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当代西方产权理论的系统提出
一、古典经济学关于产权的思想及对产权在社会制度变迁中的作用的解释
以亚当·斯密等人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的核心是,论证市场经济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分析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对于资源配置有效性的不可或缺性,即著名的“看不见的手”理论。这是历史赋予当时的西方经济学者的使命。
但古典经济学关于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经济理论,是以其特别的制度假定,特别是产权制度假定为前提的,正是在这种关于市场自由竞争的制度假定中,充分体现着斯密等古典经济学家的经济哲学观和经济伦理观。同时,在西方经济思想史上,古典经济学家们首次比较系统地触及了产权命题,对财产关系及其在社会制度变迁中的历史作用给予了最初的经济学解释,尽管这一思想后来长期被西方经济学者所忽视。古典经济学至少指出了产权制度及其演变六方面特征。
第一,他们认为作为历史文明最为进步的方式,市场经济制度所弘扬的自由竞争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平等、自由、虔诚等权力和精神,本质上是以私人财产权利的平等、自由交易为前提的。每一人可以自由平等地并受制度保护地拥有排他性的产权,是属于“天赋人权”的内容,应是永恒的自然。
第二,以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把历史变化的根本原因,把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时代产生的根本原因归结为财产权利制度的变化。斯密把人类经济制度划分为渔猎时期、游牧时期、农耕时期、工商业时期四个阶段,认为,在渔猎时期没有国家,也没有统治,根本原因在于根本不存在私有财产,或私有财产积累很少,既无产生国家、制度以保护产权的需要,也没有支持其发生的经济可能。在游牧时期,之所以出现国家等一系列社会制度组织,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财富不均的私有制的产生,由于产生了产权占有上的阶层分化,拥有财产者既需要建立国家来保护其产权,又需要以制度来维持其追逐财产积累的秩序。农耕时期,早期公国的形成是以土地的独立的排他性的所有权为基础,后期城市经济,特别是城市商业和制造业的萌发,也是由于贵族领主对待私有财产积累态度转变而历史地发生的。一方面贵族领主不再把更多的凭产权获得的自己的剩余产品用于直接消费,而是投入交换以丰富消费的多样性;另一方面为积累更多的剩余产品,贵族将土地分租给更有耕作效率的农户,在这种对土地产权关系的重新调整中,使得原来一些依靠领主赏赐剩余产品寄生性消费的人和不足以更强生产能力承租到土地的人不得不进入城市形成新的产业劳动者、经营者,从而推动了城市新兴工商业的萌发。在工商业时期,不仅工商业逐渐成为社会经济主导,而且交换成为普遍,因而人们更加要求私有产权能够得到保护,并且通过市场扩张,私有产权不仅具有可能,而且成为新兴阶级发展的根本动力,从而形成自由资本主义竞争经济制度。
第三,私有财产利益的增加是激发个体积极性最有力的保证,正是私有产权的存在,才使人们将各自资产投入市场竞争以追求最大收益成为可能,因而私有产权越明晰,竞争越充分。
第四,私有产权不仅是对个体积极性的根本激励,而且是形成和维持社会秩序的根本动力,由于人们基于私有产权规定的排他性利益,普遍通过市场竞争追求私有利益极大化,而这种竞争的结果便是使各类同等资产在不同领域实现的收益趋于相同,人们在主观上追求私有利益极大化的同时,客观上形成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协调,因而市场经济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具有对经济进行自动调节的平衡功能,而这一自动平衡机制赖以存在的基础恰是资产的自由流动,这种资产的自由流动既是私有产权的权利实现过程,也是私有产权利益的根本要求。
第五,社会管理的权威,即对于社会经济生活诸方面的管理权,可以产生于多方面原因,但财产权利是一切权力的基础。斯密特别从法学上定义了市场机制中的私人产权,指出这种作为社会权力基础的财产权利,包括排他性的物权和人权。斯密指出正是这种财产权利在制度上决定着经济中竞争自由的程度和交易公平的程度;同时,斯密概括了作为经济性质的财产权利与作为国家法律界定的财产权和国家立法及政府司法、行政权力的关系;指出经济上的私人产权是其他一切权力存在的基础,而私人产权又需要国家法律制度和行政制度来保护。
第六,斯密已具有用产权思想来分析公共品的意识。尽管斯密著作中并无外在性范畴,但他看到在公共品中,市场是失灵的,失灵的原因便在于这里不存在个人或少数人的排他性产权,为解决这种市场失灵,应引入政府行为,但政府必须根据谁受益谁支付费用的原则来处理这些问题,而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本身又是根据产权权利与责任对称性提出的要求。可见,在古典经济学中,对于产权问题已予以了多方面,甚至是较深刻的分析,只是在后来西方学者中,这些产权分析长期被忽略了,只在个别学者的著述中得到了重视,更多的学者则被古典经济学关于市场自由竞争理论所吸引,而仅仅将其产权制度问题作为不争的假定前提,排除在经济分析之外。
二、正统经济学对产权制度分析的忽略及其被批判
正统微观经济学是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伴随边际革命而逐渐形成的。其标准理论所考察的是生产和交换过程,即在一种给定的资源稀缺的条件下,考察个人、家庭与企业如何在一种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中寻求各自效用极大化。这种理论最有意义的观点在于:竞争性的市场必然能达到帕累托最优。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了标准的福利经济学理论,其历史作用是确定了帕累托最优和竞争性机制之间的精确联系。然而,正统的微观经济学与福利经济学的主要文献,对所有权以及产权命题的考察并未占据重要地位。这是由于正统的竞争理论模型假定,社会经济资源配置过程只是一种私有制模型,人与人之间的交易界线是明确的,所以,个人的交易行为发生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成本为零,即交易摩擦不存在,从而资源配置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根据这一理想化的假定,所有制和产权问题从其视野中消失了,他们并不以为财产权利关系问题在经济学中会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由此,也就构成了正统经济学的根本缺陷。
(一)它力图以经典的效用主义的微积分思想来解释市场的一切作用
追求效用极大化的命题早在边沁时代就已提出,边际革命以后,追求个人效用极大化成为正统经济学的核心思想。这一思想实际上是将市场视为一种工具:使快乐胜过痛苦的净值达到极大化的工具。为使个人追求效用极大化成为一种模型,效用主义者不得不进行个人之间的效用比较,为追求社会效用极大化,又不得不将个人效用转化为统一的社会效用。这样,正统经济学出现了两个难以克服的障碍:一是个人之间的效用是不能比较的,二是不存在统一的社会效用尺度。为克服这两个障碍,正统微观经济学和标准福利经济学便创造出两个分析工具,一是个人效用函数,二是社会福利函数。按个人效用函数的思想,每个人的个人效用函数中的自变量都是可识别的,而且其符号也是可以确定的;按社会福利函数的思想,不同的个人对某种较好或较坏的社会状况的判断是可以加以排序的。其实,这两个虚构在现实中都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在正统微观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中,数学的边际效用分析是基本方法,他们对经济学的理解在于把经济学分析作为求解效用极值的过程。因此,制度分析、历史分析以及最能体现制度的和历史性质的产权研究,在经济学的要义和经济学的方法中便不再可能保有位置。
(二)它以对待工程学的要求来对待微观经济学
正统的微观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实质上是按对待工程学的态度来对待经济学的。按工程学的要求,科学的最终意义都是为了有助于某一实际问题的精确解决及对问题的定量刻画。这样来对待经济学,自然便把最优化的研究作为经济理论的核心。尽管他们也承认有多少个社会成员便有多少个福利函数,但在具体分析中,为追求社会经济问题的最优解,他们仍坚持效用主义的二重虚构来进行徒劳的努力。工程学的态度在经济学中的集中体现,莫过于后来发展起来的关于成本—效益的一系列分析,这种分析的全部假定在于:个人是追求净财产的极大化,集体是追求总体净财产的极大化,并且净财产可以按货币价值进行衡量。在他们看来,正是依靠这种成本—效益分析的衡量工具使经济学家变成了社会工程师。但是,难题仍未解决,即个人效用函数与社会福利函数中的变量如何加以识别?如何加以定义?如何赋之以符号?在实际中真的存在社会净效用的极大化吗?不研究产权是回答不了上述问题的。
(三)精英心理
正统的微观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家为何会陷入脆弱的效用主义虚构呢?这与其精英心理直接相关。他们认为,经济学家在智慧上是高于普通人的,具有一般人所不具备的分析能力,而智慧较高的人比智慧较低的人更可能接近真理,因此高智慧者便有资格替代低智慧者进行选择。由此出发,他们确认存在着一种最有效的社会经济结构,而经济学家的主要任务就在于为大众找到这种最有效的结构并发现达到这种最有效的配置资源的机制的途径。但是,他们忽略了,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不可能是完全自觉的,相反,按照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原则,社会资源配置有效与否恰恰在于“看不见的手”,而对“看不见的手”的自发自律机制的考察,又不能不以财产权利关系的分析为基础。因而,正统微观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也就忽略了产权界定对于分散的市场行为者利益上的激励和责任的约束。
针对正统经济学的上述缺陷,早在20世纪初,甚至更早便有西方学者对其提出了怀疑和批判,产权理论研究则是这种怀疑和批判的突出体现。正是基于对上述正统经济学的批判性研究,使产权问题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特别是成为产权经济理论研究的核心命题。这种批判性考察所得出的基本结论集中在以下三点上:
第一,在一种生产性的机制中,个人的财产问题是限定交易界限的有效约束。强调制度及产权分析的学者认为,个人总是在一定的产权结构中来寻求个人效用极大化的实现,因此,产权肯定会影响个人的行为及动机。所有权定义的核心,不在于人对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财产排他关系,产权制度的重要不在于回答财产是谁的,而在于回答财产不是谁的,从而使人们相互间的交易存在明确的交易界限规定;进而使交易受到产权规定的权利及相应的责任的严格约束,以保证交易既成为必要又成为有序、有效的过程。因此,即使承认个人是追求个人效用极值,也必须把所有权看成是制约效用能否极大化的基本变量,并作为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内容。
第二,产权不仅直接影响效用函数,而且影响成本函数。这些学者认为,因为产权体现在生产和交换过程中,生产的实质是在产权基础上的生产,交换的实质是产权的交易,因而,产权明确与否必然要影响成本。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在所有的实际生产和交易中,如果由于产权不明确而引起的交易成本大于零,那么,个人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不可能同时达到社会效用最大化。产权研究者中的交易费用学派更是突出强调这一点。
第三,正统经济学对经济学任务的理解和方法的选择远离实际。在新制度经济学及产权研究者看来,经济学所研究的问题,与其说是求解效用极值问题,还不如说是研究产权在什么样的条件下被界定、被转让的问题;市场的作用不仅仅是实现效用极大化的手段、工具,而且是全部财产关系运动的方式。效用的获得不过是市场运动(产权交易)的某种结果。因而,经济学不应将效用极大化作为根本的行为假定,而应考虑追求效用的经济当事人的行为准则,以及界定这些行为准则的制度根据,特别是产权根据;经济学运用的方法不应只是数学的边际效用主义的方法,而应包括制度分析、历史分析,尤其是产权制度历史分析的方法,甚至应以此作为基本方法。
事实上,这等于把经济学的研究重点从目标函数转向约束函数。正是这种研究对象重点的转移和相应研究方法的不同,正是这种对正统经济学的批判态度,使得产权问题,即对经济当事人行为界限规定和行为准则约束问题,被重新突出出来,并使对产权的分析与对市场运行的考察开始系统地结合起来。因此,使得被正统经济理论忽略的在古典经济学中已提出的财产权利研究,重新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尽管这种重新突出产权研究是在非正统的经济学中开始的,但却使西方经济理论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三、现代产权理论的产生
在对正统经济理论的批判中,引发了许多不同的经济学派和经济理论及相应的方法产生。现代产权理论便是其中很有代表性的一种。西方现代产权理论指的是自20世纪初以来产生、发展,至今仍极富争议并且日益吸引人们关注的关于产权的系统分析。在对于产权的研究中,不仅包括了被人们称为属于产权学派的贡献,而且包含了法经济学、公共选择学派、自由竞争学派等诸多学派、众多学者的贡献。
尽管关于产权的思想在古典经济学以及后来的制度经济学及新历史学派等许多学者的著述中有所表现。但产权研究作为系统的理论,其产生却是在20世纪30年代之后的事情,突出代表者为科斯。科斯所致力考察的不是经济运行过程本身(这正是正统微观经济学所研究的核心),而是经济运行背后的财产权利结构(这正是正统经济学所忽略的);他所运用的研究方法不是数学、效用主义的边际分析(这正是正统理论所采取的基本方法),而是典型的制度分析,并通过对某些经济现象的分析来阐述隐含在这些现象背后的经济运行规则及规定这些规则的制度基础。科斯产权理论的形成与确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30年代对正统微观经济学进行批判性思考,指出市场机制在运行中存在摩擦,导致这种摩擦的主要因素是产权构造上的缺陷,克服摩擦的根本在于界定企业产权。这一阶段的代表作是科斯于1937年发表于伦敦经济学院学报《经济学家》上的《企业的性质》,这一阶段最突出的成就是对交易成本的存在进行了揭示。第二阶段是在50年代末至60年代,科斯系统地论述了产权的经济作用,分析了产权的功能,特别考察了产权结构对于降低社会成本、克服诸如外在性等市场失灵的关键性作用,从而使产权制度成为保障资源配置有效性的必要条件。这一阶段的代表作是科斯于1960年发表于《法与经济学》杂志上的《社会成本问题》,最突出的成就是被后来的斯蒂格勒等人概括为所谓“科斯定理”的思想。
科斯关于产权问题的研究从一开始就与企业制度分析相联系。《企业的性质》一文本意在于说明企业组织制度与市场制度的关系:为什么存在企业制度?为什么各种要素所有者不是直接进入市场交易,而是把各自要素组合为企业,然后以企业为单位进入市场?正是在回答上述问题的过程中,科斯提出了著名的“交易成本”的概念,而交易成本范畴可以说是现代产权理论的基础。
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指出:交易成本是运用价格机制的成本。它至少包含两项内容:第一,发现相关价格的成本,即获得可靠市场信息的成本。显然,科斯的这一思想是直接针对传统完全竞争理论关于价格信息既定并已为当事人掌握,无须再付代价便已事先获得的假定。在科斯看来,价格是不确定的、未知的,而要将不确定变为确定,将未知变为已知,企业是要付出代价的。第二,谈判与履约的成本。这同样是针对传统经济理论关于市场机制是一种完美的自然秩序的假定。在科斯看来,市场当事人之间是存在冲突的,为克服冲突就要谈判、缔约并求助于法律,因而,要建立企业间有效的联系就需支付费用。
《企业的性质》提出“交易成本”范畴,直接的目的是论证企业存在的必要性,即:如果无企业制度,每一要素所有者都直接参加市场交易,那么市场交易者数量将非常大,交易摩擦将极为剧烈,解决摩擦的费用极高,因而交易成本高昂,企业作为一种组织,以内部交易替代外部市场交易,在企业制度下,把若干要素所有者组织为企业,以企业为单位进入市场,从而减少市场交易者数目,减轻交易摩擦,降低交易费用。但科斯交易成本范畴中包含了更为深刻的思想,即交易成本背后的产权界定问题。根据交易成本思想,交易成本的高低取决于企业产权界区界定清晰与否。企业产权界区清晰,企业间运用市场机制建立经济联系的摩擦便小,交易成本便低,反之,交易成本就高。尽管交易成本并非像生产成本那样可精确度量,但它是客观存在的。传统经济学从未考察这种运用价格机制的成本,而科斯的研究所关注的正是这种成本以及规定这一成本的产权制度。正是由于科斯指出了交易成本与产权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使经济学家可以通过运用交易成本范畴将产权问题广泛、系统地纳入经济分析,因而,使交易成本范畴成为现代产权理论的基本范畴。后来的西方学者之所以对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越来越关注,主要并非关注其中关于建立企业必要性的思想,而是关注其中关于交易成本以及交易成本与产权界定相互关系的思想。
如果说在20世纪30年代,科斯的研究还仅仅是奠定其产权理论的基础,那么,到60年代,其产权理论的体系便已形成了,即所谓“科斯定理”的提出。所谓“科斯定理”,是指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的核心论点,科斯将交易成本范畴与社会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联系起来,将交易成本进一步拓展为“社会成本”范畴,而社会成本范畴研究的核心恰在于市场机制失灵所导致的运用市场机制的成本——交易成本升高,这种市场机制失灵的根本原因恰又是产权界区含混。因此,如果交易成本为零,定义清晰的产权关系和自愿交易,就是资源配置有效性的充分条件。
将上述观点概括称为“科斯定理”的并非科斯本人,而是斯蒂格勒、张五常等,以及对科斯的一些批评者。虽然科斯本人至今仍不完全赞同“科斯定理”这一提法,但“科斯定理”却被当代许多经济学家所承认,甚至将其与19世纪的“萨伊定理”相提并论。
尽管围绕“科斯定理”一直存在争论,存有不同解释,但无可否认,“科斯定理”的确把产权命题与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有机地联系了起来,从产权和由此而来的交易成本角度,重新对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有效准则进行反思,重新探讨实现资源配置有效性的条件,把交易成本、社会成本、产权及相应的法律形式等范畴纳入资源配置有效性的考察逻辑之中。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科斯既是产权理论的代表,又是法经济学的代表,既有别于传统经济学强调产权制度分析,又不同于通常的制度学派和历史学派等,他承认而不是否认经济学的目的在于解释资源配置有效性问题并探讨实现有效的条件。
“科斯定理”的提出和论证,是从外在性问题入手的。所谓外在性,即指:某个人的效用函数的自变量中包含了别人的行为。外在性问题既是市场机制失灵的突出表现,又是正统的微观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长期讨论的问题之一。科斯对其重新进行解释并得出了新的结论。在科斯之前,传统的福利经济学对外在性的解决是采取单向征税的方式,即如果甲方排污等损害了乙方利益,那么,通过法律对甲方征税,使甲方所实际承担的私人成本等于他所实际造成的社会成本;原则上是,社会成本等于乙方所受到的损失。
在科斯看来,外在性问题本质上是甲、乙双方相互作用的一种关系,因而解决的方式不能采取简单的单向征税。因为,尽管甲的排污给乙造成了损害,但用单向征税来限制甲排污,必然会损害甲方现有利益。问题的实质在于是让甲损害乙,还是让乙来损害甲?也就是说,社会如何防止造成更严重的损失?比如对甲征税造成甲的成本增大,而甲的成本增加同时意味着社会总成本也提高,这也是社会总损失的一部分;而甲排污对乙造成的损失当然也是社会总损失的一部分,关键在于比较这两种损失的大小,如果由于单向征税使甲的损失进而使社会总损失大于征税前甲对乙造成损害所带来的乙的损失及相应的社会总损失,那么,就不应单向对甲征税,因为征税后社会总损失反而增大,征税对资源配置成为无效率的行为。
因而保证有效解决外在性的根本方式在于,最好让当事人双方通过自愿交易的市场方式来处理,或者让甲出钱向乙购买允许其排污权,或者让乙出钱向甲购买不排污或少排污权。不管采取哪种交易,只要是基于双方利益的买卖,双方能否成交都取决于是否会使其利益最大或成本尽可能小,双方总会在市场交易中寻求一个均衡点,即双方均可接受的交易条件,在这一点上,双方各自的边际成本都等于其边际收益,从而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有效状态。
但是,科斯进一步指出,采取市场交易的方式克服外在性,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条件,否则便不可能。一是必须在经济和法律上明确当事人之间的产权界区,否则不可能交易,如排污例中,排污权在法律上和实际经济制度上是否是属于甲方的产权,若是,则乙方须向甲方购买,或不准甲排污的权利是否在制度上规定属于乙方的产权,若是,则甲方须向乙方购买。如果缺乏这种产权界定,交易无从进行,外在性也就不能通过市场交易克服。二是市场价格机制本身是无摩擦的,因此发现价格、缔约等交易活动所需条件的确定不需再付成本,即交易成本为零。
科斯考察的重点恰恰在于这些使市场机制有效的制度条件。由此,科斯提出了有别于正统经济学分析的达到资源配置帕累托有效的条件:交易成本为零,产权界区明确,交易自愿。也就是说,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定义清晰的产权关系下的自愿交易是资源配置有效性的充要条件。这就是所谓“科斯定理”。
科斯看到并特别强调,资源配置有效性所需要的这种制度条件,往往在现实中难以严格具备。因此,力图单纯依靠市场,并指望通过市场在现实中实现帕累托最优不可能,从而,“科斯定理”在揭示资源配置有效性充要条件的同时,对正统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关于资源配置帕累托最优的假定给予了根本性动摇。
既然现实中不可能存在保证交易成本为零的定义清晰的产权构造,既然总会存在社会成本,那么,经济学的主要任务便是要尽可能使社会成本降低,就是要从产权结构上选择多种制度方式,并比较各种产权制度安排下的社会成本,根据成本原则来确定制度结构。科斯提出了三种资源配置的制度形式,并指出这三种制度形式的根本区别在于所依赖的产权基础不同。一是企业制度,即在明确个人产权的同时,使个人产权集合为企业产权,以企业为组织统一支配要素并进入市场,这种制度安排只需付出企业管理成本,这种管理成本一般会低于市场交易成本,也就是说,用企业内部交易(本质上也是产权交易)替代市场交易,除特殊情况外,成本会更低。二是市场制度,即在明确企业间产权界区的条件下,运用价格机制来组织资源配置的制度(本质上是企业间产权的交易),运用这种制度需支付交易成本,当运用企业制度,即以企业内部交易来解决利益冲突所付出的管理成本,高于运用市场机制来解决利益冲突所付出的交易成本时,则市场制度更有效。三是政府管制,即无论怎样,在现实中也难以界定个人产权、企业产权,进而难以保证通过产权交易(包括个人产权在企业内部交易和企业间产权交易)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需由政府来规定规则,克服交易机制所不能解决的矛盾,如外在性等,但政府管制同样需要支付成本,而且没有理由认为政府管制成本必然低于企业管理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
在科斯看来,社会资源的配置,不论采取企业制度,还是市场制度,或是政府管制方式,最重要的根据在于产权清晰程度。如果产权在个人间是极明确的,那么由个人自愿选择组成集合的企业制度不仅是可能的,而且在一定市场容量下,以所有者在企业内部的产权交易替代所有者直接进入外部的市场交易,其成本较低,资源配置也更有效;如果是在企业之间即使发生冲突,存在摩擦进而交易成本不为零,但只要能真正严格清晰企业间产权界区,运用市场机制来解决冲突的交易成本不会高,市场有效;如果产权界区根本不可能清晰,则即便是引入政府管制,其管制成本也会高。可见,无论运用哪种机制,其成本高低和相应资源配置有效性的高低,均根本取决于产权制度,而确定产权界区的方式便是运用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