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初期刘邦吕后时的军功爵制
过去的历史学家有个“汉承秦制”的共同说法,即汉朝的政治制度是从秦朝承袭下来的,军功爵制当然也不能例外。殊不知“汉承秦制”是有个过程的,而且不是照抄秦制,其中有因袭,也有改革。
所谓承袭秦制有个过程,那就是说刘邦并不是从起事开始就沿用秦制,相反,刘邦在起事之初,奉行的是楚制而不是秦制。人所共知,刘邦自以为是陈胜的部下,陈胜在起义时就是以恢复楚国作号召。在篝火狐鸣时,喊的就是“大楚兴,陈胜王”的口号。陈胜攻下陈县(河南省淮阳县)后,建立的农民军政权就叫“张楚”,即有张大楚国之意。所以陈胜皆按楚制建立官号,如他以上蔡人房君蔡赐为上柱国就是明证。对此晋灼做了专门解释:“(陈)涉始号楚,因楚有柱国之官,故以官蔡赐。”刘邦家住沛县(江苏省沛县),属于楚地。刘邦响应陈胜起义之后,当然也要推行楚国旧制,所以刘邦攻占沛县后,称沛公而不称沛令。孟康对此也有很清楚的解释。他说:“旧楚僭称王,其县宰为公。陈胜为楚王,沛公起应涉,故从楚制,称曰公。”《汉书·高祖本纪》引师古注,对此解释得既简单又明确:“沛公,楚制。”楚国的地方长官称“公”,早为历史所证明,如白公胜、叶公诸梁都是楚国的地方长官。根据史书记载,刘邦从起兵到入关乃至在楚汉战争中,一直沿用楚国的官爵制度。对此宋人王益之早已发现,他在《西汉年纪》卷二《高祖》的《考异》中说:“高帝初起,自称沛公,其官爵皆楚制,如左司马、连敖之类是也。”应该说王益之对刘邦施行楚国官爵制度问题已讲得非常清楚,但由于《西汉年纪》流传不广,并没引起人们的注意。故比王益之稍晚的徐天麟,在撰写《西汉会要·职官》时,对刘邦起兵后所施行的爵制,称之为“旧爵”,而不知其为楚爵,其实所谓“旧爵”就是楚爵。
从《史记》、《汉书》有关刘邦的功臣列传及其本纪中可以看到,刘邦从起兵到楚汉战争,为了鼓舞士气,奖励军功,在每次战斗结束后,都要颁赐军功爵位,赐给他的部下以七大夫、国大夫、列大夫、上间(闻)爵、五大夫、卿、执帛、执圭、侯等称号。
上列九种爵位,是根据刘邦的功臣得爵先后及爵位升迁次序排列的,它反映了刘邦施行楚国爵制的等级关系。这里有几点需要说明:第一,从《史记》、《汉书》的功臣列传来看,所有人的爵都是从七大夫开始,但可以肯定,七大夫绝不是楚国军功爵制中的最低级。因为史书记载的都是刘邦的功臣们在当了将军后所得的爵位,并没反映士兵们的得爵情况。士兵们所获得的军功爵位,肯定比七大夫要低。第二,根据史书记载,在上述九种军功爵位中,凡得到执帛、执圭爵位者,即可得到封君的称号。如曹参自五大夫封执帛,号建成君;灌婴赐爵执圭,号昌文君。按规定凡得到封君称号的人,也就得到了食邑的特权。但在刘邦建汉之前,封君的称号仅是徒有虚名,而无实惠。第三,在上列九种爵位中,至少有五种爵位,可以确定无疑地肯定是楚国的军功爵制。其一是五大夫,《吕氏春秋·长见》:“荆文王曰:‘苋嘻犯我以义,违我以礼,与处则不安,旷之而不谷得焉,不以吾身爵之,后世有圣人,将以非不谷。’于是爵之五大夫。”又《战国策·楚策》也有封五大夫的记载,两相印证,楚有五大夫爵位是毫无问题的。其二是卿。据《离骚》注考证:“楚武王子瑕受屈为卿,因以为氏。”意思是说楚武王的儿子瑕,受卿的爵位,封在屈地,因此以屈为氏。其三是执帛。《汉书·曹参传》注引郑氏曰:“执帛,楚爵也。”其四是执圭。据《战国策·楚策》记载,楚襄王曾封庄辛以执圭的爵位,“称阳陵君,与淮北之地也”。其注文解释得更具体:“楚国之法,破军杀将,其官为上柱国,封爵位执圭者,谓既封上柱国之官,也虚受执圭之爵也。”其五是侯爵。《战国策·楚策》:“楚尝与秦构难,战于汉中,楚人不胜,通侯、执圭死者七十余人。”注:“通侯、执圭,皆楚官。”这个注不大准确,若说“通侯、执圭,皆楚爵”就对了。《战国策·楚策》还有“州侯相楚,甚贵矣”之说,是楚有侯爵的又一确证。这里需要说明一点,刘邦在入关以前,对其部下并没有封过侯爵。道理很简单,因为这时刘邦本人尚称沛公,当然不可能以侯爵封人。
对于刘邦在起事之初所推行的军功爵制,很早就有人做过解释,但一般都是以秦二十级军功爵制进行附会。如对国大夫爵号的解释,文颖认为“即官大夫也,爵第六级”。对于列大夫,文颖认为“即官大夫也,爵第七级”。由于五大夫恰好与秦二十级军功爵之第九级同名,因此苏林就认为“五大夫,第九爵也”。而楚爵通侯,更容易附会为秦爵彻侯。其实楚爵的国大夫、列大夫和秦二十级军功爵制毫无关系,这种解释全属附会。而通侯、五大夫也不是秦二十级军功爵制中的彻侯、五大夫,它是楚爵而不是秦爵。对于上间爵,《史记·樊哙列传》如淳注引《吕氏春秋》说:“魏文侯东胜于长城,天子上文侯以上间爵。”企图证明周时就有了上间爵的称号。这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解释。周王室从来就没有实行过军功爵制,魏文侯已是一国的君主,按周的五等爵制,他应属于侯爵,上间爵怎么能够体现出对魏文侯的尊崇?我看还是孟康解释的准确。他说:“(上间爵)不在二十爵中,如执圭、执帛比也。”这恰好说明上间爵也是楚国的爵制。
关于刘邦在起兵初期施行过楚国爵制问题,现已得到考古实物资料的证明。在《张家山汉墓竹简·奏谳书》中记有刘邦建国前后的历史事件,这是最权威的第一手资料。《奏谳书》中的第十六案例就明确记载着刘邦施行楚爵制的情况。该案例是淮阳守偃追查新郪县令信谋杀狱史武的问题。此案涉及的人员有新县令信、长苍、求盗大夫布、公梁亭校长丙、发弩赘、舍人余。求盗大夫布与舍人余一死一逃,没有结案,其余四人都因杀人罪、谋杀人罪、纵囚罪判处死刑(弃市)。在审案时,要诊问(查问、核查)这四人的身份,其中涉及他们的爵位问题,现将诊问记录摘引如下:
诊问苍、信、丙、赘皆关内侯。信有侯子居雒阳杨里,故右庶长,以坚守荥阳赐爵为广武君,秩六百石。苍,壮平君,居新郪都隐(?)里;赘,威昌君,居故市里;丙,五大夫,广德里,皆故楚爵,属汉以比士,非诸侯子。
上引这一段资料,个别文字艰涩难懂,必有误字或误解,但其总体意思还是可以理解的。对上引文字可以分作三段来认识。第一段,“诊问苍、信、丙、赘皆关内侯。”应该是个疑问句,故文内的句号应改为问号,即查问这四个人是不是关内侯?从下文“鞫”,即审讯的结果得知,这四个人“皆大庶长”,而不是关内侯。这里诊问的“皆关内侯?”和鞫问证实的“皆大庶长”,都是指这四个人在汉六年,即此案发生那一年的现有爵位。关内侯是秦汉二十级爵位的第十九级,大庶长为十八级。这段文字说明,刘邦在汉六年已采用秦的二十级军功爵制。第二段是讲苍、信、丙、赘四个人的住址,立过的军功和原有的爵位。由于信是郪新县令,又是本案的主谋犯,故对他多问多记一些。记了信的儿子住在雒阳杨里,爵位是右庶长。从简文的原意考察,“右庶长”之后应是句号,而不是逗号。下文“以坚守荥阳……”说的是信、苍、丙、赘的经历。其中说信“秩六百石”,与信为新郪县令的官职完全相符。然后又说信、苍、丙、赘因坚守荥阳,阻击项羽之功,被封为广武君、壮平君、威昌君和五大夫。第三段文字至关重要,说明信、苍、丙、赘在汉三年(前204)因守荥阳而获得的广武君、威昌君、壮平君和五大夫都是“故楚爵”。下文讲的“属汉以比士,非诸侯子”,是说明原来的楚爵相当于汉的官爵,并指明这四个人都不是诸侯的人(当然更不可能是项羽的人),而是汉军的旧部。
根据上引《奏谳书》中有关楚爵的一段之字来分析,可以肯定刘邦直到汉三年楚汉战争时,仍沿用楚国爵制,因而也说明了宋人王益之认为刘邦“汉元年使用秦制”的说法是不准确的。王益之在《西汉年记》卷二《高祖》中说:“秦兼天下,建皇帝之号,立百官之职,汉因循而不革,明简易,随时宜也。”《考异》曰:“高帝初起,自称沛公,其官爵皆楚制,如左司马、连敖之类是也。自入关封,汉元年始用秦制。”王益之发现刘邦初起,“官爵皆楚制”是正确的,但说“汉元年始用秦制”就不对了。那么刘邦究竟什么时候改用秦国的爵制呢?我过去也主张刘邦入关之后改用秦制,认为刘邦宣布“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是由楚制转用秦制的关键。现在看到了《奏谳书》知道这种认识与刘邦的原意不合。刘邦在宣布“约法三章”之后,接着就说“余悉除去秦法”。刘邦当时的目的是以“悉除去秦法”来争取关中人民的拥护,当然不会在这个时候改用秦国的官爵制度。
根据《奏谳书》记载,刘邦在汉三年仍沿用楚国爵制,汉六年已用秦国爵制。从汉三年到汉六年中间只隔两年,而汉五年十二月楚汉战争才结束,在楚汉战争期间不可能进行军政制度改革。在汉五年五月刘邦颁布“复故爵田宅”诏书(按当时历法以十月为岁首,故十、十一、十二三个月均在正月之前),由此可以断定,刘邦是在楚汉战争结束不到半年时间内,就在汉五年五月的诏书中正式放弃楚国爵制,而改用秦二十级军功爵制。
公元前202年初,刘邦消灭项羽统一全国。为了恢复、发展生产,稳定社会秩序,安置复员军人,奖励在战争中有功的战士和军官,在汉五年五月五日,刘邦颁布了一道重要诏书。这个诏书对于研究军功爵制非常重要,故将该诏书的原文照录于下,以便于分析研究。
诏曰: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民前或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辨告,勿笞辱。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军吏卒会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又曰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诸侯子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亟与。爵或人君上所尊礼,久立吏前,曾不为决,甚亡谓也。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今吾于爵非轻也,吏独安取此?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且廉问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论之。
刘邦发布这个诏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召集流民,释放奴隶,安置复员军人。其突出的特点,是反复强调军功爵制的重要性。他所强调的军功爵制,是秦的二十级爵制,而不是楚国爵制,这标志着刘邦从此放弃了楚制,而采用秦制。现在就按刘邦诏书的先后顺序进行分析,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争取诸侯地区的人留在关中。愿意留下来的人,免除十二年的徭役、赋税,回家者优待减半。这说明刘邦在统一之后,就考虑到强本弱枝政策,与诸侯争夺军力、劳力。
第二,在诏书中宣布“复故爵田宅”,即恢复人民在秦政权下所拥有的爵位和占有田宅的数量。这是明显的放弃楚制袭用秦制,目的是争取在秦末农民战争以及在楚汉战争中逃亡山泽的流民,其中也包括流亡地主,让他们回乡生产,恢复他们原有爵位和土地、房屋的所有权,正式承认秦的军功爵制在汉代享有同样的法律地位。
第三,刘邦对于为他打天下而出力卖命的军吏卒,给予奖赏和优待。诏书宣布除犯罪者外,或虽犯罪而得到赦免的人,原来没有爵位及爵位在大夫以下者,一律赐给大夫爵位;原来就拥有大夫以上爵位者,再增赐一级爵位;凡是获得七大夫以上爵位的人,都可以食邑;爵位在七大夫以下者,免除其本人和全家的徭役。
第四,根据秦时的政策,宣布七大夫、公乘以上是高爵。为了表示对高爵的尊重和重视,责令地方管理者必须优先满足高爵对田宅及其他要求,不得拖延。这说明刘邦对获有高爵的人是十分关心的,因为这些是他政权的支柱。
第五,刘邦在诏书中所提到的军功爵称号,与秦二十级军功爵制完全一致,这充分说明刘邦在此时已放弃了楚国爵制,而改用秦制。
第六,从这道诏书中可以看出,刘邦通过军功爵制培养出一大批食邑的封君和军功地主。值得注意的是,诏书中关于“且法以功劳行田宅”的一段话,说明西汉建国后仍沿用秦的按军功赐予爵位和田宅的制度。特别是从“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两句话来看,汉初不仅对获有军功爵位的人赐予田宅,而且对于没有参军、没有军功爵位的小吏,也赐予田宅,并各有不同数量的规定,因此才有“多满”与“顾不得”问题的存在,只是诏书没提具体数量,令人遗憾。但可以肯定,按照“且以有功劳行田宅”的规定,广大士兵也可以根据自己获得的不同等级的爵位,而得到不同数量的田宅,成为自耕农。
刘邦汉五年五月诏书中有关军功爵制的政策规定,就成为以后汉政府的施政原则,其中有些不具体的问题,由于《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的发现也得到部分解决。
《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前186)颁布的律令,从中我们第一次知道军功爵制的等级划分问题。
根据《二年律令》记载,汉初二十级军功爵位共分四大等级:一是侯级爵,计有十九级关内侯、二十级彻侯。二是卿级爵,计有十级左庶长、十一级右庶长、十二级左更、十三级中更、十四级右更、十五级少上造、十六级大上造、十七级驷车庶长、十八级大庶长共九级,所谓“九卿之义也”。三是大夫级,计有五级大夫、六级官大夫、七级公大夫、八级公乘、九级五大夫共五级,通称为大夫爵。四是士爵级,计有一级公士、二级上造、三级簪褭、四级不更,共四级,总称之为士爵。这四大等级在政治地位和经济待遇方面有极大的差别。《二年律令·赐律》有如下记载:
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关内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褭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
以上引文讲的是爵位与官级的对比关系。关内侯、彻侯相当于郡守、九卿一类的官,卿级爵(从左庶长至大庶长)相当于丞相长史、御史中丞一类的官,大夫级爵位则相当于郡丞和县令、长级的官,士级爵(公士至不更)只能相当于乡里的有秩、斗食、佐史等小吏。这种官爵对比关系,大概只适用于汉初,到汉中期以后军功爵制趋于轻滥,除侯爵、卿爵及大夫爵级中的五大夫外,公乘以下已列为“民爵八级”,成为荣誉头衔,与官级就毫不相关了。
在《二年律令》中对四大爵位等级的不同政治待遇,还有一些其他记载,由于考证起来繁杂琐碎,只好从略,有兴趣者可参看本书所收拙文《西汉初年军功爵制的等级划分》。关于四大爵位等级不同的经济待遇,在吕后二年颁布的受田宅制度中体现得最为明显,下文即将做专门探讨。
自从商鞅变法建立秦国早期军功爵制后,我们就知道与军功爵制并行的还有个受田宅制度,或称为名田宅制度。但是,对于各级爵位各受多少田宅,由于史无明文,只能付之阙如。刘邦在汉五年五月的诏书中提到了“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同样没有讲各级爵位“行田宅”的具体数量。我们同样是从《二年律令》中第一次看到了不同爵位所受到的不同数量田宅的具体数量,这样的资料太珍贵了,故先照录原文,然后再做必要的分析、探讨。
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褭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公卒、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户律》)
以上是受田律文,下面再摘录受宅律文。
宅之大方卅步。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褭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公卒、士五、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欲为户者,许之。(《户律》)
根据以上所引两条律文,可知汉政府是按六个等次授田授宅的。第一个等次是侯爵级,包括彻侯、关内侯。彻侯因有封国,故无受田记录,但可以受一百零五座宅基地,第二个等次是卿爵级,包括左庶长至大庶长九级。在这九级中,最高级的大庶长可受田九十顷,宅基地九十座,最低的左庶长还可以受田七十顷,宅基地七十座。卿爵级的受田授宅原则是等差下降,即每降一级就少受二顷田、二宅。第三个等次是大夫爵级,包括五大夫至大夫五级。大夫爵级与卿爵级受田受宅数量相比,落差非常大。卿爵级中的最低级左庶长尚可受田七十四顷,受宅七十四座,而大夫爵级的最高爵五大夫,则猛降至受田二十五顷,受宅二十五座,最低级的大夫则仅仅受五顷五宅。第四个等次是小爵级,包括不更至公士四级,受田宅的数量,最高级的不更受田四顷,受宅四宅。最低的公士仅受田一顷半,受宅一宅半,比庶人只多田半顷,宅半宅,略微显示有爵者的优越地位。第五个等次是无爵位的公卒、士五、庶人,可受田一顷,宅一宅,这与秦时庶人受田宅数量一致。第六个等次是犯有轻罪的司寇、隐官,可受田半顷,宅半宅。通过以上对吕后二年受田受宅律文的分析,有两点超出我所料。一是没有想到侯爵级、卿爵级、大夫爵级所受田宅数量如此之多,估计远远超过秦时的数量。秦时受田宅数量本来并没有明确记载,但《商君书·境内篇》有一条资料:“能得甲首者,益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这里的“益”字,是指在原来赐田宅的基础上每提高一级爵位,就加赐田一顷,宅九亩。按秦制也是“百亩给一夫”,如果在百亩的基础上增一顷就是二顷,如此上推,就是到十九级的关内侯,也只能受田二十顷,受宅基地一百八十亩,比吕后二年受田宅数量低得多。不仅秦时受田宅数量低于吕后二年,在吕后之后的汉政府也从来没有制定过如此高额的赐田宅制度。二是没有想到对轻刑罪犯也可以减半受田受宅。据我分析,以上两点都与汉初人口锐减,土地荒芜,生产亟待恢复的特殊历史环境有关系,因此亟须把荒废的土地分配出去,以利生产。所以在受田的律令中,特别强调拥有军功爵者不幸早死,对于继承门户的后人(一般是嫡长子)仍给予“先择田”的优待,对其他儿子想要独自立户者,也满足他们的土地要求,对于宅基地的要求则有所保留。在这里对于“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一段文字要稍加说明。所谓“田宅不盈”的“宅”字,实是衍文,下文的“得以盈”,是指满额受田。对于“宅不比”即宅基地不够数的,则“不得”,即不再给了。律文的侧重点是保证生产,故耕地数量不足必须受足,而宅基地不足那就要将就一点了。
通过吕后二年的受田受宅律文,可以肯定地说卿爵级以上的人都变成了大地主,大夫爵级和士爵的不更簪褭都成了中小地主,公士以下的公卒、士五、庶人、司寇、隐官都成了自耕农。我曾说过:名田(受田)制是军功爵制的经济基础,汉初是军功地主的天下。现在看来这些论断基本还是正确的。
在以上介绍汉初军功爵制问题时,对其他爵位谈得都很具体,唯独对彻侯说的较少。特别是刘邦的汉五年五月诏,谈了那么多的军功爵制问题,同样是没有涉及彻侯。这是由于彻侯是军功爵制中的最高级,地位和待遇都特殊,故另有诏令专门处理。
二十级军功爵制中的彻侯,后避汉武帝刘彻的名讳改成通侯或列侯。刘邦自当了汉王之后,对列侯的封赐就逐渐增多。但是,在当时由于处于战争时期,刘邦的地盘和地位还未稳固,故他所封的列侯也是有名无实。在消灭项羽,统一全国,当了皇帝以后,为了按功行赏,刘邦在汉五年五月的诏书中,首先解决了士兵、军吏和一般军官的待遇及地位问题,接着从汉六年开始,就对他的助手和高级将领施行“论功定封”,直到汉十二年,前后共封列侯一百四十三人。
刘邦在“论功定封”过程中,还有一个小小插曲值得介绍。刘邦在开始大分封的时候,并没有打算要封一百多个彻侯。因此,在他封了三十几个大功臣为侯后,就以群臣争功为借口,停止了分封,于是就引起了诸将不满和骚动。有一天刘邦从南宫的复道上,看到群臣窃窃私语,刘邦就问张良:那些人在干什么?张良答:他们要造反。刘邦问:为什么?张良乘机发了一番议论,才使刘邦大吃一惊,知道问题的严重性。张良说:“陛下与此属共取天下,今已为天子,而所封皆故人所爱,所诛皆平生仇怨。今军吏计功,以天下为不足用遍封,而恐以过失及诛,故相聚谋反耳。”刘邦又问:怎么办?张良说:要找一个在群臣中都知道你最不喜欢的人,先封了他,群臣也就安心了。于是刘邦就找了一位曾经几次触怒他,想杀而又没有杀的雍齿,然后请来群臣,大摆宴席,当众宣布:封雍齿为什方侯。因此,“群臣皆喜曰:雍齿且侯,吾属亡患矣”。经过这一事件的教训,刘邦就再也不敢拖延了,“因趣丞相,急定功行封”。在封侯之后,刘邦又根据群臣在灭秦和楚汉战争中的功劳大小,“作十八侯位次”。这十八位彻侯的位次是:
酇侯萧何第一,食八千户。
平阳侯曹参第二,食万八百户。
宣平侯张敖第三,食户不详。
绛侯周勃第四,食八千一百户。
舞阳侯樊哙第五,食五千户。
曲周侯郦商第六,食四千八百户。
鲁侯奚涓第七,食四千八百户。
汝阴侯夏侯婴第八,食六千九百户。
颍阴侯灌婴第九,食五千户。
阳陵侯傅宽第十,食二千六百户。
信武侯靳歙第十一,食六千六百户。
安国侯王陵第十二,食五千户。
棘蒲侯陈武第十三,食户不详。
清河侯王吸第十四,食二千二百户。
广平侯薛欧第十五,食四千五百户。
汾阴侯周昌第十六,食户不详。
敬侯丁复第十七,食户不详。
曲成侯虫达第十八,食四千户。
刘邦为什么要排列十八侯的位次?因为他所封的一百四十三位彻侯,都属于二十级军功爵制中的最高级。在这最高级的彻侯中,也需要分出个高低上下,故必须排列位次,不仅排列出十八侯的位次,而且突出这十八侯,是要说明他们在彻侯中的尊贵地位。排列名次的标准,名义上是以功劳大小来决定,实际上一看十八侯的名单就知道,并不是把功劳大的人都排在前面。在楚汉战争中立下了不世之功的淮阴侯韩信,因有谋反嫌疑,姑且不论;曾被刘邦亲口赞誉为汉初三杰之一的留侯张良,运筹帷幄,决胜千里,功高望重,封户上万,其位只排列为六十二。而刘邦的女婿宣平侯张敖,则位列第三;吕后的妹夫舞阳侯樊哙,则名列第五。其他排列在十八侯之内的,如颍阴侯灌婴、广平侯薛欧、信武侯靳歙、清河侯王吸、鲁侯奚涓、曲成侯虫达,都是以中涓、舍人的亲信关系和从芒砀山起兵的老班底,才得以名列前茅。由此可见,彻侯名次的排列,还有一个亲疏的因素。
刘邦在分封彻侯的时候,举行了既严肃又隆重的仪式。首先是“剖符作誓”。所谓“符”,就是皇帝发给被封人的凭证,有竹符和铜符,上刻有某人封为某侯的文字,然后把符一分为二,一半留在皇帝处,一半由列侯带回封国,叫作“剖符定封”。所谓“作誓”,就是封侯时的誓词:“使黄河如带,泰山若厉,国以永存,爰及苗裔。”意思是说:即使黄河变成一条小带子,泰山变成一块小磨石,你的封国也永远存在,子孙后代一直延续下去。为了表示郑重,还要把誓词和符命“申以丹书”,刻于铁契,并藏之于宗庙金匮石室之中,还要杀白马祭天盟誓,表示永不改变。其实历史证明,这完全是一种主观愿望,而历史总是向统治者愿望相反的方向发展。
彻侯受封之后,皇帝还授以“金印紫绶”作为权力的标志。汉初彻侯皆以县为封国,原来的县令、长就改称为相,彻侯就成为封国内的名义上的最高统治者。实际政治、经济、军事都归相统辖,侯府可设家臣一人,总领府务,另设仆、行人、门大夫各三人,先马、中庶子各十四人,管理侯府各种庶务。汉初的封国一般封户较少,大者不过万家,小者五六百户。到了文景时期,由于“流民既归,户口亦息”,列侯的封户也随之增加,“大者三四万户,小国自倍”。随着列侯封户的增加,剥削也随之增多。按汉中央政府规定,列侯向封户征收租税的比例,每户人家要从向国家交纳的算赋口赋的总数中,抽出二百钱交纳给列侯。这样仅人头税一项,千户的封君每年就有二十万钱的收入。此外,列侯还要向封国人民征收田租(比例不详),并进行其他剥削。总之,汉代封君的收入是相当可观的,长沙轪侯墓的豪华殉葬品,就已经完全说明了问题。刘邦大封列侯,就是培植了一大批高级封建贵族。
彻侯之下,十九级是关内侯。这是刘邦二流功臣的封爵,刘邦统一后共封一百一十三人为关内侯。关内侯与列侯最大的区别,是只准食邑,不能立国。关内侯所食封的人户,包括在中央直接管辖的郡县的总户之中,即由县里的总户数中拨出关内侯所应食封的户数。关内侯的封户,最多可达二千户,一般也都在三五百户以上,对其封户收税的办法与列侯相同。关内侯再立大功,可晋封为彻侯;列侯有罪降一级者,即为关内侯。按《二年律令》关内侯还可以受田九十五顷,受九十五宅,所以关内侯是介于贵族爵与官爵之间的一种爵位。
刘邦自汉五年下诏安置复员军人,封赏了为他打天下立有军功的中下级军官和战士,以后陆续分封了一百四十三个彻侯、一百一十三个关内侯。与此同时,刘邦又消灭了异姓诸王,大封刘姓子弟为王。至此,刘邦认为一切都安排就绪,该封的封了,该赏的赏了,该惩罚的也惩罚了,该消灭的也消灭了。于是刘邦志得意满,表示他已无负于天下。为此,刘邦在汉十二年(前195)三月,又发布了一道诏书。现将原文照录于下:
诏曰:吾立为天子,帝有天下,十二年于今矣。与天下之豪士、贤大夫共定天下,同安辑之。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为列侯,下乃食邑(师古曰:谓非列侯而特赐食邑者)。而重臣之亲,或为列侯,皆令自致吏,得赋敛,女子公主为列侯食邑者,皆佩之印,赐大第宅,吏二千石徙之长安,赐小第宅,入蜀汉定三秦者,皆世世复。吾于天下贤士、功臣可谓亡负矣,其有不义,背天子擅起兵者,与天下共伐诛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刘邦在这道诏书中,可以说是恩威并用,软硬兼施。其基本精神是:对于有功者,定予赏赐,最高者封王,次为列侯,再次可食邑,对于入蜀汉、定三秦的老部下,世代免除其赋役;对于背叛他的人,则严厉宣布,一定诛伐。这是符合军功爵制赏功罚过的原则的。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说:刘邦在汉十二年所发布的诏书,是他推行军功爵制的全面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