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功爵制研究(増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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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首授爵”之弊与吕不韦、尉缭在秦统一战争中的贡献

一、“计首授爵”之弊

自春秋时期开始,齐、晋、楚等国陆续建立了军功赐爵制度,对各国军队确实起到了鼓舞士气、提高战斗力的作用。特别是秦国,自商鞅变法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军功爵制之后,秦军成了战国七雄中战斗力最强的军队。荀子曾对战国时期齐、魏、秦三个强国的军队做过比较性的评论。他说:“齐愍以技击强,魏惠以武卒奋,秦昭以锐士胜”,但是,“齐之技击,不可以遇魏之武卒,魏之武卒,不可以直秦之锐士”。因为“齐之技击,得一首则受赐金,事小敌脆则媮可用也(师古曰:媮与偷同,谓苟且),事钜敌坚则涣然离矣,是亡国之兵也。魏氏武卒,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冠胄带剑,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如此则其地虽广,其税必寡,其气力数年而衰,是危国之兵也。秦人其生民也狭隘,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势,隐之以隘,狃之以赏庆,道之以刑罚,使其民所以要利于上者,非战无由也。功赏相长,五甲首而隶五家(服虔曰:能得著甲者五人首,使得隶役五家也。如淳曰:役隶五家,是为相君长),是最为有数(《补注》先谦曰:比之齐魏,最为有术数也),故能四世有胜于天下”。《汉书补注》卷二三《刑法志》。荀子不但称赞秦国的锐士为战国中战斗力最强的军队,而且也肯定了秦军“计首授爵”的奖励军功制度。当然,荀子也看到了秦的锐士是“干赏蹈利之兵”,其奖励军功的办法,是“庸徒鬻卖之道”,还赶不上“齐桓、晋文之兵”有“节制”,更不如汤、武的“仁义之师”,但是,荀子并没有看到秦国锐士“计首授爵”制的真正危害。

《商君书·境内篇》对秦的“计首授爵”制有很具体的叙述。秦的“计首授爵”制对军官和士兵有不同的要求。对于军官,规定:“其战,百将、屯长不得斩首”,这与《睡虎地秦墓竹简·效律》中所规定的“故大夫斩首者,迁(降级)”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秦国所以规定军官不得斩首,是因为军官的任务是指挥战斗,而不能只争个人斩首之功,只有军官所指挥的军队大量斩首之后,军官才能计功授爵。秦律规定:百将、屯长指挥的军队,斩首三十三级,以“盈论”,即超额完成了战斗任务,“百将、屯长赐爵一级”。大将所率领的军队,在攻城围邑的战斗中,“斩首八千以上”,在野战中,“斩首二千”,也以“盈论”。这样,从士兵到中下级军官都可以赐爵一级,而大将、御、参等,“皆赐爵三级”。对于士兵,只有斩首才能授爵。如战士在战争中,斩敌军甲士一个首级,就“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级)除庶子一人,乃得入兵官之吏”。《商君书·境内篇》所讲的上述“计首授爵”制,与《韩非子·定法篇》所讲的秦“计首授爵”制的精神完全一致。韩非说:“商君之法曰:斩首一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首二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韩非对商鞅的“计首授爵”制,是持否定态度的,因为他看到了“以斩首之功”而为“智能之官”是不合理的。但是,韩非同样没有看到“计首授爵”制的真正危害。

商鞅变法所确立的“计首授爵”奖励军功的政策,毫无疑问会起到推动将士勇猛杀敌、提高军队战斗力的作用。但是,这种政策必然要产生一个极其严重的恶果,就是在战争中的大屠杀。我们翻开秦自商鞅变法以后的战争史来看,秦军的大屠杀,确实触目惊心,惨绝人寰。下面我们就看一看秦军大屠杀的记录吧!


公元前354年(秦孝公八年),与魏战元里(今陕西澄城南),斩首七千级,取少梁。《史记》卷一五《六国年表》。

公元前331年(秦惠文王七年),秦公子卬与魏战,虏其将龙贾,斩首八万。《史记》卷五《秦本纪》。

公元前330年(秦惠文王八年),与魏战,斩首四万五千。《秦会要订补》卷一八《上首功》。

公元前318年(秦惠文王后七年),韩、赵、魏、燕、齐师共攻秦,秦使庶长疾与战修武(今河南原阳县西),斩首八万二千。《史记》卷五《秦本纪》。

公元前314年(秦惠文王后十一年),里疾攻魏焦,降之。败韩岸门,斩首万。同上。

公元前312年(秦惠文王后十三年)庶长章攻楚于丹阳,虏其将屈匄,斩首八万。同上。

公元前307年(秦武王四年),拔宜阳斩首六万。同上。

公元前301年(昭襄王六年),伐楚,斩首二万七千。庶长奂伐楚,斩首二万。《秦会要订补》卷一八《上首功》。

公元前298年(昭襄王九年),大败楚军,斩首五万。《史记》卷四《楚世家》。

公元前293年(昭襄王十四年),白起攻韩、魏,败之伊阙,斩首二十四万。《史记》卷五《秦本纪》。

公元前280年(昭襄王二十七年),白起攻赵,取代光狼城(今山西高平西),斩首三万(一说二万)。《史记》卷一五《六国年表》。

公元前275年(昭襄王三十二年),穰侯攻魏至大梁,破暴鸢,斩首四万。《史记》卷五《秦本纪》。

公元前274年(昭襄王三十三年),秦使穰侯伐魏,斩首四万。《史记》卷一五《六国年表》。

公元前273年(昭襄王三十四年),白起击魏华阳军,芒卯走,得三晋将,斩首十五万。《史记》卷一五《六国年表》。

公元前264年(昭襄王四十三年),武安君白起攻韩,拔九城,斩首五万。《史记》卷五《秦本纪》。

公元前260年(昭襄王四十七年),长平降秦,乃挟诈而尽坑杀之,遗其小者二百四十人归赵,前后斩首虏四十五万,赵人大震。《史记》卷七三《白起列传》。

公元前257年(昭襄王五十年),攻晋军斩首六千,晋楚(走)流死河二万人。《史记》卷五《秦本纪》。

公元前256年(昭襄王五十一年),将军摎攻韩,取阳城、负黍(河南登封西南),斩首四万。攻赵,取二十余县,首虏九万。《史记》卷五《秦本纪》。《秦会要订补》卷一八《上首功》云:“攻赵斩九万。”


以上是从商鞅变法至秦昭襄王五十一年,历次战争大屠杀的记录。前后一百一十年中,共屠杀一百六十一万七千人关于秦在战争中的斩首数字,各书记载不一致。徐松在《秦会要订补》中列举的实际数字,从秦献公至秦王政十三年为一百六十六万五千人,梁玉绳在《史记志疑》中统计为一百六十六万八千人。《史记会注考证》的作者泷川资言的统计与此相同。。可以肯定,还有一些小规模的屠杀数字没有记录下来。从屠杀的趋势看次数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秦孝公时只屠杀一次,七千人;惠文王时屠杀五次,共杀二十九万七千人;秦武王屠杀一次,六万人;到秦昭襄王时达到最高峰,共屠杀十四次,杀一百二十五万三千人。这种灭绝人性的大屠杀,应该说是秦国“计首授爵”奖励军功政策所引起的必然结果。秦军为了在战争中立功受奖,就要多杀人,而杀人的首级就是报功的证据。秦军为了增加斩首的数量,甚至不惜杀良冒功,故谯周所讲的,“秦用卫鞅计,制爵二十等,以战获首级者计而受爵。秦人每战胜,老弱妇人皆死,计功赏至万数”《史记》卷八三《鲁仲连列传》注引谯周曰。是有根据的。

《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有两个夺首争功的案例,都与“计首授爵”制有关。一个案例说:“某里士伍甲捆男子丙及首级一个,与男子丁同来。甲报告说:‘甲是尉某的私吏,参加了邢丘城的战斗,今天在戏地的道路上,看见丙用剑刺丁,夺取这个首级,于是将丙捕获送到。’”这是秦军士兵丙为了夺取首级,冒记军功,不惜刺杀自己的伙伴丁,情节是相当恶劣的。另一个案例是说“某里士伍甲、公士郑县某里人丙,一起送到首级一个,分别报告说:‘甲、丙在邢丘作战,这是甲、丙获得的首级,甲、丙互相争夺,把首级送到。’检验首级,小发,右额角上有创伤一处,长五寸,深到骨,像是剑的痕迹;其被割断的颈部短而不整齐。用文书征求辨认首级说:‘如有掉队和迟到的,派人来戏地辨认。’”这个案例与前一个案例一样,都是为了争夺首级。这个案例的特点是:首级的颈部短而不齐,使人无法看到喉头部分,难以分清男女。审案者已发现此中秘密,故要求掉队、迟到的人员前来辨认。这个案例很可能是杀良冒公案。

上述两个案例可以说明,在“计首授爵”政策的蛊惑下,秦军士兵已变成了杀人狂,不仅在战争中疯狂屠杀敌人,而且也屠杀自己人,杀良冒功更属常见。当然屠杀最多的是敌国的军人和百姓,这必然要引起山东六国的强烈反抗和仇怨,所以当时都称秦为“虎狼之国”,“天下之仇雠”《史记》卷六九《苏秦列传》。,或称秦为“弃礼义而尚首功之国”,有人甚至宁肯“蹈东海而死”《史记》卷八三《鲁仲连列传》。,也不愿为秦国之民。这种激烈的言辞,不仅仅是反映某个人的反秦情绪,而是反映了山东六国人民的共同态度。如公元前262年秦攻韩,取野王,断绝了韩的上党郡与韩国本土的联系,迫使韩割让上党十七城向秦求和。但上党守靳不服从命令,韩又派冯亭为上党守,而冯亭也以上党吏民“皆安为赵,不欲为秦”《史记》卷四三《赵世家》。“上党十七城”,《战国策·赵策》作“城市之邑七十”。为理由,拒不向秦交割。上党吏民所以宁肯归赵,不愿降秦,就是反对秦军大屠杀的强烈反映。再如公元前258年秦军围攻邯郸,虽三易主将,仍久攻不下。守城军民至“炊骨易子而食”《史记》卷七六《平原君列传》。,仍然顽强抵抗,坚守不降,最后终于等来了魏、楚援军,里外夹攻,大败秦军,秦军主将郑安平投降。赵国邯郸保卫战的胜利,是赵国军民对秦军大屠杀的坚决抗击,“是天下之民,不乐为秦久矣”《史记》卷七三《白起列传》。情绪的有力反映。另外,我们从史书上经常看到秦军已攻占的地方和城市,不久又叛离秦国,说明这些地方的人民,对秦国也怀有刻骨仇恨,故不愿做秦国之民。

秦国由于推行“计首授爵”奖励军功的政策,而产生了战争中的大屠杀,引起了山东六国人民的坚决抗击,使秦统一战争遇到了极大的障碍,对此后世人看得很清楚。三国时的著名历史学家谯周就说过:“天下谓之(秦)尚首功之国,皆以恶之。”《史记》卷八三《鲁仲连列传》。长平之战,秦坑杀赵卒四十万,对此何晏有过尖锐的批评:“白起之降赵卒,诈而坑其四十万,岂徒酷暴之谓乎!后亦难以重得志矣。向使众人皆豫知降之必死,则张虚卷(拳)犹可畏也,况四十万被坚执锐哉。天下见降秦之将头颅似山,归秦之众骸积成丘,则后日之战,死当死耳,何众肯服,何城肯下乎?是为虽能裁四十万之命而适足以强天下人之战,欲以要一朝之功而乃更坚诸侯之守。”《史记》卷七三《白起列传》注引何晏曰。应该说,何晏对秦军妄杀无辜的批判是深刻的,对其后果的分析也是中肯的。其实对秦军的大屠杀,不仅三国时人何晏有清醒的认识,就是当时主持大屠杀的秦主将白起,对其严重的后果,事后也有明确的认识。因此,当秦昭襄王在长平战后想攻取邯郸时,白起说:“长平之事,秦军大克,赵军大破,秦人欢喜,赵人畏惧。秦民之死者厚葬,伤者厚养,劳者相飨,饮食馈,以靡其财;赵人之死者不得收,伤者不得疗,涕泣相哀,戮力同忧,耕田疾作,以生其财。今王发军,虽倍其前,臣料赵守备亦以十倍矣。赵自长平以来君臣忧惧,早朝晏退,卑辞重币,四面出嫁,结亲燕、魏,连好齐、楚,积虑并心,备秦为务。其国内实,其交外成。当今之时,赵未可伐也。”《战国策·中山策》。白起对赵全力备战的分析是正确的,所以他明确指出:“邯郸实未易攻也。且诸侯救且至,彼诸侯怨秦之日久矣。今秦虽破长平军,而秦卒死者过半,国内空,远绝河山而争人国都,赵应其内,诸侯攻其外,破秦军必矣。”《史记》卷七三《白起列传》。关于秦军攻邯郸必然失败的形势,在白起看来洞若观火。但是,秦昭襄王却迷信武力,不听白起的直言相劝,一意孤行,乃派五大夫王陵伐赵,结果大败。于是昭襄王再次命白起伐赵,白起称病不出,昭襄王又派应侯范雎动员白起出征。范雎对白起倍加恭维,说他“常以寡击众,取胜如神”,而白起仍拒不受命。于是昭襄王再派王龁出征,又吃败仗。昭襄王亲自找白起,“强令武安君将兵”。白起又披肝沥胆面谏襄王:“臣知行虽无功,得免于罪;虽不行无罪,不免于诛。然惟大王览臣愚计释赵养民,以(待)诸侯之变,抚其恐惧,伐其骄慢,诛灭无道,以令诸侯,天下可定,何必以赵为先乎?……臣闻明主爱其国,忠臣爱其名,破国不可复完,死卒不可复生,臣宁受重诛而死,不忍为辱军之将,愿大王察之。”《战国策·中山策》。白起可谓冒死进谏,特别是“释赵养民”、“抚其恐惧”等言辞,说明白起对长平之战坑杀赵卒四十五万的严重后果,是有深刻认识的。白起所以不肯带兵攻邯郸,他是知道他去了会引起赵国更顽强的抵抗,结果会更糟。但是,秦昭襄王刚愎自用,不听忠言,再派郑安平领兵出征,结果败军辱将,郑安平降赵。至此昭襄王仍不悔悟,反信范雎的谗言,竟逼白起自杀。白起在死前,对长平的大屠杀仍深感内疚,自称:“我固当死。长平之战,赵卒降者数十万人,我诈而尽坑之,是足以死。”《史记》卷七三《白起列传》。

白起是秦兼并战争中,杀人最多的将领,但他终于看到了大屠杀给秦带来的危害,因此想要改弦更张,而秦昭襄王则不肯吸取教训,故招致邯郸之战秦国的惨败。在邯郸大败之后,秦已是“内无良将,而外多敌国”《史记》卷七九《范雎列传》。,秦昭襄王也感到形势严重,忧虑万分。这就说明单纯的“计首授爵”制必须改变,战争中的大屠杀必须被制止。不改变这种局面,秦就无法取得统一战争的胜利。时势造英雄,正当秦在统一战争中陷入死胡同的时候,吕不韦、尉缭应时而出,扭转局势,改变了在战争中的大屠杀政策,为秦统一战争的胜利做出了贡献。

二、吕不韦在秦统一战争中的贡献

秦自昭襄王五十年(前257)邯郸之战失败后,除于次年逼迫有名无实的西周献地投降以及攻韩取阳城、负黍外,军事上没有大的进展,秦已陷入内外交困的局面。与此同时,魏、楚、韩却比较活跃。公元前249年昭襄王逝世。此后五年间,秦国三易其君。孝文王在即位的当年去世,庄襄王在位也仅三年,接着年仅十三岁的秦王政即位,大权完全掌握在相国吕不韦手中。

吕不韦,原是个“家累千金”的大商人。他在邯郸经商时,由于结识了秦在赵国做人质的庶出王孙异人(即子楚、庄襄王),而登上了秦国政治舞台。在庄襄王、秦王政时,两次为相国,执掌秦国政权。

吕不韦当政后,就“招致宾客游士,欲以并天下”《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想要完成由秦孝公到秦昭王以来的统一六国大业。吕不韦让宾客们著书立说,为秦国建“治国之体”、行“王者之治”《汉书》卷三《艺文志》:“杂家者流盖出于议官,兼儒墨,合名法,知国体之有此(师古曰:治国之本,亦当有此杂家之说),见王治之无贯(师古曰:王者之治,于百家之道无不贯综),此其所长也。”确立指导思想。吕不韦和他的宾客著成《吕氏春秋》。一般谓《吕氏春秋》属于杂家,其实它正是吕不韦综合各家学派的施政指导思想。

在《吕氏春秋》中,凡是有关军事问题的论述,基本上贯穿着两种思想:一是为秦统一战争进行辩护,二是反对在战争中大屠杀,而集中提出来的一个口号,就是“义兵”。

《吕氏春秋·荡兵》坚决主张“义兵”,用现代的话来说就是主张正义战争,反对“偃兵”,即反对取消战争。《吕氏春秋·孟秋纪》认为战争自古就有,有了人,就有了战争,这是谁也取消不了的,所谓“兵之所来者久矣,黄(帝)、炎(帝)故用水火矣”。因此他说“古之圣王有义兵,而无偃兵”,并用比喻的手法说明义兵的重要性。他说:“家无怒笞,则竖子婴儿之有过也立见;国无刑罪,则百姓之悟(忤)相侵也立见;天下无征伐,则诸侯之相暴也立见。”同时还进一步论述说,不能由于有的君主因战争而亡国,就要“偃天下之兵”,这和因噎废食是同样的道理,是错误的。对于战争,和对待水火一样,“善用之则为福,不善用之则为祸”;也和用药一样,“得良药则治人,得恶药则杀人”。义兵就是天下的良药,它能够“诛暴君而振苦民,民之说也,若孝子之见慈亲也,若饥者之见美食也”,因此,义兵是绝对不能偃的。

《吕氏春秋》所提倡的义兵,实际指的就是秦所进行的统一战争。《吕氏春秋·谨听》对此阐述得非常明确:“今周室即灭,而天子已绝,莫大于无天子。无天子则强者胜弱,众者暴寡,以兵相残不得休息,今之世当之矣。”很明显,所谓“今之世当之矣”,指的就是在周室既灭、诸侯纷争的情况下,只有秦出义兵才能统一海内,才能诛暴君而振苦民。

由于《吕氏春秋》提倡义兵,因而反对非攻、救守的主张。《吕氏春秋·禁塞》说:“夫救守之心,未有不守无道而救不义也。 “不守”,衍一“不”字,当删。守无道而救不义,则祸莫大焉,为天下民害深焉。”它说凡是主张救守者,首先是用言语做宣传,“上称三皇五帝之业,以愉其意,下称五伯名士之谋,以信其事,早朝晏罢以告制兵者,行说语众以明其道”。但是,当用语言宣传行不通时,他们必“反之兵”,即诉之于战争。战争就要杀人,而他们是“杀无罪之民,以兴无道与不义者也”,“是长天下之害,而止天下之利”。他们如果侥幸而获胜,“祸且始长”,也是违背“为善者赏,为不善者罚”的“先王之法”的。如果不分义与不义,“而疾取救守,不义莫大焉,害天下之民莫甚焉”。所以无论是攻伐还是救守,主要看它是义还是不义。如果是义兵,“攻伐亦可,救守亦可”,如果兵不义,“攻伐不可,救守亦不可”。

《吕氏春秋·振乱》说:所谓义兵,就是“长有道而息无道,赏有义而罚不义”;所谓攻伐,就是“攻无道而伐不义,则福莫大焉,黔首利莫厚焉”。但是,对于无道和不义,若采取“非攻伐而救守”的态度,那就是“息有道而伐有义也,是穷汤武之事,而逐桀纣之过也”。所以其结论是:“乱天下、害黔首者,若论为大。”

根据上述义与不义的标准来衡量,《吕氏春秋》的作者认为,秦所进行的统一战争是义兵。因此,凡属秦所进行的战争,攻伐亦可,救守亦可;而山东六国所进行的战争,是不义之战,因此攻伐不可,救守亦不可。这是为秦所进行的统一战争所做的最好、最有力的辩护词。

《吕氏春秋》提倡义兵的另一个用意,就是反对秦在兼并战争中的大屠杀。《吕氏春秋·怀宠》说:义兵“入于敌之境,则民知所庇矣,黔首知不死矣。至于国邑之郊,不虐五谷,不掘坟墓,不伐树木,不烧积聚,不焚室屋,不取六畜,得民虏奉而题归之,以彰好恶,信与民期,以夺敌资”。如果义兵能够做到不乱杀,不掳掠,而仍有“忧恨冒疾,遂过不听者,虽行武焉,亦可矣”。《吕氏春秋·怀宠》还认为,兴义兵的目的是讨伐那些“在上无道,据(倨)傲荒怠,贪戾虐众,恣睢自用”的昏君,是讨伐那些“上不顺天,下不惠民,征敛无期,求索不厌,罪杀无辜,庆赏不当”的“不当为君者”。这些人都是“天之所诛也,人之所雠也”。义兵攻伐他们是“以救民之死”,“以除民之雠,而顺天之道也”。真正的义兵,应该是“克其国,不及其民,独诛所诛而已矣”。义兵不仅不乱杀人,而且在征服敌国之后,还要“举其秀士而封侯之,显其贤良而尊显之,求其孤寡而振恤之,见其长者而敬礼之,皆益其禄而加其级。论其罪人而救出之,分府库之金,散仓库之粟,以镇抚其众,不私其财。问其丛社大祠,民之所不欲废者,而复兴之,曲加祀礼。是以贤者荣其名,而长者说其礼,民怀其德”。如果能够做到这些,“义兵至,则邻国之民归之若流水,诛国之民,望之若父母,行地滋远,得民滋众,兵不接刃,而民服若化”。这就是《吕氏春秋》作者对义兵最理想的描述,这也就是仁义之师。对于那些专嗜屠杀的军队,《吕氏春秋·期贤》称之为“野人之用兵”。这种野蛮的军队,“鼓声则似雷,号呼则动地,尘气冲天,流矢如雨,扶伤舆死,履肠涉血,无罪之民,其死者量于泽矣,而国之存亡,主之死生犹不可知也”。这样的军队,“其离仁义亦远矣”。《吕氏春秋》的作者虽然没有正面批评秦昭王及其以前秦国在兼并战争中的大屠杀,但是,通过提倡义兵,特别是通过对“野人之用兵”的批判,实际亦把秦国以前的军队置于野蛮军队之列了。其批判的矛头所向,也是十分明确的。

《吕氏春秋》虽然是吕不韦的宾客集体创作,而且是“兼儒墨,合名法”,被称之为杂家,其实它所反映的正是吕不韦的思想。而吕不韦并不主张各家并用,是主张要有一个一贯的统一思想。《吕氏春秋·不二》说:“听群众人议以治国,国危无日矣。何以知其然也,老耽(聃)贵柔,孔子贵仁,墨翟贵廉,关尹贵清,子列子贵虚,陈骈贵齐,阳生贵己,孙膑贵势,王廖贵先,兒(倪)良贵后”,众说纷纭,无所适从。因此,《吕氏春秋·执一》主张“天子必执一”,“一则治,两则乱”。

既说《吕氏春秋》是杂家,又说《吕氏春秋》主张执一不二,这是不是自相矛盾呢?其实这并不矛盾。所谓杂家,并不是各家的“拼盘”,不是各家思想的杂凑,而且是采各家之长,融为一体,而形成一种统一的思想。如《吕氏春秋》中的义兵思想,就是吕不韦的一贯主张,也是吕不韦在执政期间进行统一战争的一贯指导思想。

吕不韦从庄襄王元年(前249)任相国,至秦王政十年(前237)罢相,前后掌政十三年。在这十三年中,秦的统一战争取得了巨大的胜利。公元前249年灭东周,占领韩国的成皋、巩,初置三川郡。公元前248年攻赵,定太原,又占领榆次、新城、狼孟三十七城,设太原郡,并攻占魏国的高都、汲。此后继续蚕食韩、赵、魏的土地,并打退了燕、赵、韩、魏、楚的五国联合进攻。在这十三年的统一战争中,除公元前245年麃公率军攻魏国卷邑(今河南原阳西),斩首三万外,其余不见有大屠杀的记载,应该说这是吕不韦提倡义兵的功效,也说明秦在这一时期改变了单纯的“计首授爵”的奖励军功政策。当然,秦并没有放弃“计首授爵”的政策,而是在“计首授爵”之外,凡攻城陷阵,斩将搴旗,捕获俘虏,都算立了军功,都可以授爵。

《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了平定嫪毐之乱的赐爵情况:“(九年)长信侯(嫪)毐作乱而觉,矫王御玺及太后玺以发县卒及卫卒、官骑、戎翟君公、舍人,将欲攻蕲年宫为乱。王知之,令相国昌平君、昌文君发卒攻,战咸阳,斩首数百,皆拜爵,及宦者皆在战中,亦拜爵一级。”这一段关于赐爵的文字写得很有分寸。前面讲“斩首数百,皆拜爵”,并没有写赐爵级数,这显然是根据“计首授爵”的原则,斩首多,赐爵也多,故无法一一记述。后面讲“宦者皆在战中,亦拜爵一级”,这是说明凡是参加平定嫪毐战争的宦官,虽未斩首,亦算有功,故各赐爵一级。由于构成军功的范围扩大,秦军就不必单纯追求斩首的级数,因此,对于敌军的大屠杀以及杀良冒功的现象,也自然随之减少。关于改变单纯“计首授爵”的奖励军功政策,扭转秦在统一战争中大屠杀造成的生命损失越来越多的趋势,这就是吕不韦提倡义兵,促进秦统一战争顺利进行的贡献。当然,作为封建政治家,吕不韦对秦的贡献是多方面的,因不属于本书论述范围,故不赘述。

三、尉缭在秦统一战争中的贡献

在吕不韦罢相自杀之后,秦国的政治有很大的变化。郭沫若在《十批判书》中,从世界观、政治主张、一般倾向三大方面,列出十二个项目,用表格的形式对比了秦始皇与吕不韦的不同。其中比较明显的变化,是秦始皇提倡甚至是迷信法治,而放弃了吕不韦所主张的带有儒家色彩的德治和带有道家色彩的无为而治的主张。由于法治思想抬头,所以“计首授爵”的奖励军功政策,也随之受到重视,于是在战争中又出现了大屠杀的现象。公元前234年(秦王政十三年)“桓攻赵平阳,杀赵将扈辄,斩首十万”《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这是秦在昭襄王逝世后,斩首最多的一次大屠杀。这种势头如果发展下去,势必造成“兵进而自伐其势,军胜而还丧其计”《史记》卷七三《白起列传》注引何晏曰。的恶果,必然引起山东六国人民的激烈反抗。实际上这次大屠杀已引起赵国的激烈反应。《史记·李牧列传》说:“赵乃以李牧为大将军,击秦军于宜安,大破秦军,走秦将桓。”如果秦不改变在战争中的大屠杀政策,秦就不可能完成统一六国的大业。正在此时,尉缭脱颖而出,再一次扭转了秦在统一战争中的大屠杀趋势,为秦统一六国做出了贡献。

公元前237年(秦王政十年),也就是吕不韦罢相的那一年,大梁人尉缭来到秦国,向秦王政提出一项建议。他说:“以秦之强,诸侯譬如郡县之君,臣但恐诸侯合纵,翕而出不意,此乃智伯、夫差、湣王之所以亡也。愿大王毋爱财物,赂其豪臣,以乱其谋,不过亡三十万金,则诸侯可尽。”《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按说尉缭的建议也并不是什么新货色,在此以前,秦已屡次用收买敌国权臣的政策,以分化瓦解敌国的抵抗势力。但是,尉缭在吕不韦罢相后提出这个建议,却有特殊的意义。尉缭所担心的是秦王政迷信武力,坚持战争中的大屠杀政策,那样势必引起各国的联合反抗。因此,尉缭建议是在军事战线之外,再开辟一条政治战线,用金钱收买敌国豪臣,以减少各国的武装抵抗力量。秦王政接受了尉缭的建议,并任命他为国尉《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正义:“国尉,若汉太尉。”,执掌秦国的军事大权。尉缭也和吕不韦一样,通过著书立说来宣传自己的军事思想。

尉缭在其所著《尉缭子》中,曾多次谈到在战争中不能滥肆杀掠的主张。他在《武议》中说:“凡兵不攻无过之城,不杀无罪之人。夫杀人之父兄,掠人之财货,臣妾人之子女,此皆盗也。故兵者,所以诛暴乱禁不义也。兵之所加者,农不离其田业,贾不离其肆宅,士大夫不离其官府,由其武议在于一人,故兵不血刃,天下亲焉。”这种在战争中不杀不掠,诛暴乱禁不义的主张,是尉缭军事理论体系中的主导思想。

《尉缭子·十二陵》还说:“威在于不变,惠在于因时,机在于应事,战在于治气,攻在于意表,守在于外饰,无过在于度数,无困在于豫备,慎在于畏小,智在于治大,除害在于敢断,得众在于下人,侮(悔)在于任疑,孽在于屠戮,偏在于多私,不祥在于恶闻己过,不度在于竭民财,不明在于受间,不实在于轻发,固陋在于离贤,祸在于好利,害在于亲小人,亡在于无所守,危在于无号令。”尉缭以上所讲的情况,都是兵家之大忌。其中“孽在于屠戮”,其分量是很重的,再加上《武议》中所说的“凡兵不攻无过之城,不杀无罪之人……故兵者,所以诛暴乱禁不义也”一类的话,可以看出这些主张与吕不韦的义兵思想是完全一致的。这些主张也都是针对秦国,由于推行“计首授爵”政策,而产生的大屠杀恶果而发的。对于这一点,宋代学者叶适早已有所认识。他在读《尉缭子·武议》之后,发表议论说:“《尉缭子》言兵,犹能立此论……区区乎计虏之多少,视尉缭此论,何其狭也。”《习学记言·尉缭子》。一般研究秦汉史的学者,对于尉缭在秦统一战争中的作用,很少有人注意。如果提到尉缭的话,也只是说他主张用三十万金收买敌国豪臣那一件事。那件事当然很重要,而且秦始皇也确实接受了那项建议,在统一六国过程中也确实收到了实效。如秦攻赵时,秦用重金收买赵国权臣郭开,离间赵王与李牧的关系;在攻齐时,又收买齐相后胜,“使之不修攻战之备,不助五国攻秦”《史记》卷四六《田敬仲完世家》。,减少了秦在统一战争中的阻力。但是,尉缭在秦统一战争中的最大贡献,在于他再一次扭转了秦所推行的单纯“计首授爵”制。《尉缭子·兵教上》说:“战胜得旗者,各视其所得,(致)之爵,以明赏劝之心。”在战争中得旗者都可以赐爵,攻城陷阵之功更不待论。这种扩大了的奖励军功政策,毫无疑问会改变“计首授爵”制所产生的大屠杀恶果。在汉代,“备行伍,攻城野战”,“斩将搴旗”《汉书》卷六二《司马迁传》。,“斩捕首虏”《汉书》卷五《冯唐传》、卷一八《外戚恩泽侯表》均有斩捕首虏属于军功的记载。,以及掠获军需物资都算立功,都要赐爵赐田宅,功高者可以封侯赐邑。这种不单纯以斩首计功,捕获俘虏、掠夺物资也算立功的政策,可能是从秦代继承下来的。由于尉缭担任了秦国最高军事负责人国尉的职务,他是有条件贯彻这一政策的。正因为这样,在秦统一六国战争中,没有看到史书上有大屠杀的记录。这并不是说秦在统一战争中没有杀过人,所谓“兵不血刃”,自古就没有这样慈善的战争,只是由于秦改变了单纯“计首授爵”政策,杀人较少而已。因为秦王政接受了尉缭的军事路线,从公元前230年(秦王政十七年)至公元前221年(秦王政二十六年),仅用十年时间,就陆续消灭了六国政权。战争进行得非常顺利,真是势如破竹,六国的统治者根本没有组织起像样子的抵抗,秦始皇很快就完成了他的统一六国大业。

有些人认为秦始皇迷信法治,暴虐无道,为什么能顺利统一六国?对于这一点好像不可理解。首先,秦始皇在统一六国前,并不那么残暴,也并没有“一切皆决于法”,更没有“焚书坑儒”,还允许包括儒墨两大学派在内的各个学派的存在,并在其政府中担任顾问。其次,秦始皇在统一战争中没有搞大屠杀。虽然在灭赵时,在邯郸杀过他的仇家,但毕竟就那么一次,以后再没有类似的记录。再次,秦始皇在统一前还能接受臣下的意见,择善而从,甚至颇有礼贤下士之风。如在郑国间谍案发觉后,秦始皇一怒之下下“逐客令”,要把客卿一律赶走,但是,由于李斯上《谏逐客书》,而放弃了逐客的命令。再如尉缭仅是一个布衣之士,由于秦始皇知道他有军事才能,竟然“见尉缭亢礼,衣服饮食与缭同”《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所谓礼贤下士的圣君贤王也不过如此。特别是尉缭说出“秦王为人蜂准,长目,鸷鸟膺,豺声,少恩而虎狼心,居约易出人下,得志亦轻食人。我布衣,然见我,常身自下我。诚使秦王得志于天下,天下皆为虏矣。不可与久游”一套类似诽谤的话,并且想要离开秦国。秦始皇知道后,不仅没有惩处尉缭,而且坚决挽留,并任他为国尉,委以军事重任。这样的虚怀若谷,不用说昏君,就是中主也难以办到。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秦始皇所以能统一六国,绝不是单纯依靠吃他祖宗的老本,所谓“续六世之余烈,振长策而御宇内”,“余烈”并不是主要的,而“振长策”才是他的独到之处。然而历史是这样的无情,尉缭对秦始皇的分析,不幸而言中。秦始皇在统一前后,判若两人。统一后,他专制独裁、残酷暴虐、奢侈腐化等一系列阴暗面,都得到恶性发展。饱经分裂割据之害的战国人民,对秦统一是抱有希望的,希望能过上“男乐其畴,女修其业”,“黎庶无徭”的和平生活。正如《史记》卷一一二《主父偃列传》所讲的,“元元黎庶得免于战国……人人自以为更生”。然而,统一后的秦始皇,完全向与人民希望的相反方向发展,严刑酷法,横征暴敛,把人民推向更加痛苦的深渊。秦二世继位,更变本加厉,人民已陷入绝境,只有用暴力推翻秦王朝一条路可走了,陈胜、吴广、项羽、刘邦终于完成了这一历史使命。

最后对于尉缭和《尉缭子》这部书还要说两句话。《尉缭子》过去学者多认为是伪书,由于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发掘出《尉缭子》残简,书的真伪问题已迎刃而解。但是,对于尉缭及《尉缭子》的时代问题,仍在争论。一派根据《尉缭子·天官》第一句就是“梁惠王问尉缭子”的话,认为尉缭是与梁惠王同时期的人。另一派则认为尉缭是秦始皇时期的人,即秦王政十年向秦王政建策的那个大梁人尉缭,《尉缭子·天官》那一段话是伪托。我倾向后一种意见,并有三点补充说明。第一,《尉缭子》与《吕氏春秋》很多提法相同,如《吕氏春秋》提义兵,《尉缭子》则提“挟义而战”。又如《吕氏春秋·名类》说“凡兵天下之凶器也,勇天下之凶德也”,《尉缭子·兵令上》则说“兵者凶器也,争者逆德也”,句法都很相同。再如《吕氏春秋·听言》反对“攻无罪之国以索地,诛不辜之民以求利”,而《尉缭子·武议》则说“凡兵不攻无过之城,不杀无罪之人”,可见《尉缭子》有承袭《吕氏春秋》的痕迹。第二,《尉缭子》佚文有“天子宅千亩,诸侯宅百亩,大夫以下舍九亩”的话。按九亩之舍乃秦制,如《商君书·境内篇》:“能得甲首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有人据《孟子》、《荀子》讲其他国家宅地时,一般都说“百亩之田,五亩之宅”,而认为《商君书·境内篇》的“益宅九亩”为“五亩”之误。殊不知九亩之宅乃秦制,而与《尉缭子》佚文讲的“舍九亩”正合,皆为秦制。第三,《尉缭子》佚文还有这样的记载:“三军大战,若大将死,而从吏五百人以上不能死敌者,斩;大将左右近卒在阵中者皆斩;余士卒有军功者,夺一级,无军功者,戍三岁。”这里讲的显然是秦国的军功爵制,其他国家不见有这样的具体规定。由此可见,《尉缭子》的作者,正是秦王政任之以国尉的那个尉缭。秦国能否先后有两个尉缭,而又都是军事家呢?这个可能性不能完全排除,但可能性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