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民主的现代诠释
当代民主理论家萨托利做过这样一个假设:假如我们某个早晨醒来时已置身古代雅典,我们可能会发现那里的民主是侵略成性(要远甚于我们的竞争性市场社会),令人窒息和不安全的(就我们早已习惯的个人权利而言);此外,我们肯定不会免于政治恐惧。[20]与之相应成趣的是,达尔也对这种差异作出了经典的阐述,达尔指出,“差别如此之大,以至于如果我们假想的雅典式公民以某种方式出现在我们中间,他必定会认为,现代民主根本就不是民主”。[21]两位学者都提出古典民主与现代民主存在重大差异。这种巨大的差别在使我们惊叹之余,也使我们认识到无论是民主的制度,还是民主的观念,其缓慢而又坚强的发展在日积月累之后终于显现出沧海桑田的变迁。这种变迁并不是知识考古的问题,它实际上从时间的维度上昭示了民主的现代性。那么现代民主是什么样的?本书认为,一方面,现代民主是间接的代议民主;另一方面,现代民主首先是一种做出集体决策的制度与程序安排。
(一)从直接到间接
从古典民主发展到现代民主,最大的变化就是民主从直接走向间接,现代民主是间接的代议民主。“如果说古代民主是城邦的对应物,那也就是说它是直接民主,而我们如今不可能亲身体验那种希腊式民主了。古典民主模式对现代民族国家并无多大意义。在希腊民主政治中,公民只占少数;他们由一个庞大的奴隶阶级供养着,这使他们有更多的闲暇从事政治;政治生活也相对简单;政府组织亦直截了当,从而使普遍参与成为可能。然而在现代国家,民众人数以百万计;谋生和履行个人义务占去了他们几乎所有的时间;公共事务纷繁芜杂;政府结构错综交叠;这些都使举行由所有公民参加的共同体集会无法实现。因此,现代社会的民主主要是间接民主,即代议制民主,我们受着代表的统治,而不是统治着自己。”[22]这主要是因为在现代社会实行古希腊式的直接民主确有困难。从逻辑上讲,直接民主必须要满足至少5个前提条件才能行得通。第一个条件是公民的利益相差不大;第二个条件是公民在种族、语言、宗教等方面也要具有高度的同质性;第三个条件是公民的总数不能太大;第四个条件是公民能够聚焦在一起直接决定法律和政策,他们必须有表达自己利益、意愿、偏好的能力;第五个条件是政体必须是独立自主的,必须在政治上、经济上、军事上独立于外部势力的干涉。显然,直接民主的条件过于苛刻,因此现代社会要实行直接民主确实是不太容易。14世纪初,欧洲大约有500多个国家,每个国家的规模都要比现在小很多;到19世纪初,很多国家都并在一起,规模已经有了扩大;到20世纪初,一些国家又进一步合并(如德国、意大利),规模就变得更大了。因此,当国家的规模越来越大时,采用直接民主的方式确实变得非常困难了。
随着大规模民族国家的出现,如果由公民直接进行政府治理,既使公民的机会成本太高,也由于在全体公民参与下因讨价还价导致的巨大决策成本,政府几乎无法运转。有鉴于此,在大规模民族国家中建立民主制度,就必须采取一种间接的代表制,定期选举政府公职人员。这是一种对政府的监督相对成本较低而收益较高之举。[23]在当代世界中,任何国家都不可能使每一个人直接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而代议民主成功地解决了“屋子太小”的困境,是具有可操作性和安全性的民主。代议民主是一种在“法治”的框架之下通过选任的“官员”来“代表”公民的利益或观点而实行统治的间接民主。因此,随着“代议制”的产生,现代民主也就转化为一种以“主权在民”为价值指向的间接民主。总之,在现代社会为了实现民主,名义上的权力归属同实际行使便不能由同一只手来完成,现代大规模社会的民主必然是间接的代议民主。然而,虽然古希腊的那种整个国家体制上的直接民主在现代社会已经不复存在了。但是直接民主也并未退出历史舞台,比如创制权、复决权以公民投票和公民复决的形式在瑞士与美国若干州中仍在运用着,这几种都是直接的民权,在行使权力时不需要选举代表。但是我们要明确的是这种公民复决和公民投票仅仅是在具体问题上以直接民主的方式作出决定,在整个主导制度上,这些国家仍然是间接的、代议制民主。正如萨托利所言,“以个人参与为基础的民主只在一定条件下才是可能的;而相应的是,如果这些条件不存在,那么代议制民主就是唯一可能的形式。这两种政体不是根据个人嗜好就能决定取舍的”[24]。
在实践中,现代的代议制民主不仅盛行于国家这一层次,而且广泛地存在于地区、行省、国家以及市镇的层次之中。从总体上说,公民们均不担任行政职务,如今较为典型的是,这一职务由全职的专业人士担任,他们以公共行政管理为业。在所有民主国家中,理所当然的是,政府单位小到足以允许希腊人理想中设想的类似参与的事物存在,也是无法实现自治的,相反,它必须是较大体系中的从属性构成要素;且在这些小型单位中的公民们最多能够控制由较大体系设限的狭小的事务领域。也许正如萨托利所言,“古代民主和现代民主的区别,不单纯是因为在地理和人口方面情形不同,故需采取不同的途径,而且还有目标与价值的不同”。[25]
(二)从价值到程序
萨托利认为,虽然我们生活在一个以民主观混乱为特色的时代,但是我们必须也能够对民主的内涵作出明确的说明,而这里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区分民主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为了避免从错误的立场出发,我们必须记住:(1)民主的理想不能界定民主的现实,反过来说,现实中的民主不是、也不可能同理想的民主一样;(2)民主是从其理想和现实的相互作用中,从应然的推动力和实然的抗拒力的相互作用中产生和形成的。[26]事实上,对于民主内涵的争议恰恰就在于此。对于民主内涵的理解有两种典型的观点:第一种从价值的角度来分析,认为民主是一种目的、一种理想,比如《牛津英语词典》告诉我们:民主意味着“由人民统治”,而《哥伦比亚百科全书》将民主描述为“一种统治,人民在其中共同(我们没有被告知和谁共同)指导国家的活动”。[27]第二种从经验的角度来分析,认为民主是一种手段或程序。两种观点都有其各自的拥护者,但是在不同的时空和地域,民主却凸显其不同的特征。如果说古典的民主凸显的是民主的价值判断,即民主是一种目的和价值,那么现代的民主凸显的就是民主的事实判断,即民主是一种手段或程序。因此,古典民主与现代民主的另一个重大差别就是对民主的理解从价值转为程序。
如前所述,把民主定义为一种价值体现了古典民主的特征。不过当前的理论界也有一些学者坚持从这一角度定义民主。《激进民主》的作者道格拉斯·拉米斯是较为典型的。他认为民主描述了一种理想,而并非实现这种理想的方式,他坚决不同意把民主定义为一种“方法”。他认为民主是人民的统治,人民的自我治理。它指的是人民拥有主宰自己生活的权力这样一种状态,但是它却逐渐被重新定义为一系列的方式、手段、制度、思想等等,仅仅是因为这些内容帮助人民赢得和拥有了这一自我治理的目标。由于很多这样的制度(宪政、由法律确立的人权、定期选举、公民参与等)在很多国家已经建立起来,这些国家就易于将“民主”等同于他们自己那一套手段和政治制度。于是,作为一种目标和理想的民主就演化成为超级大国的意识形态。从而使我们离民主的实质越来越远。因此,正如道格拉斯·拉米斯所言,“我们应将这个词从那些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手中夺回,将它归还给人民。我认为,不应该将民主看作一个已经建立的制度性的权力体系,而是应看作‘一项还有待实现的承诺’”。民主最好不要被描述为一个“体系”,或一揽子制度,而是一种存在状态,向民主的转变不是一种制度创立,而是一种“状态转变”。[28]爱德蒙·摩根说:“人民主权”是一个“动态的理想”,“它永远不可能完全实现,但却值得永远追求”[29],因为它激励人们不断改进现状,使各项现实的制度安排依据大多数人民的利益而调整和变革。精英主义者米歇尔斯认为,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和理想的民主,其规范意义所激发的能量是无法估量的。他说:“民主并非一件人们如果刻意地去找就能找得到的财宝,而是在我们寻找它的过程中,在不懈地去寻找那些根本无法找到的东西的过程中,我们所付出的劳动将在民主的意义上取得丰硕的成果。”他并不讳言,在民主信念激发下产生的一切工人阶级的革命运动,“都在帮助削弱寡头化趋势方面发挥了某种积极作用”。[30]就算历史上曾经有过民主的衰落,那也仅仅是一种民主制度的失败,而不是民主的失败。总之,民主是一种目的、一种理想、一种价值,这是民主的本来面目。
民主作为一种价值目标,具有强大的规范性力量。然而必须强调的是,“人民的权力”仅仅是个省略句。这句话只说出了一个过程的起点便戛然而止。[31]而建立大规模的民主政治制度所需要的工具和程序手段,民主的词义既没有包含,也无所提示。因此人民的统治或者自我治理是民主的价值内涵,这一点是简洁和明确的。但是在现代社会要达到这个目标,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到底需要什么,就难以如此简单地加以说明了,也许可以列出一个很长的清单。例如,潘恩认为民主是常识,但是常识在不同的文化中是不同的。显然,当从价值来定义民主时,民主的内涵往往变得难以捉摸。因此,现代民主的定义逐渐从规范的价值定义转化为经验性的可操作性的定义。随着大规模民主实践的要求,现代民主首先表现为一种手段或程序。而由民主的价值取向向民主的程序取向转变的标志是熊彼特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一书的出版。熊彼特认为民主是一种政治方法,即为达到政治——立法与行政——决定而做出的某种形式的制度安排。[32]“民主政治并不意味也不能意味人民真正在统治——就‘人民’和‘统治’两词的任何明显意义而言——民主政治的意思只能是:人民有接受或拒绝将要来统治他们的人的机会。”[33]熊彼特认为人民实际上从未统治过,但他们总是能被定义弄得像在进行统治。熊彼特对民主的界定在西方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认同。在当代西方,民主概念的界定越来越表现出“价值与手段分离”的特征:在实践中,公共领域越来越强调民主的技术和手段;在理论上,这一由熊彼特提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民主概念经由达尔的阐发而在政治科学的研究领域中成为主流学术话语,并得到了众多学者的支持。达尔认为,民主就是有效的参与、投票的平等、充分的知情、对议程的最终控制、成年人的公民资格。[34]科恩认为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35]谢茨施耐德认为把民主看作是人民的统治或治理是一种过分简单化的理解,现代社会研究者们必须肯花时间建构一种可操作的民主理论。现代民主已不同于“人民的统治”这一古典定义,而是一种“民众可以在相互竞争的政治组织和领袖所提供的选择范围中作出选择”的体制。哈耶克指出,“民主本身并不是一种终极的价值或绝对的价值,而且对它的评断也必须根据其所达致的成就来进行。民主很可能是实现某些目的的最佳方法,但其本身却不是目的”。[36]民主是一种治理方式、决策规则,其本身不能决定什么是善,也不涉及统治目的,选举和投票的结果并不必然是善的。
因此,虽然不能把民主直接地等同于一种制度或手段,但是当它出现时,它往往采取某些典型的形式或者程序。民主可能逐渐形成制度,民主也可能有意识地建立制度。也就是说,民主运动一般地寻求以一种方式发明、建立、改变或取消某些国家制度,以使民主的条件更易于出现或更难以被压制。[37]阿马蒂亚·森认为尽管民主作为社会机会的一个主要来源(这个观点可能需要给予有力的辩护)是宝贵的,但是还需要考察使它良好运作的方式和手段,来实现它的潜力。[38]民主,不是多数人的统治,而是一种让大家不受独裁控制的制度。它不许独裁累积权力肆意横行,而是在寻找一个限制国家权力的方法。[39]正如余英时所说,“人民所着重的,与其说是控制政府,毋宁说是保护自己的公民权利”。[40]在现实的民主发展历程中,率先具有一系列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制约国家公共权力的制度安排的国家往往最早迈入民主国家的行列。目的决定手段,但是手段也会反作用于目的。因此把现代民主看作是保障人民权利和制约公共权力的一种手段或程序,对于民主的实践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以下引自民主革命时期《新华日报》的两段话,也许能让我们体会到作为手段的民主的重要性。
“现在是非变不可了!”“但如何变呢?”“我们只要看看人家。换句话说我们一切要民主。我们一切制度、政策以及其他种种,都要向着能配合世界转变上去改造。”[41]
曾经有一种看法,以为民主可以等人家给与。以为天下有好心人把民主给人民,于是就有了等待这种“民主”,正如等待二百万元的头奖一样。但是中外古今的历史都证明了,民主是从人民的争取和斗争中得到的成果,决不是一种可以幸得的礼物。[42]
美国学者谢茨施耐德对现代民主的内涵作出了较好的诠释,他指出:“我们所需要的是一种现代的民主定义,能够解释正在运行着的政治体制的各种现实,一种能将不断变化着的当代政治现实中的民主与反民主因素区分开来的定义。……一个好的定义能够对现代政治做出充分解释;它可以澄清各种各样概念上的混乱,并能够帮助我们把握努力的方向和目标;它甚至可以帮助我们抛弃有关论著中提出的那些无法实现的目标,这些目标使每个人总有一种负疚感”。[43]
因此,从价值和程序的两分法来看待民主,它印证了民主思想发展的两个阶段:古典的民主和现代的民主。从古典民主向现代民主的转变,就是民主的价值取向向程序取向的转变。现代社会的公共领域越来越强调可操作的程序民主,它更有利于展开科学的分析和中立的判断,因而广为接受。因为民主的合法性问题已经解决,即政治权力归全体人民所有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凡民主国家都会用宪法来确认这一点。那么,剩下的问题是民主如何实现的问题。民主意味着人民的统治,为了统治,人民必须拥有某种统治途径,即统治过程,从过程才能看到一个真实的集体自治的景象。当代民主不同于古代民主,它必须受当代社会组织特点的制约。因此民主体现在人们对集体决策施加影响的诸多程序性要求上。
综上所述,从古至今民主的含义众说纷纭。它既是一种价值,也是一种形式、一套程序、一个过程。人类天生是政治动物,也天生是社会动物。人类的所有活动,总是以群体的方式展开。而只要是群体的活动就必然需要组织者和公共决策来管理和协调。于是,如何产生组织者和公共决策就成为人类政治生活的核心内容。因此,无论人们如何解释民主,对于现代社会的人们似乎都认为民主就是一个在多元复杂的利益格局中作出集体决策的过程,这种过程是人民统治实现的途径。而这里的集体决策关系到两个方面的内容:国家公职人员和公共决策的产生。也就是说,如果国家公职人员和公共决策是根据多数人的意志产生的,那就是民主;反之,如果国家公职人员和公共决策是根据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产生的,那就是独裁或专制。[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