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秦汉帝制:皇帝制度的诞生
1.皇帝制的确立
先秦没有皇帝制度,皇帝制度是秦国实现统一以后的创造。
秦王政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秦国以武力兼并天下,统一六国。为了显示秦的统一功绩,秦王政下令朝议帝号。“寡人以眇眇之身,兴兵诛暴乱,赖宗庙之灵,六王咸伏其辜,天下大定。今名号不更,无以称成功,传后世,其议帝号。”丞相王绾(wǎn)、御史大夫冯劫、廷尉李斯等皆曰:
“昔者五帝地方千里,其外侯服夷服,诸侯或朝或否,天子不能制。今陛下兴义兵,诛残贼,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臣等谨与博士议曰:古有天皇,有地皇,有泰皇,泰皇最贵。臣等昧死上尊号,王为‘泰皇’。命为‘制’,令为‘诏’,天子自称曰‘朕’。”
秦王听后,曰:“去泰著皇,采上古帝位号,号曰‘皇帝’,他如议。”[24]从此,在中国历史上实行了两千多年的皇帝制度便建立起来了。
要了解皇帝一词的含义,应先了解“皇”字与“帝”字的字义。“皇”字有多重含义。
●一是形容大。《诗经·大雅·皇矣》曰:“皇矣上帝,临下有赫。”
●二是描述神明(见《离骚》)。
●三是用以指天(见《诗经》《离骚》)。
●四是表达美,即煌煌(见《诗经》)。
●五是作前代帝王的尊称,如三皇。
总之,“皇”字被用来形容一切大、美、光、天等含义之事。
“帝”字有两重含义。
●一是指天神。《尚书·洪范》曰:“帝乃震怒,不畀(bì)洪范九畴。”《诗经·商颂·长发》曰:“帝命不违,至于汤齐。”
●二是指君主。《左传》僖公二十五年:“今之王,古之帝也。”
从秦开始建立的皇帝制,“皇”为“帝”的形容词。东汉蔡邕的《独断》云:“皇帝,至尊之称。皇者,煌也。盛德煌煌,无所不照。帝者,谛也。能行天道,事天审谛。故称皇帝。”
秦以后凡是独用“皇”字,均指称并非最高统治者的人。如太上皇,与帝同贵,却无治国之权,故只称皇而不称帝。这也许是秦始皇“去泰著皇”而特意加上一个帝字的原因所在。
皇帝制能够在中国历史上沿续下来,关键不在于秦朝创立了这一称号,而在于汉代的最高统治者沿用了这一称号。汉高五年(公元前202年),群臣请汉王刘邦即帝位,汉王辞之。臣下恭维他道:“大王德施四海,诸侯王不足以道之,居帝位甚实宜,愿大王以幸天下。”[25]于是,刘邦堂而皇之地成了皇帝。《史记集解》引蔡邕之言,总结君主称号演变的过程说:“上古天子称皇,其次称帝,其次称王。秦承三王之末,为汉驱除,自以德兼三皇、五帝,故并以为号。汉高祖受命,功德宜之,因而不改。”此后,皇帝遂成为历代最高统治者的定称。
从秦建立皇帝制开始,就明确了皇帝为至尊之称,其地位至高无上。皇帝的地位,主要反映在皇帝与天命的关系上面。
在秦代,由于皇帝制度刚刚建立,皇帝与天命的关系尚未明确。秦始皇时,皇帝并不把天命放在眼里,反而在某种程度上皇帝还要支配天命。例如,公元前219年,秦始皇登泰山封禅,猝遇风雨。秦始皇只好至树下避雨,并因之而封蔽雨之树为“五大夫”,而雨停之后照样封禅。但如果是在汉代,暴雨阻挡封禅,则有可能被当作不得了的天意谴告。比较一下秦汉时期的灾异观,就可以发现,秦代灾异虽多,但秦代皇帝并不把灾异同天命联系起来,遇有灾异,也不用下“罪己诏”。而汉代则不同,汉人明确规定,皇帝乃是天子,为由天所生,为天之子,代天治理万民的统治者。汉代定皇帝为天子,其本意在于为继承秦王朝的统治寻找正当依据,但却对以后的皇帝制度带来了深刻的影响。
皇帝与天命的关系,在秦汉时期大致上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在秦代和汉初。这一时期,皇帝与天命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关系。秦始皇并不重视天命,他只相信人为。汉初虽然有天命之说,但实际上对皇帝的约束不大。
第二阶段主要在西汉。这一时期,皇帝成为天命的代表者。从汉武帝开始,形成了天人合一、天人感应理论。这一理论一方面把皇帝神化为天命的代言人,另一方面也把皇帝置于天命的约束之下。皇帝如果有了错误,天就会以各种方式示谴。在天谴面前,皇帝必须下诏罪己,大赦求贤,改革政令,或采取类似的各种相应政治措施。这种理论固然加强了皇帝的权威,但却存在着天命转移的漏洞,如果屡屡出现天谴天惩,人们自然就会怀疑现任皇帝是否真正为天所佑。王莽的篡权,实际上就是利用了天命学说的这一漏洞。
第三阶段主要在东汉。这一时期,皇帝完全被神化,代天行事而绝对不犯错误。西汉时天有灾异,皇帝一般要下罪己诏,起码要承担表面上的治国责任;而到东汉时天有灾异,皇帝一般采取的方式是策免三公,以表明治国不当的责任由三公承担。从此,中国的皇帝制度已基本完善。
必须指出的是,中国古代的“皇帝不犯错误”,同近代英国形成的“国王不犯错误”完全不同。英国的“国王不犯错误”,是以君位虚悬、国王不掌握实际权力为条件的,而中国的皇帝掌握着最高权力,却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权力和责任的一致,是民主政治体制的本质所在。而中国古代的“皇帝不犯错误”,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上导致了政治权力和政治责任相分离的弊端。在专制体制下,这一弊端是无法克服的。
为了确保皇帝地位的神圣性,皇帝的衣食起居言行皆有特殊的称号,而且从秦汉起就定为制度。这一套制度大体是:“自称曰朕,臣民称之曰陛下,其言曰制诏,史官记事曰上,车马衣服器械百物曰乘舆,所在曰行在所,所居曰禁中,后曰省中,印曰玺,所至曰幸,所进曰御。其命令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书。”(蔡邕《独断》)
皇帝的这些专用称谓,各有相应的含义。大致如下:
朕。朕是皇帝的自称。据蔡邕所言:“朕,我也。古者上下共称之,贵贱不嫌,则可以同号之义也。皋陶与舜言‘朕言惠,可厎(dǐ)行’。屈原曰‘朕皇考’。至秦,然后天子独以为称,汉因而不改。”[26]
陛下。陛下为人臣对君主的称谓。据蔡邕所言:“陛,阶也,所由升堂也。天子必有近臣立于陛侧,以戒不虞。谓之陛下者,群臣与天子言,不敢指斥,故呼在陛下者与之言,因卑达尊之意也。上书亦如之。”[27]应劭所释也大致相仿,曰:“陛者,升堂之陛。王者必有执兵陈于阶陛之侧。群臣与至尊言,不敢指斥,故呼在陛下者而告之,因卑以达尊之意也。若今称殿下、阁下、侍者、执事,皆此类也。”[28]在汉代,临朝的太后也可称为陛下,但必须是临朝执政者方可。如果非临朝者,则只能称殿下。
上。《史记》与《汉书》中,称皇帝为“上”极为普遍。据蔡邕所言:“上者,尊位所在也。”“骃案,司马迁记事,当言帝则依违但言上,不敢媟(xiè)言,尊尊之意也。”[29]
车驾、乘舆。古籍中常常以车驾作为皇帝的别称。《汉书·高帝纪下》有“是日车驾西都长安”,颜师古注道:“凡言车驾者,谓天子乘车而行,不敢指斥也。”乘舆与车驾相似,本意是指皇帝所乘之车或所用衣冠器物,所以也被用来指代皇帝。
除了上述专用称谓以外,由于皇帝在中国传统政治制度中的特殊性,为了反映皇帝的地位,从秦汉开始,对皇帝还有一些其他称谓。例如,从东汉起,大臣把皇帝称为“国家”。在《资治通鉴》中,多次用“国家”指称皇帝。如建武六年(公元30年)冯异对光武帝说道:“臣今亦愿国家无忘河北之难。”胡注云:“东都臣子率谓天子为国家。”
西汉亦有称皇帝为“国家”的,但不多见。如《资治通鉴》汉元帝建昭三年(公元前36年)陈汤曰:“国家与公卿议。”胡注云:“此时已称天子为国家,非至东都始然也。”再如,历朝都有用“朝廷”指称皇帝的,与“国家”基本相仿。在汉代,还可见用“县官”指称皇帝(须注意汉代“县官”除指称皇帝外,还经常用来指称政府以及有关机构),汉代以后,县官作为皇帝的代称逐渐消失。
为了表示皇帝的尊严,从汉代起,历代皇帝都有特殊的庙号和谥号。庙是用来祭祀的。《诗经·周颂·清庙》郑玄注曰:“庙之言貌也,死者精神不可得而见,但以生时之居,立宫室象貌为之耳。”汉制,一般皇帝之庙,五世而毁,含“君子之泽,五世而斩”之意,或谓五世“亲尽”。但祖庙和宗庙则万世不毁。所谓祖宗,是指专为对王朝有特殊功德的皇帝而立的庙号。缔造王朝有功者谓祖,德泽万民者谓宗。两汉众多皇帝,庙号称祖者有二,一是太祖高帝,二是世祖光武帝;庙号称宗者有五,一是太宗文帝,二是世宗武帝,三是中宗宣帝,四是显宗明帝,五是肃宗章帝。两汉以后,祖宗之称庙号渐滥,发展到了无帝不宗的程度。谥号是大臣在皇帝死后对其生前功绩的概括,有“盖棺论定”之意。东周本有谥法,但秦始皇认为谥法是“子议其父,臣议其君”,予以废止,汉代恢复了谥法。如“文”“武”“光武”“明”等即为谥。但两汉以后,谥号亦渐滥,所谥字数越来越多。
从秦代建立皇帝制度起,皇帝的权力就极为广泛,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立法权
在秦汉时期,皇帝就享有最高立法权。首先,皇帝可以制定颁布法律,或者废除法律。其次,皇帝可以颁发同法律权力相等、甚至高于法律权力的命令。例如,汉初萧何制定的九章律中有同产相坐法,犯法者的父母妻子兄弟要连坐,文帝欲废除,周勃、陈平等大臣皆以为不可,再三劝阻。文帝不从,丞相陈平只得奉诏,“尽除收律相坐法”。[30]武帝时,在皇帝的诏令下,颁布了大量新法,像隐匿盗贼处以死刑的“沈命法”就是一例。由皇帝颁布的令更多,而且往往比律更为现实、实用。在律令并行的情况下,执法官员往往首先从令,其次才是从律。武帝时杜周的一番话,形象地说明了皇帝的立法权以及律和令的关系。他说:“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31]
但是,皇帝的立法权也有一些限制。对皇帝立法权的限制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祖宗成法,一般不得违背。例如,景帝时,欲封外戚王信为侯。周亚夫曰:“高帝约:‘非刘氏不得王,非有功不得侯。不如约,天下共击之。’今信虽皇后兄,无功,侯之,非约也。”在这种祖宗成法的压力面前,景帝只得作罢:“上默然而沮”。[32]
第二,已依律判决之案,皇帝一般不得以令强行更改。文帝时,有盗高庙玉器者,案发,廷尉张释之判决弃市。文帝大怒,必欲改判族刑。张释之免冠顿首曰:“法如是,足也。”[33]最后,文帝只得听从了廷尉的判决。
第三,按秦汉时的惯例,将在外,不受君命,这一惯例在当时几乎成了定制。如周亚夫屯兵细柳,军门都尉称:“军中闻将军之令,不闻天子之诏。”[34]景帝时,周亚夫率军平定吴楚七国之乱,景帝遣使令周亚夫救梁,周亚夫拒不奉诏,就是以将在外不受君命的理由拒绝的。
第四,律令不得违背经义。特别是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经与法具有同等效力。立法颁诏,均不得同经义相违。
对皇帝立法权的这种限制,其实质并非是要削弱皇帝权力,而是为了保证皇帝统治权的正常行使,不至于因为皇帝立法权的任意性而破坏正常的统治秩序。但即使这种微弱的限制,由于其同皇帝权力的最高性相冲突,在秦汉以及后代也有着不断被削弱的趋势。
(2)统治权
皇帝享有最高统治权。这种最高统治权的行使,又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皇帝本人直接行使最高统治权,二是其他人以皇帝的名义行使最高统治权,或在皇帝的授权下行使统治权。
皇帝直接行使最高统治权的例子在秦代和西汉初中期、东汉初期比较多见,如秦始皇,“天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汉文帝常听政于宣室,武帝、宣帝都是那种勤于听政的皇帝,宣帝“自霍光薨后始躬万机,厉精为治,五日一听事,自丞相已下,各奉职而进”。[35]光武帝“每旦视朝,日仄乃罢。数引公、卿、郎、将,讲论经理,夜分乃寐”。[36]
其他人以皇帝名义代行最高统治权的情形,在西汉后期和东汉中后期比较多见。但是,代替皇帝行使权力者,无论是宰相大臣,还是外戚宦官,均须以皇帝的名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除了太后可以用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以外)。这正是皇权专制已经确立的标志。
(3)大赦权
秦汉时期,凡有喜庆大典(包括立太子、立皇后、新帝即位等等),或者有灾异祥瑞、水旱灾害、日蚀、山崩、地震等,惯例由皇帝颁诏大赦天下。
(4)政治决策权
在秦汉时期,大臣能够较多地参与政治决策,但最终决定权归皇帝所有,对于政策建议,朝议大政,最后必须由皇帝拍板才能形成最终决定。
为了使皇帝行使权力不受影响,皇帝可遣使代行权力。秦汉时期,皇帝可向外派遣各种使者,使者的职权范围、出使方式均由皇帝钦定。所遣使者的性质是皇帝个人的代表,而不是中央政府的代表。遣使的任务多种多样,有赈灾济荒者,有巡行风俗者,有选拔人才者,有察巡吏治者,有出使外国者;其出使方式也多种多样,有的持节,有的奉诏,有的明行,有的私访。
为了表示皇帝的权力和地位,反映皇帝与政权的关系,从秦汉起就在不断完善宫省制度。宫省制度同皇帝制度以及中央政府的设置建制紧密相关。秦汉以前,仅有宫室制度。汉代为了加强皇宫护卫,在宫中又划出了禁区。禁为皇帝的居住区域,设禁的目的是把皇帝的居住区同宫内的办事机构分开。
在汉代,入宫有通籍制度。“籍者,为二尺竹牒,记其年纪、名字、物色,悬之宫门,案省相应,乃得入也。”[37]“汉制,诸入宫殿门皆著籍,无籍而妄入,谓之阑入。”按汉代刑律,阑入者为死罪。昭帝元凤元年(公元前80年),上官桀妻父所幸充国为太医监,“阑入殿中,下狱当死”。[38]
公卿可入宫,但其随从有常数,不得超过。汉末,董卓入宫,陈兵夹道,但因随从不能入宫,故能轻易为吕布所杀。按汉代制度,宫门夜闭,非诏不开。汉代禁内的防卫更严,即使能够入宫的公卿也不可随意入禁,禁中非侍御之臣不得妄入。元帝王皇后其父名禁,故避讳改禁中为省中。省者,察也,谓入此皆当察视。个别经皇帝特许的大臣尚可带兵器入宫,如汉初就曾赐萧何可佩剑上朝,但任何人不得带兵器进入省中。东汉时,有名的跋扈将军梁冀权倾朝野,有一次带剑入省,尚书令张陵叱之,令羽林、虎贲夺其剑,梁冀跪地谢罪,张陵不应,劾奏其事,请廷尉治罪,最后只得由皇帝诏令梁冀以一岁俸禄赎罪。由此可见汉代禁中防卫之严。
宫和省的区分,对后来的中央政府建制设置影响极大。凡是称“府”的中央机构,最早都是设在宫外的;凡是称“台”的中央机构,最早都是设在宫内的;凡是称“省”的中央机构,显然最早都是与省密切相关而得名的,后来逐渐演变,移至省外乃至宫外。
作为皇帝的符号象征,秦汉起规范了皇帝专用的印玺符节制度。
秦汉以前,玺是印章的统称,任何人都可称自己的印章为玺。从秦始皇起,定玺为皇帝印章的专用名,其他人不得僭称。秦汉时期,仅皇帝、皇后、太子三种人的印章称玺。秦汉时期最重要的玺为传国玺,是皇权的象征。夏商周时期,王权的象征为“九鼎”,但是,九鼎在战国时期遗失无存。秦始皇在统一全国之后,找不到九鼎,心里总觉得不踏实,在第二次出巡时专门派人于泗水之中打捞九鼎,却一无所获。于是,秦始皇制成了作为皇权象征的传国玺,以代替九鼎。传国玺相传为著名的和氏璧所制,方四寸,上有勾交五龙,其文为李斯所撰。传国玺之文有三说:一为“受天之命,皇帝寿昌”;一为“受天之命,既寿永昌”;一为“受命于天,既寿永昌”。传国玺没有实用价值,只有象征意义。刘邦入关之时,子婴将传国玺献出。此后,汉帝即位,则以秦皇所制之传国玺、汉祖所用之斩蛇剑相传,遂成定制。
具有实用价值的皇帝印玺有六种,为皇帝之玺、皇帝行玺、皇帝信玺、天子之玺、天子行玺、天子信玺,皆白玉螭虎纽,各有不同用途。皇帝之玺用于赐诸侯王书,皇帝行玺用于封命,皇帝信玺用于发兵,天子之玺用于策拜外国事,天子之玺用于征召大臣,天子信玺用于事天地鬼神。皇帝之玺与天子之玺由皇帝自佩,皇帝行玺、信玺和天子行玺、信玺由符节台保管。
节具有皇帝命令性质,由符节台保管,一般用于皇帝派遣使者。
符为皇帝信物,有铜符和竹符两种,发兵用铜符,征发用竹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