所辖范围内,对海洋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的污染源主要包括陆源污染、船舶污染、倾倒污染和海洋事故污染。由于船舶污染逐渐演变为除了陆源污染之外的最严重的污染途径,且其管辖权制度较为复杂,不仅涉及沿海国本国海岸带海域各行政区划、功能区划或保护区之间的管辖权认定问题,还可能涉及多国利益,为了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船舶污染造成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减损问题,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国际社会目前越来越关注船舶污染。所谓船舶污染,是指船舶逸漏排放污染物于海洋,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其他海上经济活动、损害海水质量、破坏环境等有害影响。[2]船舶污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在海上航行的船舶蓄意或由于疏忽而向海洋排放油类或其他有害物质所造成的污染,如排放生活污水、船舶垃圾、油轮压舱水和清舱水等。2.船舶在海上航行过程中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污染,如船舶碰撞或油轮搁浅等。[3]通过其概念可以看出,目前海岸带区域内对海洋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的船舶污染主要围绕在以上两个方面,对其管辖是一个涉及在哪些具体区域发生不同来源的污染行为由主权国对其以什么标准进行管辖的问题。欲对其进行防范和规制,应先从法理上确立沿海国管辖权的有效性,并辅之以国际国内具体立法和执行措施,方能有效进行治理和防控。

因此,本章中仅围绕船舶污染造成的海岸带海洋生物多样性损害来探讨其管辖权问题,对其他污染源造成的危害及其管辖权的论证不再予以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