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企业发展报告(2013~2014)(文化发展智库报告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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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若干展望及建议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确定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基本纲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从战略高度就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做出了全面部署,我国文化企业无疑迎来了一个全面、快速、健康发展的新阶段。

(一)我国文化企业发展前景的基本展望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的基本方针。展望未来,在文化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化以及我国经济的持续成长进程中,我国文化企业发展的前景无疑是极其广阔的。其中,就现阶段而言,我国文化企业将面临三个方面的重大进展。

1.文化企业发展的制度环境将有明显改善

随着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的建立健全,不仅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将得到充分发挥,而且趋于完善的文化市场进入和退出机制必将使各类社会资本拥有自主经营的更大空间。无论是在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的文化工业部门,还是在某些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的文化服务部门,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全面放松管制以及多层次文化服务和要素市场的逐步形成,无疑将不同程度地提高相应领域的市场化程度,从而大大促进各类文化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同时也使塑造竞争优势成为我国文化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我国文化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和盈利性也将得到相应提高。

另外,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文化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文化企业发展的制度性约束体系亦将发生重大变化。在坚持导向性的基本前提之下,企业发展的自由度、公平性、合意性无疑会得到显著提高。特别是在文化投资和文化创新领域,政府审批制度的革新必将进一步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企业的投资和创新热情,我国文化企业也将迎来一轮投资和创新的高潮。

2.国有文化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加速

一方面,在国有经营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工作基本完成之后,不仅这些转企改制企业体制机制的改革将走向深入,而且相应的政府管理也将进一步规范、透明。这样,在转企改制企业较为集中的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3个大类中,转企改制企业与非转企改制企业在市场环境、政府管理及扶持、要素流动、社会分工与协作等方面原本存在的较大制度性差异自然会随之而逐步得到消除,产品与服务的多样化也就必将成为这些大类中企业多样化的唯一标志。

另一方面,从市场配置资源的角度来看,“转企改制企业”布局的形成由计划经济时期所致,现阶段我国转企改制企业将会发生涵盖业务、资产、行业、空间的全方位、大规模重组。它既是提高国有文化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的必由之路,又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必然结果,当然也是市场化程度提高之后对非国有文化企业的竞争压力加大的必然反应。

3.文化内容生产企业的发展速度将进一步加快

文化内容生产领域一直是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和政府扶持的重点,也是国有控股文化企业相对集中的领域。随着转企改制任务的基本完成以及相关体制机制改革的全面深化,国有控股企业在该领域的发展相信会有所提速。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管制的放松,非国有资本进入文化内容生产领域的规模也将相应扩大,从而推动文化内容生产企业的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

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文化内容生产企业加速发展的趋势中,广大“传统”文化内容生产企业也面临着来自“新兴”文化内容生产企业的有力挑战。在努力提高传统业务经营效率的同时,积极参与并合理扩大诸多新业态、新产品、新业务的发展,当是“传统”文化企业求生图强的必由之路。

(二)推动我国文化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建议

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企业发展从来就是市场机制引导下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结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推进企业发展只可能有两个前提:一是存在市场失灵,政府旨在克服市场失灵的干预在客观上通常能起到推进企业发展的作用,如反垄断政策;二是国家战略需要,基于市场机制的政府有限干预必须有利于企业更快更好的发展,如政府对高技术企业的扶持。就此而言,我国政府推进文化企业发展虽然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需要,但也必须遵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着力解决那些市场机制尚难以解决同时政府干预确实有效的问题。为此我们提出如下三项政策建议。

1.严格界定公共文化政策和文化产业政策

政府公共文化政策服务于全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主要通过政府出资举办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满足全社会对公益性文化产品和服务的需求。而文化产业政策则服务于国家发展文化产业的战略需求,主要通过扶持特定企业、特定商业性项目、特定商业性行为的途径,促进相应文化企业的成长,最终达到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战略目标。为此,在推进文化企业发展的政策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区分这两类不同的政策性质,绝不能混为一谈。

不仅如此,由文化发展的固有特性所致,许多文化产品和服务门类公益性和非公益性并存。为此,在政府扶持这些门类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设计上,同样需要区分公共文化政策和文化产业政策。其中必须明确的是,文化企业固然需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但其并没有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义务。如果需要由文化企业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那就应当直接由政府出资,如政府采购、项目资助。

2.聚焦文化内容生产活动,以鼓励创新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府文化产业政策体系

如前文所述,在我国文化企业发展呈现高度多样化的条件下,政府文化产业政策体系的设计应聚焦文化内容生产活动。文化内容生产活动是现代文化产业体系的核心,是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基石。政府扶持政策聚焦于此既充分体现了文化内容生产活动的重大战略意义,同时,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扶持政策导向性、激励性作用。

在聚焦文化内容生产活动的前提下,建议以内容、技术、业态的创新为政策鼓励和扶持的重点。通过政府扶持,不仅使得文化企业的创新活动能够为经济增长和文化发展提供充足的动力,而且也有利于广大文化企业有效应对由创新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风险,最大限度地提高创新投入。

3.进一步规范政府对国有文化企业的扶持

国有文化企业一直是我国政府扶持的重点。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背景下,政府对国有文化企业的扶持应顺应新的形势,进一步加以规范。具体建议有以下两点。

第一,规范并改善对特许经营企业的政府管制。在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2个大类中,有着一大批拥有出版或播出特许经营权的国有企业。必须从反垄断和维护国家利益的立场出发,严格管制特许经营企业纵向一体化行为,鼓励制作与出版、制作与播出分离,坚决抑制特许经营企业垄断上下游市场的行为。同时,对特许经营企业从事非特许经营业务、特许经营业务所可能获得的垄断收益、对外投资等事项,建议制定针对性的管制措施。

第二,规范政府直接补贴国有文化企业的行为。鉴于目前各级政府对国有文化企业的补贴名目较多的事实,建议进一步规范为四类:①对于政策性亏损补贴,建议继续维持;②减少甚至取消经营性亏损补贴;③对于国有文化企业提供公益性文化产品和服务,建议不再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可运用政府采购、招标、公开资助等方式;④对于国有文化企业提供的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产品和服务,建议采取政府奖励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