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法制建设的互动关系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新闻舆论监督在法制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干扰司法独立的“媒体审判”现象,与法制建设形成了冲突。如何辩证地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冲突,构建合理和谐的运作规则,是实现新闻舆论监督与法制建设良性互动的关键所在。
一 新闻舆论监督对我国法制建设产生的作用
新闻舆论监督,是指包括记者在内的社会公众通过新闻媒介对公共权力的行使及各种权力关系发表意见和看法,从而对其进行民主监督的一种方式,是新闻媒介“社会守望”功能的主要体现。新闻舆论监督权直接来源于宪法赋予的权利。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这更是为新时期我国新闻媒介开展舆论监督指明了方向,利于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一)新闻舆论监督促进法律法规的修订与完善
新闻传播具有及时性、受众面广等特点,一些严重违背伦理道德而尚未有法律规范的问题经新闻媒介报道,能引发来自社会公众的强大舆论压力,促使立法机关做出回应,从而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解决问题。
最典型的个案当属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2003年3月17日,27岁的大学毕业生孙志刚在广州街头被当地公安机关误认为身份不明的乞讨人员而送到收容站收容,3月20日被殴打致死。4月25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惨死的经过,该报道当天被各大网站转载,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2003年6月18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同时废止了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可以说,促成一部实行了21年的国家法规的废止,媒体在其中发挥的舆论监督作用功不可没。
(二)新闻舆论监督促进司法权的正当行使
一个国家要保证公共权力的正当、有效行使,必须设置强有力的监督机制。社会公共权力行使的不当和失误,一旦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形成舆论压力,往往比较容易得到纠正。换言之,公众通过新闻舆论监督了解国家的司法权的行使、运作情况,对运作过程中的不合理、不合法的内容及时做出反应,可以对司法人员行使司法权形成一种制约,从而实现司法公正。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刘涌案”二审结果,由一审的死刑改判为死缓,理由是“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一时舆论大哗,网络媒体和一些主流传统媒体纷纷发表评论,对此表示质疑,认为改判很难经得起法律的推敲。媒体质疑“刘涌案”改判,反映了一定的民意,某种程度上起到了社会调节阀的功能。这是新闻舆论监督促进司法权正当行使的一个典型例证。
(三)新闻舆论监督抑制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是司法公正的天敌。对此江泽民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毋庸讳言,现阶段司法腐败现象的确大量存在,司法队伍里的少数工作人员素质低下,对一些案件实行“幕后策划”“暗箱操作”,部分司法人员甚至与不法商人和黑社会沆瀣一气,疯狂敛取不义之财,致使一些简单的案件久拖不办。本应是社会稳定的“安全阀”的司法系统,却积聚了社会的大量不满情绪。
新闻舆论作为社会监督中最活跃的一支力量,通过记者的追踪采访和调查,可以为司法监督机构提供大量的违法线索,对隐藏于幕后的“权钱交易”“权权交易”予以曝光,使司法活动中的腐败现象和司法不公现象引起国家监督机构的重视,并得到迅速及时的处理。新闻舆论监督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作用,表明传媒监督与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及取向的契合。有人把它表述为:“其一,传媒监督有助于增加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的作用;其二,传媒监督为社会公众评说司法行为,并间接参与司法过程提供了条件,从而降低了司法专横和司法武断的可能性;其三,社会各方面对司法现状的批评蕴含了对司法体制内部监督资源不足的抱怨,特别是由于客观上的封闭性和实践上的低效能,司法体制内部的监督未能取得广泛的信任,因而司法体系外部监督资源便成为司法体制改革中制度创新的重要关注点。而传媒监督被普遍认为是司法体系外部监督的常规的、基本的形式。”
二 新闻舆论监督与法制建设的冲突:媒体审判
尽管新闻舆论监督为“阳光”执法带来了一定的助推力,但新闻传播和司法审判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活动,分别有着自己的判断标准和游戏规则。正如法学专家何家弘所言,新闻舆论监督偏爱“接受美学”的理论,喜欢按照社会关注的热点并利用民众蕴含的激情去创造轰动效应;而司法审判遵循“距离美学”的原则,宁愿与公众保持一定距离并经过独立冷静的理性思考来体现法律的精神。因此,传媒崇尚自由,讲究新闻的时效性和传播的广泛性;司法追求公正,注重过程的规范性和结果的正确性。对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处长韩元恒曾说:“舆论监督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可以起到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监督司法运作、防止腐败的作用;另一方面,如果对这种自由不加任何限制,它就有可能成为破坏司法独立、损害司法公正的工具。”
舆论效果的产生一般分两步。首先,新闻媒体通过报道让公众了解事件的前因后果;其次,公众依据所收到的信息产生对这类事件的独立看法和意见。在这两个阶段中,媒体不仅扮演着“信使”的角色,也扮演着受众“导引者”的角色。在媒体的“导引”下所构成的受众情绪就构成社会舆论。它既会影响执法者对法律事实的看法,也会影响他们对法律制裁是否适度的评价,以及影响他们对产生相应的社会后果的判断,这就是新闻舆论监督所形成的社会威慑力,它有助于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但是,如果运用不当,便会产生相反的结果。比如一些报道掺入了过多的个人情感或主观意愿,对案件提前进行定性,以致公众先入为主而形成刻板印象,这种超越司法程序的行为,不仅会给司法机关的公正审判带来压力,在某种程度上干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同时也严重侵犯了当事人公平获得审判的权利。新闻媒介这种与我国法制建设中倡导的司法独立相背离的非法制行为,被称为“媒体审判”。
媒体审判实际上是一种严重的越位现象,它最大的危害便是干扰了司法独立审判,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这样的事例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中并不鲜见。2001年3月,湖南的蒋艳萍涉嫌特大经济犯罪案,不少媒体在开庭之前就对蒋案进行了一番“审判”,湖南某报甚至在法院尚未对蒋艳萍做出有罪判决之前,就下结论说蒋艳萍是贪污1000余万元的“女贪官”。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在“张二江案”“张金柱案”“马加爵案”的报道中。
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媒体审判”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与我国法律实行的无罪推定原则是相悖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民事案件结案之前,抢先做出倾向于一方的报道,则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确认的诉讼当事人平等的原则。
反对和防止“媒体审判”,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国际新闻界和法律界是有共识的。1948年,联合国《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第三公约》把“妨碍法庭审判之公正进行”的新闻列为禁载。1994年世界刑法学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5条规定:“公众传媒对法庭审判的报道,必须避免产生预先定罪或者形成情感性审判的效果。”因此,严格地说,“媒体审判”并不是媒体舆论监督的一部分,而是媒体舆论监督权的滥用。
三 实现新闻舆论监督与法制建设的良性互动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该报告还提出:“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由此可见,维护司法公正和坚持新闻舆论监督对于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新闻舆论监督与法制建设之间理应良性互动。
(一)依法进行新闻舆论监督
首先,要合理规范新闻舆论监督的原则。
目前,我国法律除了规定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媒体不得报道庭审过程和案情外(报道判决结果不在此限),对新闻报道应遵守什么样的规则以免妨碍司法独立没有具体规定。如何界定新闻舆论监督司法的合理界限,已成为法律界和新闻界共同关注的一大焦点,也是司法实践的一大难点。
从保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有研究者提出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对法庭审判过程的报道必须是客观的、全面的。在开展司法监督活动中,报道一定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司法活动的本来面目,不能凭主观的臆想进行推理、判断或随意夸大,不能使用各种煽情和带有明显倾向性的语言,更不能对诉讼参与人进行人身攻击性的评论,包括侮辱和诽谤。第二,不得对未决的案件做倾向性的报道。司法活动是一种法律职业化和专业化的活动,有其特定的工作规律;司法工作人员是依据法律,根据确认的证据进行理性、冷静的法律推理,严密论证,做出判决。第三,慎重对待诉讼过程,尤其是刑事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新闻媒体在对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报道时一定要谨慎从事,保持中立立场;在对通过行使知情权而获得的诉讼文书只做如实报道,而不发表带有倾向性的评论和意见,以免误导公众,对司法人员产生压力。
总的来说,新闻舆论监督司法活动应当把握大局,符合现行的政策和法律规定,应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谈司法公正时说:“构筑起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是依法治国的需要。舆论宣传和监督,多做能增强这种忠诚与信仰的宣传,绝对不可以摧毁这种忠诚与信仰。对于司法工作的报道,要特别注意维护司法的权威,维护法律的权威,追求客观、准确、公正。”《人民法院报》副总编倪寿明也指出:“媒体报道要体现出对法律的责任意识,应当符合现代司法理念。法律新闻报道不同于一般的新闻报道,应秉承法律精神,用严肃的态度对事实进行取舍。”
其次,从事司法新闻舆论监督的记者应有必要的法律素养。
为了营造社会与民众支持舆论监督的机制,新闻记者在开展对司法的舆论监督过程中要具备必要的法律修养,即掌握法律基本知识,了解相关的法规文件,增强法律意识,克服法盲现象。新闻记者缺乏必要的法律信念,法律知识贫乏、法律意识不强,就势必会导致传媒无法恰当地过滤公众所宣泄的与法制要求不一致的情绪,以致影响甚至干扰司法公正。因此,从事司法新闻舆论监督的记者必须学法、懂法、守法,以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开展新闻舆论监督。
(二)司法部门要恪守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院则是根据法律审理案件的审判机关,是现代法治国家最公正、最权威的机关。法律的尊严不可侵犯,法院的权威不容挑衅。因此司法机关一方面要注意新闻舆论的提示和帮助,以加强新闻舆论职能和司法审判职能的内在衔接;另一方面更要恪守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进行司法审判,这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要求,也是实现新闻舆论监督与法制建设良性互动的最佳选择。
据《法学大词典》解释,“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干涉。它通常指下列3个内容:①司法机关的组织自成体系,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组织系统完全分离;②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即使是直辖的上级机关也不得过问,这是司法独立的核心;③法官的地位、职权均由特定的法律条款保障。司法独立要求法官保持冷静思维与独立判断,确保法院审判权的公正性,防止法官的审判过程和结果受到来自其他政府权力或外界力量的干涉和影响。根据《世界司法独立宣言》和《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司法独立最低限度标准的规则》所确定的“司法独立最低标准”,完整的司法独立概念应该包括4个不可分割的基本方向,即实质独立、身份独立、集体独立和内部独立。英国学者斯蒂芬认为:“一个独立的司法审判机关应当是一个根据法律实现正义而不受政府政策和倾向性影响的司法机关。”
“司法公正”,又称司法正义,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它包括与司法权的运作有关的各种因素从主体到客体,从内容到形式,从实体到程序,从静态到动态,均达到合理而有序的状态。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密不可分,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实现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
为此,首先要加快司法改革的步伐,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法制建立的过程中,司法独立应当优先于各种外在监督,以避免对司法机制自身的破坏。在司法公正受到普遍怀疑时,对监督的作用和价值可能会产生过高的期望。事实上,新闻监督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公正问题。”新闻舆论监督只是民主监督体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一种无形的力量,其本身并不对人的行为具有强制支配性。因此,司法公正的实现必须依靠从司法队伍、司法制度、司法机构和司法行政管理等方面进行司法改革,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司法公正的真正实现。
其次,要倡导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行,保证司法公正的完整性。
司法公正作为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建构的是扬善除恶的公共秩序,程序公正符合人们事先约定的法律规范。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当程序的设计和事实符合正义的基本要求时,其得出的结果才有可能是正确、真实的;反之,不公正的程序往往难以得出正确的结论。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代表的是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华东师范大学许纪霖教授在《刘涌案改判之争的两种正义》一文中指出:“我们同时需要两种正义,程序正义保障的是个人的权利,实质正义建构的是扬善除恶的公共秩序。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是两个正义分别追求的目标所在。”“实质正义凭借的是人们的善良意见,但善良意志假如没有法律的规约,同样会好心办坏事,形成多数人的暴政。在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社会里,实质正义特别容易被专制者操控,成为草菅人命的工具。”“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即使代表广大民众的实质正义,也要通过正当的程序体现出来,否则就有可能走向反面,成为(程序)的非正义”。如果说新闻舆论监督的道德评判趋向的是实质正义,那么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我们绝不可以为了公众的民意而放弃程序正义。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应该说是既存在对立性,又存在统一性。两者的统一性表现在都追求社会公正的相同目的上,正如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与中央新闻单位座谈会上讲话中所指出的:“人民法院工作的宗旨是贯彻实施法律,确保社会正义,新闻媒体的价值也是宣传弘扬法律,维护社会正义”,“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的任务和目标是一致的”。只不过司法是通过依靠公众同意的公正准则——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以追求法律的公正;传媒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是非,批评侵犯者的侵犯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尽管随着法治观念逐步深入人心,这种道德上的公正和法律上的公正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保持一致,但是要真正实现新闻舆论监督与法制建设的良性互动,还须新闻界和司法界共同携起手来,在确定新闻舆论的规范的前提下,恪守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法律原则,使我国法制建设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2006年1月初稿,2006年3月定稿;吴玉兰参与本文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