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性别研究(第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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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发展生产与婚姻家庭的张力

婚姻法的宣传过程,始终是围绕着发展生产、动员群众生产积极性来展开的,而且在当时中国人民生活困苦、急需发展生产力的历史情境下,将宣传婚姻法与鼓动生产相结合也有利于人民接受新法、新观念,经济自主与经济状况的改善成为个人、家庭、国家之间利益共享的目标。正如市贯委会在运动月初期强调的,宣传要“结合群众生产上和工作上的切身好处,说明婚姻制度的改革和民主和睦家庭的建立对生产、对社会、对全国男女老少都有好处。说明个人、家庭与国家间的利益是一致的”。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贯彻婚姻法宣传工作计划》, 1953年1月19日,北京市民政局民政科《北京市五三年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1953年1月~6月,北京市档案馆,196-2-476(2)。

(一)妇女:经济独立与社会地位的谋求

在1950年婚姻法刚刚颁布之时,《中共中央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就明确了实施婚姻法的几层目的。首先是“使中共男女群众——尤其是妇女群众,从几千年野蛮落后的旧婚姻制度下解放出来”,其次“建立新的婚姻制度、新的家庭关系、新的社会生活和新的社会道德”,最后“促进新民主主义中国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彻底发展”。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婚姻法及其有关文件》,人民出版社,1951,第8版,第11页。可见,从一开始,婚姻法宣传和婚姻纠纷处理的现实目的是,通过提倡男女平等,吸引妇女加入社会劳动,从而为新国家的建设增加劳动力;同时,通过营造和睦家庭,提高群众劳动积极性,增强军队战斗力,巩固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而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创造和巩固最广泛的统一战线。

运动月中曾出现了一批脍炙人口的文艺作品,就生动地体现了婚姻法宣传的这一用意。戏剧是当时最受群众欢迎的文艺宣传形式,笔者在搜集史料时曾做过一些对经历过50年代的人的访谈,笔者发现被访者对于当时婚姻法的各种宣传方式中记忆最为深刻的是戏剧作品,特别是《小二黑结婚》和《小女婿》这两部,他们甚至能记住其中的大部分情节。他们回忆说:“有艺术团下来演的,或者学生自己排”,还有的“就在戏院里面演,那个时候还有电影了,不用票,自己拿个小板凳爱看就去看去了。”《杨树行:戏剧是农村中给人印象最深的宣传形式》, 《李二苓访谈录》,第4页。《刘巧儿》《好夫妻》等也是群众耳熟能详的。另外,1952年10月底《北京妇女》改为《北京日报》的副刊出版,集中力量宣传婚姻法,并且报上还连载诸如《可真是挺好的一对》《旧家庭变成了新家庭》等连环画,还有唱词、小说等文艺作品。《北京日报》1952~1953年。所有这些文艺宣传作品都是以当时各具代表性的婚姻家庭为主题,是典型案例的文艺化表达,可以从中看到政府的舆论导向。其正面角色一般都是工作积极、学习进步,追求婚姻自由、要求男女平等的新一代女青年。例如《刘巧儿》中的刘巧儿,《夫妻之间》中的张嫂,《妇女代表》中的张贵荣等。《独幕剧选集》,新文艺出版社,1953。另外,当时的《北京日报》还刊登了许多歌颂各条战线上涌现出来的新中国妇女的报道,例如《热爱孩子热爱工作的乡村女教师——陈玉兰》《热爱孩子热爱工作的乡村女教师——陈玉兰》, 《北京日报》1952年10月9日,第3版。《新中国第一个女推土机手胡友梅》《老大娘们也参加了宣传工作》《老大娘们也参加了宣传工作》, 《北京日报》1952年11月30日,第4版。《“共和国英雄”火车女司机朴春月》《“共和国英雄”火车女司机朴春月》, 《北京日报》1953年1月24日,第4版。《新中国第一支女子测量队》《首都女工的巨大成就》《首都女工的巨大成就》, 《北京妇女》第10期,《北京日报》1953年3月11日,第4版。《新中国第一批女钻探工人》《新中国第一批女钻探工人》, 《北京日报》1953年4月5日,第4版。等。在北京市的运动月总结上也写道:“结合普选,深入进行男女平等的教育,并在报纸上和利用其他方式,宣传新中国成立后妇女在各个战线上的作用。特别是多数妇女达到的成就。”北京市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城区组《北京市城区贯彻婚姻法运动工作总结》, 1953年5月4日,北京市民政局民政科《北京市五三年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1953年1月~6月,北京市档案馆,196-2-476(2)。通过宣传女人也可以参加各种各样的经济和社会建设工作,也能为新中国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的方式,来提倡男女平等。

图3

《新中国第一个女推土机手胡友梅》, 《北京日报》1952年10月30日,第4版。

正如《赵小兰》中表达通过参加生产实现男女平等的台词一样,女性只有经济独立了才能摆脱家庭、丈夫的束缚,只有经济独立才能不听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女主角说“我有双手,我自己能劳动,谁我也不靠”, “没能力的才靠命”,赵小兰的姐姐也迫于男人的打骂提出离婚,说“有双手能劳动,共产党的天下走到哪也饿不死”。金剑:《赵小兰》(故事发生在1950年春), 《独幕剧选集》,新文艺出版社,1953。因此,新中国的女性应该参加社会劳动,一方面,只有在生产上男女平等了,才能追求婚姻自由,获得独立的人格和社会地位。另一方面,提倡妇女在工作成绩和工作领域上也要追赶男性,从而摆脱“轻视妇女不能劳动”的传统观念,用妇女的实际行动来证明男女应该平等。这些女性劳动模范和积极分子的形象塑造,有助于改变群众的价值观,使他们自然而然地意识到劳动光荣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家庭和谐是相辅相成的,甚至只有男女一起为发展生产、为社会做贡献的共同伟大目标而努力,才能建立和谐幸福的家庭。这种宣传给群众的日常生活拟定了一种道德准则和政治追求,从而促成了人们行为的模式化行为模式是区别于行动而言的,它意指将社会成员“标准化”,将个体与社会身份相等同,将所有社会成员都极力地吸纳到一个单一社会中去,从而更为便利有效地控制庞大的人口。该理论可见汉娜·阿伦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一文中“社会领域的兴起”小节,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2005。。这样既安定了社会,也调动了人民的劳动积极性。

图4

《新中国第一支女子测量队》, 《北京日报》1953年2月20日,第4版。

并且在运动月即将结束时召开的“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中,最为重要的议题即在新中国进入全面建设时期,发动妇女积极参加各种社会生产和政治生活,为建设祖国做出自己的贡献。“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从1953年4月15日开到4月23日。并且在《北京日报》上,从1953年4月16日刊登《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昨开幕 邓颖超作〈四年来妇女运动的基本总结和今后任务〉的报告》开始,就以各种形式全面、集中地宣传、鼓励妇女参加社会工作,例如介绍各个岗位上杰出的妇女工作者,刊登有关妇女大会内容的文件等。见《北京日报》1953年4月。在这之后的妇女工作则是在宣传“妇女解放”“劳动光荣”的观念之外,还做了一些实质性工作,例如办托儿所将妇女从繁重的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从事生产建设,积极培养妇女干部等。南苑区红星集体农庄工作组《1954年妇女工作总结》, 1955年1月20日,中共南苑区委办公室《红星集体农庄及团总支、妇女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1954,北京市档案馆,36-2-26。可见,从在宣传婚姻法中提倡男女平等,到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政府发动占人口半数的妇女参加社会生产、支援国家建设的用意是相当明显的。

妇女走出家庭走向社会也为向妇女宣传贯彻各种政策提供了便利。当时运动月与速成识字工作相结合,夜校、速成识字班等成为宣传婚姻法的一种途径。而且对于在当时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北京来说,男的基本上有些文化,女性文盲相对较多,因此参加识字班的大多为妇女。再加上同时展开的爱国卫生运动、社区办托儿所等,由于妇女较擅长于卫生和培育小孩儿,因此这些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也是妇女居多。可见,婚姻法通过这些途径直接向妇女宣传,政府对社会的影响也因此扩大并深入了。

男女平等的新价值观也给家庭生活带来了新的问题。当时,妇女一般都比较积极地配合政府的宣传,认为婚姻法是对女性的“解放”,但是,家庭其他成员中也有不能接受男女平等观念的,特别是男人和老人,这样必然会引起冲突。例如,1953年1月的一个检查报告中引用了一段当时妇女群众的反映:“应给男人讲讲,不然我们要自由男的不让,那事儿就更大了。”1953年1月13日,北京市人民委员会《政务院“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催报执行情况”“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和内务部“继续贯彻婚姻法”“检查过去及通过各级人代会贯彻婚姻法”的通知;市府的检查报告》, 1951年9月26日~1953年2月1日,北京市档案馆,2-5-16。政府的对策是“男女一齐发动的方针”: “不仅要向妇女宣传妇女问题和各方面问题,而且要向社会上宣传妇女问题,这样才可使妇女冲出狭小的圈子和引起社会上各方面的重视与关怀。”中共北京市第五区委员会《五区妇联三年来工作汇报》, 1952年8月24日,北京市档案馆,40-1-72。在单位中宣传时,也特别提出要注意“职工和家属应一起发动,以防止因发动不平衡促成家庭纠纷激烈化的现象”《工矿、企业三月份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计划》(第四稿), 1953年3月3日,北京市民政局民政科《北京市五三年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1953年1月~6月,北京市档案馆,196-2-476(2)。

另外,虽然政府采取了办托儿所等相关措施帮助妇女减轻家务劳动的负担,但是妇女仍然要承担绝大部分家务劳动,所以妇女以及家庭其他成员帮助年轻妇女协调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的关系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当时北京很流行的话剧《夫妻之间》北京人民艺术剧院下厂小组集体创作《夫妻之间》(故事发生在1952年初冬),《独幕剧选集》,新文艺出版社,1953。就描述了一个从家庭走向社会工作的妇女,以及这一角色变动给家庭带来的新矛盾的故事。女主角张嫂除了上识字班,组织托儿互助,参加爱国卫生运动,还要抱孩子、做家务。她虽然这么忙,但是她的丈夫——劳动模范张德山“家里的事他什么也不管”, “尽说我(张嫂)不学习,没文化,这我真学习了,他可一点儿也不帮我的忙”。于是,邻居孙兰英劝她“好好干,干出来让他瞧瞧”, “妇女现在可跟从前不一样了,开电车的、开汽车的、开火车的,连开飞机、坦克的都是咱们妇女,咱们妇女哪点不如他们哪?”后来张嫂评上了卫生模范,张德山的领导对张德山面对面地作思想工作,才使两人和好,达成家里的事各尽所能、互相帮助的协议。整个剧本都在动员男女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生产工作,并建议家务劳动在主要由妇女承担的基础上,要求男主人也应该在闲暇时间帮忙,从原来的表面和谐家庭建构成“真正男女平等的和谐家庭”。

不过,在当时这种家庭男女主人的互帮互助确实极为有限,据访谈的情况来看,当时的男性一般都很少做家务,只能帮忙做少量的力所能及的事情,例如被访者赵采凡说,“我父亲就不太会做家务,他就知道挣点钱,家务他不大会做,像那一代人里头,也不是绝对的说不会做,但总的来说是不会做,因为两人都工作不可能光靠一个人,所以也帮着买点菜、买点粮食,我有印象我父亲拿个筐出门买菜去”。《赵采凡:以个人现实为基础的婚姻》, 《李二苓访谈录》,第12页。她父母是属于新中国成立前后的那辈人,而另外一位被访者郎昆吉也认为,“小孩儿我爱人照顾得比较多,所以她是咱家的第一功臣”。而他的爱人也是有社会工作的,“在食堂、托儿所、保院都做过”。《郎昆吉:军旅生涯的婚姻与家庭》, 《李二苓访谈录》,第16页。赵采凡认为,“因为一家人嘛,共同谋生啊,养育儿女,一般来讲都挺好的,我是不大知道,没引起什么家庭纠纷的”。《赵采凡:以个人现实为基础的婚姻》, 《李二苓访谈录》,第12页。可见,在当时女性是愿意以多承担一定劳动为代价,从传统的主内角色转而主动地参加社会活动的,这表明女性社会地位的提升,以及参加社会工作有助于改善家庭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实极大地吸引着当时的女性。

然而,在新的婚恋家庭观念逐步得到认可,妇女解放事业融入到社会建设的潮流中时,对女性自身特殊需要的潜在关注却是持续降低的,就连妇女自身也认为在“旧社会”中男性处于优势,那么要实现自己地位的提升,就要扮演男性在社会中所承担的角色,显示妇女也具备与男性相同的能力。通过以上分析,妇女以增加自身劳动消耗,将社会工作和家务劳动的双重负担加于一身为代价,一定程度上谋取了妇女地位在经济、政治、社会方面实实在在地提升。但是,出于女性自我认同和其特殊的生理性质的需要艾华、李银河:《关于女性主义的对话》, 《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4期;〔英〕艾华:《中国的女性与性向:1949年以来的性别话语》,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在巩固两性现有平等地位的基础上,我们需要再次提出性别的差异性,明确差异不等于不平等,只有正视差异才能获取真正的平等。因此,这种以增加劳动投入来谋取地位提升的发展模式,必然会引起新的质疑和反思,并带来新的变化。

(二)家庭:以节省开支为利益诱导

自由恋爱结婚在当时能够被很多人接受,特别是被长辈接受,另外一个主要的原因是,自由恋爱结婚简化了婚礼排场,有利于人们节省婚嫁开支,使得大多数人娶得起老婆,既省心又省钱。早在1951年毛主席就号召“增加生产、厉行节约”,在婚姻法的宣传上也继续贯彻这一精神,“政府婚姻法主张男女婚姻自主,双方愿意了到区政府一登记就结婚”,主张“不操办更好,少铺张浪费,过好日子是真的”。金剑:《赵小兰》(故事发生在1950年春), 《独幕剧选集》,第52页。用自由结婚和简单朴素的新的结婚仪式替代封建的包办、买卖婚姻和铺张浪费的结婚仪式。一方面,将坐花轿、要聘礼看成是将妇女当作商品来买卖,因此妇女提高“觉悟”后不甘心把自己当成商品卖出去,认为坐花轿简直是奇耻大辱;《第十一区1951年婚姻工作总结》, 1951年12月2日,北京市南苑区人民委员会民政科《区人委:关于民政、救灾、优抚、婚姻、转建工作的计划、报告、通知》, 1951年1月17日~12月23日,北京市档案馆,37-1-17。另一方面,对于男方来说,简化婚礼亦能够节省大量开支,光不坐轿子一项,就可以节省三百元《张晓梅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报告》, 1951年12月28日,北京市档案馆编《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北京》,北京出版社,1995,第698页。。而且婚礼省下来的钱还使得人民群众有余力进行生产投资十一区团和村青年团员吴凤信和青年妇女李秀珍结婚,说服了女方父母,举行了简单朴素的新式婚礼:村长讲话,新夫妇提出搞好生产、学习的保证。婚后,李秀珍的父亲说:“新式结婚没有坐轿子,没买柜子、箱子,我省下的钱一定买上肥料,把明年生产搞得更好。”这只是一个较为生动、具体一点的例子,相关的话语在很多地方也可以见到。《张晓梅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报告》, 1951年12月28日,北京市档案馆编《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北京》,北京出版社,1995,第698页。。简单的新式婚礼在50年代已经流行开来。在1952年的检查婚姻法报告中就说“浪费情况基本上消灭”,到“52年没有坐花轿”的,《关于检查婚姻法的工作报告》,北京市南苑区人民委员会民政科《南苑区人委:关于优抚、救济、婚姻、民政工作的总结、报告、办法、通知》, 1952年2月5日~11月12日,北京市档案馆,37-1-30。例如,吴广新、赵采凡等人的访谈中就提到当时简单的婚礼仪式一方面是因为政策引导,另一方面是因为当时国家确实经济困难,物资供应的情况也不允许花费过大的婚礼仪式。《赵采凡:以个人现实为基础的婚姻》, 《李二苓访谈录》,第10页。可见,民众能从节省婚姻开支中得到实惠,新式婚姻节约了人民的文化成本,有利于降低人民的经济困扰,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特别是对于刚刚经历过长期战争的中国社会来说,吃饱穿暖是放在第一位的。因此婚姻法宣传在当时迎合人心,婚恋观的变迁自然接踵而至。

虽然对于大多数普通民众来说,发展生产、勤俭节约的口号与婚姻法宣传在实践中能互相促进,但是,处于社会底层的人反而认为自由恋爱的风气使他们的婚姻问题更加难于解决。例如,当时北京市的三轮车夫、摇煤工人就反映说:“包办还能找个老婆,自主了谁和我们搞对象?”北京市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城区组《北京市城区贯彻婚姻法运动工作总结》, 1953年5月4日,北京市民政局民政科《北京市五三年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1953年1月~6月,北京市档案馆,196-2-476(2)。他们认为自己的工作没前途,妇女一般都不会选择和他们结婚。这大致是因为,在包办婚姻的情况下,这些底层民众如果能通过他们的努力积攒下来一定的资金,就能花钱娶个通过嫁女儿来缓解经济窘迫家庭的女儿,但是提倡婚姻自主之后,缔结婚姻更加尊重女性当事人的意愿,并且在无论嫁给谁都同样没有彩礼的情况下,女性选择更有发展前途,经济、生活状况更好的男性结婚,必然成为选择配偶的更为实际的因素。对于这一问题,政府也暂时“还没有有效的办法来解决”。被访者郎昆吉以普通军人为例说:“当时普通军人经济上比较困难,所以女方提出离婚的多,不过军婚受婚姻法的保护,但也只能是部队和地方多做女方的思想工作。”他说普通军人“当时工资很少,六七块钱,就能够买点牙刷什么的,家里困难的一个月还只能用一两块,你还得给家里寄过去。比如说部队里面发军衣了,一年一年的又发新的了,旧衣服你就得攒下,寄家去。”《郎昆吉:军旅生涯的婚姻与家庭》, 《李二苓访谈录》,第15页。可见,被法律保护的收入较少的普通军人的婚姻状况即是如此,那么那些没有法律的特殊保障、经济收入更少、更加没有保障的底层群众的婚姻状况,可以想象会是非常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