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埃及立场退化的新解释:以色列权力作用下的共识凝聚
为了解开“以色列对埃及进行打压”这一原因和“埃及选择退让与合作”这一结果之间的“黑匣子”,更加透彻的理解埃及反以立场退化背后的关系机制,我们需要引进一个新的分析框架:权力建构主义(Power Constructivism)。
(一)权力关系结构可以重构观念
权力建构主义试图解释,在由“影响者”和“被影响者”通过影响与被影响的作用机制所构成的一个“权力关系结构”中,“被影响者”的观念如何被“影响者”的权力意志所重构。
该理论认为,影响者的权力意志、被影响者对影响者单向服从的结构特性,会在权力关系结构的持续约束和连续推动下,逐渐转化为被影响者的观念和规范。这一观念和规范的重构与塑造过程,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共同知识阶段;二是集体知识阶段。共同知识阶段是观念重构的初始阶段,被影响者在权力关系结构的约束和推动下,不断接收和接受影响者的权力意志,与影响者的观念产生有条件的认同(或曰策略性认同):被影响者在权力裹挟和利害关系权衡下,出于一种功利性的或策略性的考虑,逐渐认识和接受影响者的观念和观点。在共同知识阶段,被影响者与影响者的共识是不稳定的、有条件存在的,即被影响者是基于特定的利益权衡而与影响者达成共识的,一旦利益权衡的条件和基础不复存在,他们的共识也可能随之瓦解。反之,如果利益权衡的条件和基础能够持续、有效存在,被影响者与影响者的共识就会维持下去。假以时日,这种共识会逐渐习惯化甚至内化,作为被影响者观念的一部分固定下来。这时候,被影响者就会认为影响者的权力意志和观念是合理的,其与影响者的共识将无条件存在。发展到这一阶段(内化阶段)的共识被称为集体知识。
权力建构主义认为,上述建构过程的实现需要三个条件:一是权力关系结构必须牢不可破(一旦打破,建构过程的推动力将会失去);二是被影响者能够通过服从影响者而获得一定的利益回报,即被影响者实现与影响者认同的压力与动力要平衡;三是被影响者尽量与不同于影响者权力意志的观点相隔离(隔离越彻底,共识形成越顺利;反之亦然)。在三个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权力关系的结构约束,就会成为被影响者的一个既定认知背景,在被影响者的大脑中产生“摆脱不可能,服从最合算”的逻辑反应。而这一反应一旦内化,就会使被影响者失去反思能力和反抗动力,认为服从影响者的权力意志理所当然。
那么,在以色列与埃及之间,存在这样一种权力关系结构吗?如果存在,以色列是否作为影响者,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不断向作为被影响者的埃及灌输其权力意志呢?
回答是肯定的。以色列在建国伊始,就在严峻的安全压力驱动下,牢固建立了其对埃及的强制性权力关系结构,而且这一结构被不断强化。在这一过程中,以色列始终毫不妥协地把自己的意志强加到埃及身上。而且,在这一过程中,以色列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尽管无法全部满足)。其结果是,埃及的观念逐渐被重构,其反以立场逐渐弱化。下面,我们具体分析以色列权力重构埃及观念的过程是如何发生的。
(二)以色列建立影响埃及的权力关系结构
以色列在建国后不久,就通过战争胜利和军事控制建立起其对埃及的强制性权力关系结构。
1947年11月2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巴勒斯坦分治决议,允许以色列在巴勒斯坦建国,埃及随即组织并支持巴勒斯坦“圣战军”在巴勒斯坦地区袭击犹太人并争抢地盘。对此,犹太人毫不退让。时任巴勒斯坦犹太办事处主席的大卫·本-古里安(David Ben-Gurion)指示其武装组织哈加纳(Haganah)落实“达拉特计划”(Plan Dalet),坚决阻止包括埃及在内的阿拉伯国家的“入侵”。在英国结束委任统治的前一天,即1948年5月14日,本-古里安宣布犹太人在“以色列地”(Eretz Israel)建立“以色列国”(State of Israel)。15日,埃及协同约旦、叙利亚、伊拉克等国的军队从三面攻入巴勒斯坦,企图一举消灭以色列,但事与愿违。以色列最终击败以约旦和埃及为首的阿拉伯联军,不仅保住了联合国分治协议分配的领土,并且多占了22%的巴勒斯坦土地(包括西耶路撒冷)。
在这块土地上,以色列用强大的军事力量和坚强的意志向埃及和其他阿拉伯国家昭示以色列国家的现实存在,埃及被其裹挟其中却无可奈何。在以色列的军事约束下,埃及和其他参战的阿拉伯国家很不情愿地接受了以色列国在巴勒斯坦存在的现实,先后与其签署停战协定。这样,通过战争,以色列建立了基于强大军事能力的、对埃及施加强制影响的权力关系结构。这一权力关系结构经过后来的四次中东战争,不仅没有被打破,而且不断被强化。
(三)以色列权力对埃及的约束
第一次中东战争失利后,埃及意外发现自己已被以色列的军事力量和强大权力困住了。尽管埃及从内心不承认以色列,尽管其仍然考虑如何将以色列“从地球上抹去”,但它却囿于以色列的权力束缚无法开展有效行动。面对现实,埃及只好违心暂时接受以色列国存在的事实,通过签订停火协议为自己争取东山再起的时间。正因为如此,埃及在停战协议中特别强调:停战协议不是任何意义上的政治或领土边界协议,不影响他们对巴勒斯坦问题最终解决的任何权利和主张,也不能取消埃及对以色列的战争状态。但是,埃及在此后的历次阿以战争中屡战屡败。对埃及来说,以色列是个日益强大的存在,以色列施加在它身上,阻止它反以抗以的强制性权力关系结构,正变得日益牢不可破。
在这一权力关系结构中,以色列是影响者,其权力意志可以概括为以下五点。第一,以色列地是犹太人的祖居地,是犹太民族精神、宗教和政治身份形成的基础;在以色列地建国是犹太人的自然和历史权利,也是国联和联合国对犹太人的政治承诺,犹太人将用生命捍卫这一权利,其他国家必须承认和尊重,与以色列和平和睦相处。第二,以色列是一个犹太民族国家,向世界各地的犹太移民开放,以色列国的阿拉伯居民应和平、平等地参与以色列国家建设。第三,以色列接受联合国决议中允许以色列建国的决定,但不接受其土地划分,以色列如能在抵御阿拉伯国家的战争中夺得土地,应将其并入以色列领土。第四,以色列声称耶路撒冷是以色列国永恒的首都。第五,巴勒斯坦难民,无论自行出逃的还是被驱逐出境的,均不能返回以色列,但可以返回一个新建的巴勒斯坦国。
以色列的上述权力意志不断通过强制性权力关系结构投射和渗透给被影响者埃及。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埃及接受和服从,就会得到利益回报;如果反抗或抵制,或者试图挑战这一权力关系结构的束缚,就会受到惩罚,遭受利益损失。第一次中东战争后期,埃及跟以色列签署停战协定并从巴勒斯坦撤军,得到了明确的利益回报:以色列承认埃及占领加沙,被以色列围困的士兵可以携带武器安全回国。以色列的这种做法,保证了处于以色列权力框架内的埃及(被影响者)的权利(有所收获)与义务(向以色列表示服从)相对平衡,促进了埃及与以色列进行不同程度的合作,而不是死抗到底。
(四)埃及观念的变化
在以色列权力的有效控制和约束下,埃及的观念开始发生变化,尽管在开始时很不情愿。第一次中东战争后,埃及于1949年跟以色列签署了停战协定。这些协定的签署本身,就说明埃及已经在国际协议的层面上委婉承认了以色列,尽管这种承认可能是暂时的、有条件的,或曰策略性的。但无论如何,埃及在以色列军事权力的裹挟下,被迫在“以协议换和平”的意义上,承认了以色列。这时候,以色列在中东地区的存在,已经是埃以双方在“共同知识”意义上的共识。
但这一共识尚不稳定,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以色列给予阿拉伯国家的利益报偿不够大,而阿拉伯国家服从以色列权力意志的代价又过高;二是以色列无法将埃及与不同于以色列权力意志的其他观点完全隔离开,反以抗以的观点无时不在浸润着埃及人的思想。所以,埃及试图冲破以色列权力牢笼的想法会不时产生,有时会发展为军事挑战。1956年7月26日,埃及总统纳赛尔经过精心准备,决心挑战以色列的权力约束。他下令封锁阿卡巴湾和蒂朗海峡,收回苏伊士运河,禁止以色列船只通行。以色列对此做出强烈反应。1956年10月29日,以色列配合英法军队突袭埃及,抢占加沙和西奈半岛,捣毁岛上针对以色列构筑的全部军事设施,埃及遭受重创。挑战失败后,埃及不得已重新回到以色列权力意志的轨道上来,默认以色列的存在并与之合作,重新开放航道,并同意将西奈半岛非军事化。作为回报,以色列将加沙和西奈半岛归还埃及。经过这一回合的交手,以色列基于军事权力推动建立的与埃及共识:“承认与合作有利、否定与对抗有害”,或者简称“有利下的和平”,再次得到强调。
“西奈战争”后,埃及意识到单打独斗无法突破以色列的权力限制,放弃认输又心有不甘。所以,在经过近11年的酝酿后,脆弱的“有利下的和平”共识再次让位于埃及挑战以色列权力结构牢固性的尝试,埃及决定联合叙利亚和约旦再次发起抗以尝试。以色列获悉此事后先发制人:1967年6月5日,以色列突袭埃及空军,对其进行毁灭性打击;同时,以色列地面部队再次占领加沙和西奈半岛,埃及军队全线溃败;约旦和叙利亚出兵援助埃及,被以色列迅速击溃。6月11日,埃及和约旦、叙利亚两国被迫再次签署默认以色列存在的停火协议。战争结束后,以色列很快抛出诱饵(由美国人秘密转达),只要埃及愿意签署和平协议(政治上正式承认以色列),以色列就会归还西奈半岛(但加沙除外)。丢了土地又丢了颜面的埃及被逼到墙角。纳赛尔在9月1日的喀土穆阿盟峰会(Khartoum Arab Summit)上做出强硬回应:阿拉伯国家与以色列之间“没有和平、没有承认、没有谈判”(Three No's)。纳赛尔强调,“与以色列直接和谈就是投降”。这一事件说明,在以色列推动埃及形成与自己的权力意志相一致的共识过程中,需要把握好压力与动力的平衡,如果以色列对埃及施加的压力过大,而给予的利益回报过小,就可能将其推向困兽之斗,不利于共识的稳定与成长。
但是,挑战以色列权力关系结构的挫败会显著强化埃及与以色列合作的观念和共识。1967年的“六五战争”以后,逐渐冷静下来的埃及很快认识到,以色列建立的强制性权力关系结构是难以突破的,以色列在中东的存在越来越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1970年9月,新上台的埃及总统萨达特在评估了阿以斗争形势后,对埃以关系进行了重新评估:不管是否正式承认,以色列都已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存在;以色列的军事力量难以击溃,其基于军事力量的权力约束也几乎无法突破;通过与以色列进行谈判解决有限的阿拉伯权力和利益问题更加明智和有效。于是,他对以色列政策进行了大幅调整:埃及可以与以色列谈判,也可以与其签署和平协议。但前提是,以色列必须从西奈半岛、加沙地带及其他被占的阿拉伯领土撤军,退回到1967年的停火线;以色列必须公正解决巴勒斯坦难民问题;必须执行联合国安理会242号决议。这意味着,埃及对以色列的观念有了明显变化:以色列是可以谈判的(不同于以前的“三不”原则);以色列只需要从1967年第三次中东战争以来占领的阿拉伯领土撤军即可(以前占领的可以不撤)。对埃及来说,这一变化是不知不觉向以色列的权力意志靠拢的一大步。
尽管如此,萨达特还是希望通过战争进行最后一搏,期望可以在夺回西奈半岛等被占领土后再进行谈判,增加讨价还价的筹码,于是就有了1973年的“赎罪日战争”。1973年10月6日,埃及军队在叙利亚军队的配合下,在犹太教的“赎罪日”对以色列发动突袭,初战告捷,但在随后的以色列反击中被逐步击溃。最终,以色列军队占领了苏伊士运河东南沿岸1600平方公里的土地和东岸的一块飞地,距离开罗仅100公里。战争的惨败使萨达特进一步认识到,使用军事力量挑战以色列的权力结构也许永远不会成功,每次战争的结果只能进一步强化以色列对其领土的控制。所以,和平谈判才是解决阿以问题的最佳方式(这距以色列的权力意志又近了一步)。对以色列而言,战争开始的挫败也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其军事自信,他们不知道在下一次战争中能否打败埃及。所以,说服阿拉伯人接受以色列,最好的方法可能不是一味通过战争和加强军事控制,而是在强化军事打击和军事控制的基础上,加强利益诱导,促使他们进行谈判。这意味着,在“赎罪日战争”后,以色列和埃及在和平谈判问题上想到了一起,“合作有利”的共识进一步被强化。
此后,埃及与以色列的正式和谈比较顺利。1973年10月24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339号决议,要求参战各方停火。借此机会,埃及国家安全委员会顾问伊斯梅尔向前来调停的基辛格表示,只要以色列同意埃及向第三军团运送非军事物资并彻底停火,埃及愿与以色列进行直接谈判。基辛格立即抓住机会,协调埃及和以色列的军事长官举行脱离军事接触的直接会谈。1974年1月19日,埃及和以色列正式签署《西奈部队隔离协定》(Si-nai Separation of Forces Agreement)。1975年9月4日,埃以两国又正式签署了《西奈临时协定》(Sinai Interim Agreement),宣布两国的冲突应和平解决而不使用武力。
这是埃及在不知不觉之中,沿着趋向以色列权力意志的方向,与以色列形成的一个重要共识。至此,这一共识已不仅仅是在利益权衡基础上的不稳定共识(共同知识),而是在反复权衡和不断试错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共同信念:以色列希望埃及相信且埃及也已经相信,承认以色列并与其和平共处、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是唯一可行的选择。在这一信念支撑下,埃及不顾其他阿拉伯国家的反对,毅然赴美国参加与以色列的“戴维营会谈”(Camp David Talks),并与以色列签署《埃以和平条约》(Egypt-Israel Peace Treaty, 1979.3.26),正式承认以色列,正式结束与以色列的敌对状态,实现了与以色列的和平共处。从此以后,埃及的反以立场大大减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