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凶手不应该把自己的指纹留在凶器上
何谓应该?元伦理学家艾温答道:“‘应该’有时仅仅用来表示达到某种目的的最好手段,而不管这种目的究竟是善还是恶的。例如,‘凶手不应该把自己的指纹留在凶器上’。”这岂不是说,凶手作案不留痕迹是应该的?是的。因为应该原本也是道德应该与非道德应该的共同点,因而也不具有道德含义:应该只是行为对于目的的效用性,是行为能够实现其目的的效用性,是行为所具有的能够达到目的、满足需要、实现欲望的效用性。所以,一个人的目的不论如何邪恶,他的某种行为如果能够达到其邪恶目的,那么,对于他来说,这种行为就是他应该做的;反之,他的某种行为如果不能够达到其邪恶目的,那么,对于他来说,这种行为就是他不应该做的。这就是为什么凶手不应该把自己的指纹留在凶器上:不留指纹,符合凶手的逃逸目的,因而是应该的;留下指纹,不符合凶手的逃逸目的,因而是不应该的。
显然,应该分为道德应该与非道德应该两大类型。所谓道德应该与道德不应该,即正当与不正当,亦即道德善恶,是行为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性:相符者即为道德应该,即为正当,即为道德善;相违者即为道德不应该,即为不正当,即为道德恶。举例说,凶手作案不论如何符合自己的目的,却有害于社会存在和发展,违背道德目的,因而都是道德不应该,都是不正当,都是道德恶。反之,自我牺牲——在自我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不论如何有害于自我保存之目的,却有利于社会存在和发展,符合道德目的,因而都是道德应该,都是正当,都是道德善。
可见,道德应该与非道德应该都是行为的效用性,二者的区别仅仅在于:前者是行为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性;后者是行为对于非道德目的的目的——如个人目的——的效用性。因此,道德应该与非道德应该既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不一致的。举例说,为己利他符合我的利己目的,因而是非道德应该;同时有利社会存在发展,符合道德目的,因而又是道德应该。反之,凶手杀人不留指纹,符合凶手逃逸目的,是非道德应该;同时却有害社会存在发展,违背道德目的,因而是道德不应该。
总之,应该比正当广泛,从而成为善与正当之中介:善是一切事物对于主体目的的效用;应当与正当则都仅仅是行为对于主体目的的效用——应当是行为善,是行为对于一切目的的效用;正当是行为的道德善,是行为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这样,正当、应当、善便都是客体事实对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某种效用,因而都属于价值范畴。客体事实对于主体需要之效用显然与客体事实不同。那么,前者是否源于后者?二者是何关系?所以,对于价值、善、应当、正当诸概念的分析,必然导致对“是”或“事实”的研究:“是”或“事实”是元伦理概念系统的终结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