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关于加强招生工作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现将《中国人民大学关于加强招生工作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大学关于加强招生工作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国人民大学关于加强招生工作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有序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普通高考、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研究生、网络教育和留学生等类型招生工作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教育事业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招生政策和法规的有关要求,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重大问题集体议事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招生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和招生督察等制度,强化招生考试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将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第二章 招生部门
第六条 认真落实上级关于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及有关规定,依法从严规范招生管理工作,切实做到政策执行不走样。
第七条 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全面落实“六公开”,严格执行“六严禁”。
“六公开”:
(一)招生政策公开;
(二)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
(三)招生计划公开;
(四)录取信息公开;
(五)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
(六)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六严禁”:
(一)严禁指名录取考生;
(二)严禁体制外违规录取考生;
(三)严禁超范围擅自发放录取通知书;
(四)严禁通过虚假宣传吸引考生入学;
(五)严禁向考生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六)严禁招收所谓“军校委培或自费生”。
第八条 进一步完善招生章程、有关特殊类型招生简章和各项具体招生办法,要明确具体要求,细化和规范流程,责任落实到人。
第九条 对招生人员进行招生政策、法规的培训和廉政教育。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学校的有关规定,杜绝与招生考试有关的各种乱收费行为。
第十一条 建立并完善考生申诉制度和信息快速反馈、问题迅速处理的有效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坚决贯彻“教考分离”原则,严禁学校任何单位、个人、受聘命题人员和评委举办任何形式的与普通高考、特殊类型招生、研究生入学考试等类型考试有关的辅导。
第十三条 加强特殊类型考试的组织工作,进一步强化命题、阅卷、面试等环节管理,严禁各种失密、泄密事件和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 招生监察部门
第十四条 坚持“全程参与、重点监督”制度。在招生录取期间,实行全程监督、现场办公,尤其要强化对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监督工作机制。积极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针对招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或行政监察建议,一旦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将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设立招生监督工作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畅通群众监督渠道。
第十七条 对有关涉及违规、违纪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全体招生人员
第十八条 所有参与宣传、考务、录取及其他招生环节的工作人员和招生监察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招生人员”)应掌握政策、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九条 招生人员中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者,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六不准”纪律要求:
(一)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二)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四)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五)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
(六)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招生人员严禁将涉密信息透露给非招生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重要问题要通过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个人不得擅自作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