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功爵制的颁赐程序和管理机构
军功爵制是为了奖励军功而建立的军政制度,那么它必然要有一套执行的手续和程序,事实上商鞅在建立军功爵制的同时也就建立了执行机制,那就是所谓劳、论、赐的一套授奖程序。这套程序一直沿用到秦汉基本没变。
过去读《商君书·境内篇》时,对于其中提到的“劳爵”、“盈论”、“赏爵”等词句的真正含义和相互关系,都不甚了了,也可以说根本不懂。云梦秦简的出土给我们提供了新的、可靠的资料,使我们对于军功爵颁行中的所谓“劳”、“论”、“赐”的含义和相互关系有了真正的理解。
在云梦秦简中下列一段文字至关重要,兹摘录于下:
从军当以劳论及赐,未拜而死,有罪法耐(迁)其后;及法耐(迁)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赐。(《军爵律》)
《军爵律》是为推行军功爵制而专门颁布的法律条文。在上引律文中有一个术语比较费解。这个术语就是“耐其后”。按“耐其后”的“耐”,就是《商君书·境内篇》的“劳爵能”的“能”。“耐”、“能”古通用,互训。“耐其后”这句话弄清楚了,这段文字虽然比较简略、生涩,但其大意还是明白的。它是说:凡是从军的人,都应当根据他的军功(劳)大小,颁赐不同的爵位、土地和财物。经评定(论)某人应得某个爵位,但还没有正式拜爵(即没有正式任命),就已死亡,以后发现他有罪,按原来的规定,应受爵者死后,其功罪依法转给他的后代。现在发现他有罪,所以他的后人就不能得到爵位和赏赐。如果已经拜爵(即已接到爵位任命),而没有得到赏赐的,还要给予赏赐。这里说明了颁行军功爵的三道手续,即劳、论、赐。“劳”是指从军后所建立的功劳,这是颁赐军功爵的前提和依据;“论”即因功论赏或因罪论罚,就是要经过所属单位有关人员的评议,评议其功劳大小和是否属实;“赐”就是评议之后,国家根据功劳和罪过的大小而颁赐给不同的爵位、土地和财物,或给予一定的处罚。根据上引秦简的文字来看,赏赐是分两步进行的,即先赐爵,然后再赐给土地和财物,因此才出现了“已拜”和“未拜”的区别,并据此定出是否再给予赏赐的原则。
以上对劳、论、赐的理解,是有可靠的根据的,秦简中还有具体事例能够说明这个问题。
先谈“劳”。在秦律中有《中劳律》,据《睡虎地秦墓竹简》的注释说:“中劳常见于汉简,如《睡虎地秦墓竹简甲编》中114有‘中劳二岁’,2359有‘中劳三岁六月五日’。《中劳律》应为关于从军劳绩的法律。”这个解释基本是准确的。在《睡虎地秦墓竹简甲编》中还保留一条《中劳律》的条文:“敢深益其劳岁数者,赀一甲,弃劳。”意思是说有人胆敢擅自增加自己劳绩年数的,罚一甲,取消他的劳绩。为什么有人敢于擅自增加自己的劳绩年数呢?就因为它与赐爵制有关系。当然赐爵并不单纯凭劳绩的年数,更主要还是看是否有战功,而战功也属于“劳”的范围。总之,“劳”是赐爵的主要根据。
再谈“论”。在《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中,关于“论”的资料保留下来的有两条:
战死事不出,论其后,有(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
军新论攻城,城陷,尚有栖,未到战所,告曰:战围以折亡叚者,耐;敦(屯)长、什伍智(知)弗告,赀一甲,伍二甲。(《敦[屯]表律》)
这两条资料都涉及军功爵制的“论”字。第一条讲的是对阵亡者的论功行赏问题。对阵亡者,按其功劳大小,把爵位赐给他的后人(按此处的“后”字,是秦汉继承关系的专用术语,即专指有第一继承权的嫡长子,如无嫡长子,其他子中的一人,也可以称为“后”)。但赐爵后,又发现他没有死,就要夺去他后人的爵位而免为一般军卒(这就是《史记·白起列传》所说的“夺爵为士伍”)。活着的战士归来后,就罚为官奴隶。从这条资料来看,所谓“论”,是有论功行赏和论过行罚的两种含义。
第二条资料的大意是论新近攻城战有关赏罚的问题。在攻陷敌城之后,指挥人员没有亲临战场,而叚(假)报敌人的伤亡数字者,处以耐刑。屯长、什伍之人知而不告,要受处罚,同什的人要罚一副铠甲,同伍的人要罚两副铠甲。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还有这样一条资料,即《捕盗律》所讲的“捕人相移以受爵,耐”,意思是说把捕获的人转交他人以骗爵位,处以耐刑。这条律文说明两个问题:一、军功爵制不仅适用于军功,而且也颁赐给捕盗有功的人,以此类推,也可以颁赐其他方面有功的人;如有人冒功领赏受爵,将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这表明秦对军功爵制的重视。
最后谈“赐”。“赐”就是赐爵,也包括随赐爵而来的其他赏赐。《墨子·号令篇》中有“数使人行劳赐”句,这里的“劳赐”包括有慰劳和赏赐两种含义,赏赐的主要内容是赐爵,这是没有争议的。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除前引《军爵律》记有“赐”的资料外,其他律文中还没有发现类似文字,但由于“赐”的含意比较明确,其他文献也多有记载,在此无须赘述。
在掌握了云梦秦简中的“劳”、“论”及“赐”的真义后,回过头来再看《商君书·境内篇》关于“劳爵”、“盈论”、“赐爵”的一些记载,就比较容易理解了。
其战也,五人来薄为伍,一人羽而轻,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则复。夫劳爵,其县过三日,又不致使大夫劳爵,能。
这一段资料文字不多,问题不少。“五人来薄为伍”,孙诒让根据《尉缭子》有“束伍令”,解释为“五人束薄为伍”,指的是“五人为伍”的军事编制。“一人羽而轻,其四人能”,一般读者的断句皆作“一人羽而轻其四人”,“能”字则下读。持这种断句法的人,认为“羽”字是“死”字之误,“轻”是“刭”之讹。是说“同伍之中,一人死了,四人不能救则受刑”。这种解释是极不合理的,因为打仗必然要死人,死一个人,就要刭(杀)四个人,那还得了!我想再混蛋的军事家、法政家也不会定出这种法律。我认为这段文字的关键在对于“羽而轻”和“耐”的解释。按“羽”有“飞”的意思,“轻”即“疾”,“能”即“耐”,即耐刑(二年以上刑)。如果以上几处难句难字解释通了,全文的大意也就清楚,它是说:在战争时期的编制五人一伍,五人中有人逃跑,知而不举报,其他四人要处耐刑。在战争中能杀敌一人,可免除全家徭役。对有功人员在颁行爵位和赏赐田宅、财物的时候,有关县超过三天不能把爵赏颁发下去,要处以耐刑。
五人一屯长,百人一将。百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三人以上,盈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
攻城围邑,斩首八千以上,则盈论。野战斩首二千,则盈论。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将尽赏行间之吏也。
这两条资料讲的都是论功行赏、论功赐爵的条件和原则。第一条资料是讲在百将、屯长的率领下,对小部队战斗的行赏条件和原则。按规定百将、屯长率领下的小部队,能斩三十三人以上敌人的,评满功(盈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这里规定的“百将、屯长不得斩首”,目的是为防止百将、屯长为争夺军功而放弃指挥责任。这条规定有利于发挥集体的战斗作用。第二条资料是讲五百主、国尉以上率领的大部队的行赏原则和条件。攻城围邑斩敌八千以上,评满功(盈论);野战斩敌二千,评满功(盈论)。战胜的部队成员,自操、徒、校勤杂人员以上,都由大将主持赏赐。赏赐的具体内容,就是前已讲过的“故爵公士也,就为上造也;故爵上造也,就为簪褭也……”,一般说都是在原有的爵位基础上各加赐一级,并赐有田宅。对高级爵位的获得者,还要“赐虏”、“赐邑”、“赐租税”,对功高的将领们及易于受攻击的战斗人员,如对大将、参、御等,“皆赐爵三级”。
以战故,首三乃校,三日,将军以不疑致士大夫劳爵,其县四尉,訾由丞尉。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官兵之吏。
这段资料比较费解的有三处:一是“首三”。按“”即“暴”字。“首”,据朱师辙的解释:“首犹斩首也。”二是“其县四尉,訾由丞尉”。按“四”即“国”字,形似致讹。“县”即悬赏的“悬”。“訾”作“评量”解。这句话的大意是劳爵悬赏由国尉评量,赐赏由县丞、县尉执行。这可能有相互制约的作用。三是“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官兵之吏”。此句孙诒让、朱师辙均不得其解。“一除”的“一”字,各家均定为衍字。“人”字,朱师辙改为“入”字,文意仍不通顺。不过,总观全句,其大意还是可以理解的。其大意是:在战争中,有人斩首三次,就要考察核实。考核公布三日之后,将军认为无可怀疑,就交到县里颁爵赐赏,这就是所谓的劳爵。劳爵由国尉和县丞、县尉配合评量执行。凡斩敌首一者,就赐爵一级,增加赐田一顷,宅地九亩,还赏给一个庶子(依附农民),并可推荐一名庶子为“官兵之吏”。
其攻城围邑也,国司空訾莫其城之广厚之数,国尉分地,以徒、校分积尺而攻之。为期曰:先已者当为最启,后已者訾为最殿,再訾则废。内通则积薪,积薪则燔柱。陷队之士,面十八人。陷队之士,知疾斗,不得斩首,队五人,则陷队之士,人赐爵一级,死者一人后,不能死之千人环,规谏黥劓于城下。
这段资料是讲攻城的赏罚问题。对本文可分三段理解。第一段是讲攻城前的准备工作,先由国司空负责测量城墙的宽度及厚度,然后由国尉分出地段,让徒、校等勤杂人员测量,分段进攻。第二段讲的是对攻城战的奖罚原则:最先打开突破口,攻入城内者功为“最启”,最后攻入城内的列为“最殿”。两次被评为“最殿”就取消对他的奖赏。第三段讲的是攻城的办法及攻城后的赏罚。“内通”的“内”,孙诒让认为:“内当为穴,篆文相似而误。”《墨子·备穴篇》有一段话和这段文字相似,他说:“古人有善攻者,穴土而入,缚柱施火,以坏吾城。”这里的“内通”是“穴攻”。即事先准备好薪柴,并捆成捆,然后利用穴道,放火攻城。攻城时要组织冲锋陷阵的敢死队,每面十八个人。冲锋陷阵的敢死队只能开路疾进,不能恋战厮杀。攻下城后,冲锋陷阵的敢死队,每人赐爵一级,战死的允许其后代一人受奖赏。畏死不前、临阵脱逃者,处以车裂之刑。在攻城时,有人提出异议,阻军败坏士气者,在战场上处以黥刑和劓刑。
关于颁赐军功爵赏的手续,《墨子·号令篇》也有所反映。如对派出侦察敌情的侦查人员,当他们回来后,首先要进行审查。审查结果证明情报属实,而又没有叛变行为,就要给予厚赏。一连派出三次都完成任务,则给予重赏。愿意为吏者,可以任二百石小吏。而且还规定:“扞士受赏赐者,守必身自致之。”即郡守必亲自把赏赐之物送到受赏赐者手中。对于在战争阵亡有功的人员,郡守和县令必须“身行死伤家,以予哀之。身见死者之后(合法继承人)”。战争结束后,还要“亟发使者往劳,举有功及死伤者数,使爵禄(之)”。以上这些都是在颁赐爵禄中必经的手续和程序。
《韩非子·外储说左下》记载有管仲对封人的一段话:“我且贤之用,能之使,劳之论。”这里所说的“劳之论”,就是以劳论赏而赐爵的意思。看来劳、论、赐的赐爵程序,也可能是从春秋时期传下来的。
以上是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商君书·境内篇》、《墨子·号令篇》论述了秦在颁布军功赏爵时的劳、论、赐的程序。下面再讲一讲在颁布军功爵赏过程中的另一个程序,就是在经过严格的考察、认真的评议之后,在决定向某人颁赐爵位时,还要向受赐的家庭发去报书(用现代的语言可以称为喜报)。在睡虎地4号秦墓出土的两封木牍家书中,记载一位参加过秦楚淮阳战役的士兵,在其家书中提道:“书到皆为报,报必言相家爵来未来?”这位士兵在信中问他家是否收到他的立功授爵报书。可见向被授爵者发报书,也是一道必经的手续。
对军功爵不仅有赐,而且也有夺,这就是说受爵者如果犯有重罪,还要剥夺他的爵位,即受夺爵处分。如秦昭襄王五十年(前257)十月,“武安君白起有罪为士伍,迁阴密”。注引如淳曰:“尝有爵,而以罪夺爵,皆称士伍。”在秦王政时,嫪毐发动叛乱失败后,其舍人被夺爵者四千余家。吕不韦被迫自杀后,“窃葬,其舍人临者……秦人六百石以上,夺爵,迁(流放);五百石以下,不临,迁勿夺爵”。如果犯罪较轻则降级处分。《商君书·境内篇》说:“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所谓“贬”就是降级,但是,为什么要说“自二级以上”呢?如果犯重罪者只有一级爵位。那么他就无爵可降了,而只好取消他的一级爵位。
在秦代,为了推行军功爵制,还专门设立了主管官员和机构。在秦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统治下,军功爵制的最高控制权,在统一前掌握在国王手中,在统一后掌握在皇帝手里,然后再由国君委任太尉(统一前是国尉)管理颁行爵禄事宜。
《吕氏春秋·孟夏纪·四月纪》天子“命太尉赞杰俊,遂贤良,举长大,行爵出禄,必当其位”。《吕氏春秋》这段话虽然没有说明是哪个朝代的官制,实际上太尉是秦官而不是周官。周代的五等爵制,是按宗法世袭,由天子亲自分封,司空授土,司徒授民。关于这一套分封制度,《左传》定公四年记载得非常清楚,毋庸赘述,只有秦代的军功爵制,才由太尉来管理。因此我们认为《吕氏春秋》所说的太尉“行爵出禄”确为秦制,而不可能是周制。
在这里还要谈一谈太尉与国尉的关系问题。《史记·白起列传》:“白起迁为国尉。”正义曰:“言太尉。”又《史记·秦始皇本纪》说秦始皇任尉缭“以为国尉”。正义曰:“若汉太尉,大将军之比也。”根据张守节正义的解释,国尉就是太尉,或相当于太尉、大将军一级的官。但从《商君书·境内篇》来看,国尉在战场上指挥作战,颁赐爵赏,其地位在大将军之下。所以韩养民在《太尉小考》一文中认为,张守节正义之说是错误的。他说:“国尉一官的地位应在大上造之下,不言而喻,国尉并非最高军事长官”,不能与汉太尉相比。应该说韩养民的考证是有根据的,不过,理由也不是很充分。如国尉是官名,大上造是爵称,两者孰高孰低不好比较。据我的考证,在商鞅变法时所建立的秦国早期军功爵制,大良造(即大上造)是最高级,商鞅身处于宰辅之位,才被封为大良造,其地位当然高于国尉。我想是否有这样两种可能性:一、国尉的地位前后有变化,商鞅变法时其地位低于大将,到战国末期其地位高于大将而与太尉相等;二、在秦国,中央和地方都有国尉,中央的国尉相当于太尉,地方的国尉低于大将。但不管怎么说,在太尉、国尉的职务权限中,都有颁赐军功爵赏的一项内容。
秦还设有主爵中尉。顾名思义主爵中尉应该是专门主管军功爵位的官,故陈直认为,“主爵中尉原掌列侯及官爵,对八级以下之民爵疑亦兼管”。但从《汉书·百官公卿表》来看,主爵中尉的执掌范围很窄,而且其职务以后又有变动。《百官公卿表》云:“主爵中尉,秦官,掌列侯。景帝中六年,更名都尉。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右扶风,治内史右地……列侯更属大鸿胪。”据此可知,主爵中尉只管列侯,这可能因列侯有封国,只有中央才能管理这一爵位,当主爵中尉改名都尉,特别是更名右扶风成为三辅的地方官后,就不再管列侯爵位之事,从此列侯就由大鸿胪管理,这与扬雄《百官箴》所说的“鸿胪司爵”的精神完全相合,而“鸿胪司爵”也只是管理列侯,其他爵位则为各级军事系统管理。荀悦《申鉴·时事》说“掌军功爵赏,小统于五校,大统于太尉”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另外,各级地方政府也参与爵位的管理事务。
从《商君书·境内篇》所记载的“大将尽赏行间之吏也”和“将军以不疑致士大夫劳爵”的情况看,在军队中大将、将军及五百主、二五百主、百将、屯长各级军官和军吏,都有评议(论)和颁行军功爵赏的职责。大概是一级一级往上评,又一级一级往下颁赐。当然在军队中,颁赐爵位的决定权在大将和将军手中,其他各级则无决定权。另外,从“其县过三日,有不致士大夫劳爵,耐”及“其县四(国)尉,訾由丞、尉……”的记载来看,大概军队只颁给爵位,而郡县地方政府根据爵位的大小赐给田宅。在县里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是县丞、县尉。对于这个问题,如果秦代史料还不足以说明问题,那么我们可以用汉初的史料来做旁证。在西汉初年获得五大夫、公乘以上高爵者,对其所赐田宅还是由郡县拨给,刘邦并且多次下诏令催促郡县执行。本书在讲汉代军功爵制时,还要详细说明,在此无须赘述。对于七大夫以下的低爵,由军队评议(论)、颁布爵位以后,只在户籍上写上爵名,并注明免除其本人或其家属徭役事宜,就算办完了所有手续。
秦国的军功爵制,历经春秋、战国和秦统一后长期发展、演变过程。秦自商鞅变法以来,军功爵制贯彻执行得比较得力,把全国军民上下人等都纳入了战争轨道,而且这种制度吸引着每个人来发挥自己的最大能量。这种制度所以有威力,关键在于它是由国家不断进行财产和权利再分配的基本形式,各级爵位的实际利益是落实在土地、赋税、徭役的分配及个人身份地位升降等之上的。在秦统一六国以后,就发展成为一套完备的二十等军功爵制。为了推行军功爵制,秦政府从上到下,建立了一整套的管理机构和劳、论、赐颁布爵赏的程序和手续,并采取了其他相应措施。在中央有太尉、主爵中尉、大鸿胪主管军功爵制工作,在军队中有大将、将军、五百主、二五百主、百将、屯长各级军官、军吏具体执行,在地方有县丞、县尉颁赐给得爵者以应得的食邑、田宅和其他奖赏,说明秦政府对军功爵制的推行是非常认真的,政策是落实的,获得爵位的人,不论是高爵或是低爵,都能享受到不同的特权和优待。军功爵制在秦代是具有实际政治、经济价值和意义的一种制度,它和西汉中期以后军功爵制的轻滥情况,不可同日而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