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络社会研究报告2014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七、网络反腐的限度及对策

如前所述,作为互联网背景下反腐新形式的网络反腐,在新时期我国反腐事业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缓解社会矛盾、平衡利益格局、重建社会公信力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我们也不可否认由于互联网能力的有限性,网络反腐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可以说,网络反腐有利于揭发检举贪腐行为,但不排除有些人出于私人利益恶意中伤他人或单位,给对方造成经济的或名誉的损失。网络信息多元驳杂,要证实网络举报内容的真伪,需要相关部门投入大量人力、财力,且往往耗时很长,一旦证明网络举报内容不实,被检举人或组织的经济与名誉损失可能难以挽回。

网络反腐的局限性

我们可以从如下五个方面讨论网络反腐的局限性:社会结构的制约问题、网络反腐中的信息识别与隐私保护问题、网络反腐与法制之间的张力问题、网络反腐的对象选择问题、网络反腐的制度保证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讨论,有助于我们重新认识和思考网络反腐的意义与限度。

第一,社会结构的制约问题。我国城乡结构的特征会影响网络反腐的限度。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2012年底中国农村人口占比由2011年的48.7%进一步下降至47.4%,但中国网民中的农村人口比例却没有减少,甚至略有增加,说明中国互联网在农村普及速度较快,农村网民规模增长较快。截至2013年6月底,中国新增网民规模为2656万人,其中新增农村网民占比54.4%,达1445万人,延续了2012年农村新增网民数超越城镇网民数的增长态势,成为中国互联网的重要发展动力。

不过,农村互联网的发展虽然比较快,但远没有城市那样发达,而且在网络反腐中所发挥的作用也没有城市那样明显。比如,“杨达才事件”中网友所搜出来的名表、皮带、眼镜等,如果对城市消费环境不熟悉,是很难识别出这些商品的品牌和价格的。此外,近几年网络上曝光的腐败官员,往往是巨贪高官,他们手中握有重要的权力,其腐败性质比较严重。而对于农村的基层干部腐败,其新闻效应和腐败后果似乎不及“巨贪”大,因而也难以在互联网上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在政府权力面前,农民的博弈能力相对较弱,他们更容易受到腐败的侵害,这样一来,网络反腐难以很好地解决他们所遭遇的问题。

第二,网络反腐中的信息识别与隐私保护问题。网络反腐的技术优势也决定了它的局限性。由于网络反腐具有匿名性,信息量大、信息来源复杂,这给官方反腐机构的网络腐败信息收集和鉴别造成困难。在实践上,网络反腐的尺度难以把握,而且难以追究相关方的责任,或者追究成本比较高。在法律层面,网络反腐的法律边界缺乏明确的界定,如果网络反腐信息的发布者责任感弱、自律性差、法律意识淡薄,可能会导致网络揭露、评论与跟踪、人肉搜索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第三,网络反腐与法制之间的张力问题。由于我国互联网发展时间较短,我国法律体系在网络反腐规范化方面存在很大的空白。我国缺少对网络反腐的法律层面的定义,对于举报者与被举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没有明确界定,既缺乏对滥用网络监督权利的惩罚措施,也没有对妨碍网络监督权利行使的制裁措施。同时,我国在网络信息规范使用方面的法律条文极其有限,呈现出不具开放性和缺乏操作性等特点。另一方面,由于参与网络举报的很多网民并不具备充分的法律知识,加之网络媒体报道的夸张性与片面性,很容易出现具有群体倾向性的意见。网民自觉或不自觉地对腐败案件进行无意识审判,往往迫使纪检部门在最短时间内做出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以迎合舆论需要。网民强大的舆论气氛也给审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施加了某种看不见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司法的公正性,甚至存在将反腐的程序正义扭曲的危险。

如果网络反腐环境无序,还可能出现恶意攻讦、以讹传讹、恶意中伤、搞臭对手等情况。例如,2012年9月26日到2013年6月1日,《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曾发表10篇有关中联重科“利润虚增”、“利益输送”、“畸形营销”及涉嫌造假等的批评性报道。2013年10月19日,陈永洲以涉嫌损害企业商誉的罪名被长沙市公安局拘留。2013年10月23日,《新快报》刊登《请放人》一文,就记者陈永洲被拘事件发表声明。2013年10月24日,《新快报》再度在头版显著位置登出《再请放人》一文,相关负责人表示,陈永洲的报道属于正常职务行为,报社核查过陈永洲对中联重科所发的所有报道,没发现陈永洲有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的事情。不过,后经警方调查,陈永洲承认他所发表的有关中联重科财务造假的报道并不是他写的,而是第三方提供给他的,他只修改了一些词。2013年10月3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对《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批准逮捕。可以说,“陈永洲事件”为网络反腐敲响了警钟。

第四,网络反腐的对象选择问题。重要的网络事件往往具有新闻效应,也就是说,往往是那些具有轰动效应或娱乐效应的事件更容易引起广泛注意。在网络反腐的过程中,被揭发检举的主要是高官或消费奢侈、生活作风严重腐化的官员。这些贪腐官员所贪污的财产和腐化事实往往被大众“娱乐化”,如有多少个情妇,戴过多少名表,有多少套住房,和多少明星过往甚密,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反腐只是对部分官员的反腐,在反比较典型的腐败官员的同时,容易放过更多以其他形式腐败和不炫富的腐败官员,而后者才是腐败的主要群体。虽然互联网在传播信息上具有快捷高效的优势,但网络上的举报信息铺天盖地,能引起网友关注,最终发展成为网络公共事件并使纪检部门介入的,只是非常小的一部分。网络反腐的这种特点,注定了其只能针对部分官员,那些作风低调的“狡猾”官员,或者腐败行为难以升级至网络公共事件级别的官员,则往往成为网络反腐过程中的漏网之鱼。

第五,网络反腐的制度保证问题。网络反腐有很强的不确定性。纪检部门在面对网络举报时可以介入,也可以不介入,是否介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纪检部门的态度和腐败事件的舆论影响力,如果他们对这些举报信息不采取行动,除非事件本身影响足够大,引起社会轰动,否则网络举报的结果就有可能是不了了之。此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权益都可能受到影响。就前者而言,虽然网络反腐具有一定的匿名性,但由于科技手段发达,实际上在大多数时候举报人的身份非常容易暴露,特别是很多被举报人掌握着公共资源,这为他们查清举报人信息提供了很大的方便,由此容易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就后者而言,由于网络举报可能并不严谨,频繁的网络举报可能影响和干扰被举报人的工作,被举报人的权益也会受到影响,如果举报信息不实,其所受到的名誉损害可能难以完全恢复。

目前,我国有关网络管理、网络监督的法律法规相对于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来说比较滞后,使得网络反腐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引导。对于那些借着网络反腐的名义散布虚假信息、恶意伤害他人的违法监督行为,目前尚无明确有效的应对办法;对于以网络反腐为名,行压制、打击、报复之实的行为,如何进行有效识别和防范,尚处在探索之中。

网络反腐的对策建议

推进和规范网络反腐需要多方面的复杂工作,我们这里仅就一些基本原则进行讨论,主要包括:在根本上不断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明确认识网络反腐的地位、完善网络反腐平台的制度与机制建设。

第一,在根本上不断推进社会公平正义。腐败的根源在于权力缺少有效的制衡和足够的监督,其后果是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引发社会怨恨情绪甚至社会矛盾冲突。有学者指出:“要在深层次上解决我国社会中的种种弊端,要为公平正义取向的改革创造条件,政治体制改革在未来的改革中要处于中心的位置。政治体制改革之所以要处于中心位置,不仅是因为在过去这些年的改革中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更重要的是,现在社会中许多弊端背后真正的原因,实际上就是政治体制问题。而且,现在人们越来越明确地认识到,如果说在改革初期,阻力主要是来自意识形态的话,那么在今天,改革的阻力已经主要是来自现有的既得利益格局。没有政治体制改革,就无法打破这种既得利益格局,真正的改革也就无从谈起。”孙立平:《政治体制改革处于中心地位》,见http://www.360doc.com/content/12/0316/16/155881_194836940.shtml,2012-03-16。政治体制改革至少包括:领导干部财产公示,财政透明与监督,重大立法和决策的辩论与质询制度等。如果能够在根本上遏制腐败,网络反腐的任务也就相对轻松了。

第二,明确认识网络反腐的地位。网络社会代表社会结构的再次转型参见刘少杰:《网络化时代的社会转型与研究方式》,载《学习与探索》,2013(7),33~37页。,是不可逆转的趋势与潮流。我国网民数量居世界第一,并呈逐年快速上升趋势,网络监督是信息时代推动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民众参政议政和参与社会生活的大趋势。对于这种潮流和趋势,我们需要主动为网络监督和反腐搭建平台,畅通信息沟通和利益表达渠道。就政府部门而言,对网民提出的问题不能消极回避,而是要通过互联网平台,以“网络发言人”等形式,定期对网民提出的重点、热点问题进行解答。网络反腐使广大民众参与到权力监督中来,网络监督本质上是群众监督,因此,要学会从网上听取民意,主动接受网络监督。当然,还需要对网民提供的重要线索认真识别、分类、处理、反馈。对网络反腐查办的大案要案,要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等途径及时向公众公开,并在网上公布。这样,有利于政府与民众的良性互动,增进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和认可。

因此,对网络反腐只能重视和运用,而不能忽视和排斥。对于习惯了“稳定压倒一切”思维的政府官员而言,不能将网络反腐视为洪水猛兽,而要因势利导,科学地运用。例如,加强网络道德建设,综合运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手段,广泛宣传网络反腐的操作方法、手段措施、奖惩规章等,使网络反腐的观念不仅深入人心,还要为大众所接受,有效促进人民群众思想认识的提高。对于突发网络群体性事件,要沉着、冷静、科学地应对,不回避,不拖延,主动发布信息,及时说明真相,防止网络群体性事件演变为现实群体性事件。

当然,网络监督的作用再大,也始终不能取代监督主体的地位,网络监督不足以也不应该成为反腐的主战场,它只是我们党风廉政建设监督的辅助渠道和有益补充。为此,当务之急,还是要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监督主体地位,发挥监督主阵地和主渠道作用,强化自身建设,加大纪检信访和案件查办工作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党委、政府反腐败斗争的信任度。在此基础上,整合网络监督和其他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资源,使各种监督互为补充,相得益彰。参见祝伟岳:《浅析网络反腐的特点及对策建议》,见http://www.wylz.gov.cn/view.aspx?id=991,2009-09-08。

第三,完善网络反腐平台的制度与机制建设。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首先,需要将网络反腐制度化,尤其是将其纳入立法。目前,我国有关网络管理、网络监督的法律法规相对于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来说比较滞后,使得网络反腐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引导。要实现网络反腐高效化、科学化,离不开网络反腐相关制度的完善。针对现阶段网络反腐的现状,我国亟待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规范网络反腐中主体与客体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规定网络反腐的形式与内容,对于网络反腐中出现的问题,如怎样处理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知情权与隐私权、社会监督与造谣诽谤等关系,作出较为明确的解释。

还要建立健全网络反腐的举报和受理机制、信息收集和处置机制。目前,我国纪检监察机关对于网络反腐事件的回应和处理并无明确的期限和制度规范,导致部分民众不能及时获得信息回馈,阻碍网络反腐的有效运行。要实现民间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的“无缝对接”,必须把纪检信访工作的触角延伸到网络中来,建立网上信访制度。纪检部门可以建立网络舆情收集机制,设立专门的举报邮箱,明确网络举报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规范网络举报事件受理、查处、反馈的程序。纪检监察部门要对网络反腐事件做出“快、准、精”的反应,及时反馈事件的进度信息,让更多的民众参与到网络反腐的实践中,形成政府与民众的有效对接。参见田旭明:《制度反腐与网络反腐的互动互促》,载《理论探索》,2013(3),42~44页。

此外,要设立举报人激励、保护和约束机制。反腐的最终主体和根本动力来源于人民大众,要保证反腐败工作取得胜利,就必须贯彻群众路线。对于在网上提供反腐信息的举报人,纪检部门一方面可以建立奖励机制,鼓励更多的网民参与网络反腐,使那些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现象能及时曝光进而得到有效整治。另一方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切实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以减少网络举报人遭受公权力打击报复的危险。同时,网络反腐需要实行网络举报实名制。实行网络实名制举报无疑提高了互联网作为一种虚拟社会形式存在的真实性,使得每个用户都必须像遵守现实社会的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一样来约束自己在网络上的行为,从而减少了网络不良行为的发生。

总而言之,网络反腐不是“人肉搜索”,其需要公众热度,更要保持法律上的理性与严密的程序逻辑。在当前我国网络管理、网络监督的相关法律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纪检监察部门要先行一步,在实践的层面对网络反腐的机制建设进行探索,在网络监督的形式与内容、权利与保障等各个方面作出规定,使网络监督和网络反腐有据可循、遵章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