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市场化贸易政策体系建立和贸易体制改革阶段(1992~2001年)
1992年10月后,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在当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提出:“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符合国际贸易规范的新型外贸体制。”这标志着中国贸易体制和政策体系的改革已经不限于贸易管理权限和外贸企业体制等内容,已经进入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对外贸易体制转换,改革进入了纵深性、整体性和系统性的深化和配套改革阶段。
(一)确立“符合国际贸易规范”的贸易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
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强调:“要进一步改革对外经济贸易体制,建立适应国际经济通行规则的运行机制。坚持统一政策、放开经营、平等竞争、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的改革方向。”这一方针政策的实施,对我国外贸体制向全方位、多层次、开放型、分散灵活、相互竞争的格局转换产生了前所未有的触动作用。顺应1986年中国“复关”的要求,中国的贸易体制和贸易政策的改革已经以符合国际规则为导向全面而深入地展开。根据中国政府在改革中提出的“符合国际贸易规范”的承诺,中国提出的改革方向是,统一政策,平等竞争,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以建立适应国际通行规则的外贸运行机制。中国对外贸易的功能和内涵也随之扩大,从“互通有无、调剂余缺”转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利用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参与国际分工,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国际经济合作,发挥比较优势。国家陆续提出了市场多元化、“大经贸”、“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以质取胜、科技兴贸、积极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和多边贸易体系等战略思想。1992年中国取消进口调节税;1994年取消进出口指令性计划;此后中国多次下调关税,整体关税已经与国际平均水平大为接近,与世界市场更加接近。此外,中国的进口配额及其他的非关税措施数量也在逐年减少。
在进口方面,我国对贸易保护政策实行了一定的松动,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对关税政策进行调整,1992年1月1日采用了按照《国际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调整的关税税则,并降低了225个税目的进口税率。其后多次下调关税,到1996年中国的关税总水平已经下降到23%。1992年中国取消进口调节税,并于1994年取消了进出口指令性计划。二是减少、规范非关税措施,包括进口外汇体制的改革,实行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大量取消配额许可证和进口控制措施,配额的分配也转向公开招标和规范化分配制度。三是依据GATT/WTO的规则对中国的涉外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其中包括建立了大量的技术法规、反倾销条例等。
在服务贸易促进方面。1992年之后,中国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向外资开放,国家在金融、保险、房地产、商业零售、咨询、会计师服务、信息服务、教育等诸多领域积极进行试点开放,并陆续颁布了一些短期或者过渡性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随着国内服务业改革的深入,中国的电信等敏感部门也开始同外资合作。
(二)对贸易体制改革进行总体设计和规划
1994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我国对外贸易体制进行系统性、全面性和深层次的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转换外贸企业经营机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组国有专业外贸企业,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主体,加强凝聚力,充分发挥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扩大进出口贸易,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增强企业实力。同时要加强企业管理和完善企业考核办法,以此引导对外贸易健康发展。
2.确立外贸企业独立市场主体地位
在外贸企业经营机制改革方面,将企业由国家计划的单纯执行者,转变为名副其实的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的进出口商品经营者;从单纯追求创汇指标转变为在坚持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努力扩大出口创汇;坚持“以质取胜”,多元化开拓市场;走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经营的发展道路;积极推行进出口代理制,转变经营作风,搞好代理服务。
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多元化经营
《决定》还规定,具备条件的专业外贸企业经批准可以改组为规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允许吸收法人股、职工内部少量持股(不上市的公司在试点期职工股以不超过10%为限)。对允许职工少量持职工股的办法,由外经贸部批准选择少量企业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再决定是否推广。鼓励专业外贸企业与非外贸企业发挥各自优势,合资联营,共同开拓国际市场。推动专业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投资、参股、联合开发、联合生产、联合经营等方式,形成一批以贸易为龙头、贸工农技相结合的或以生产科研企业为核心的工贸技一体化的大型企业集团。在进一步扩大专业外贸企业的自主权,搞活企业经营的同时,允许在国有大中型专业外贸企业中设立监事会,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增值和经营状况进行监督、稽核,防止企业决策失误。监事会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4.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发挥汇率对外贸的调节作用
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是创造外贸平等竞争环境、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这对我国与国际经济接轨,进一步对外开放,推动对外贸易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国家实行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即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币浮动汇率制;建立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保持合理及相对稳定的人民币汇率;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取消现行的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实行银行售汇制,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对向境外投资、贷款、捐款等汇出继续实行审批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仍先按现行办法进行。
5.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手段,完善外贸宏观管理
国家主要运用法律、经济手段调节对外贸易活动,使对外贸易按客观经济规律运行,充分利用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完善外贸立法,依法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要抓紧制定相关的法规、规章,争取尽快建成比较完善的外贸法律体系。所有外贸管理部门和进出口企业都要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管理和经营。
(三)对贸易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为适应经济国际化、全球化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进出口与吸引国际投资政策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与完善。
1.简政放权,中央政府工作重点放在宏观调控与政策引导上
国家不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进出口企业下达外贸承包指令性计划指标,对进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进口用汇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对企业的经营目标进行引导,进而调动地方与企业的两个积极性。对少数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配额控制,协调平衡内外销关系。
2.国家继续采取鼓励出口的政策措施,促进出口增长
完善出口退税制度,退税既要做到足额及时、简化手续,又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防止骗税,严厉打击骗税的不法行为。对机电产品出口,继续给予扶持、鼓励。大力推动贸工技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设立出口商品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少数国际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以丰补歉,开发新商品,促进现有出口商品的更新换代,开拓新市场等。实行有利于外贸出口发展的信贷政策,银行对各类外贸企业出口贷款应按照信贷原则予以优先安排,贷款规模的增长与出口的增长保持同步。设立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为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资本货物进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上述鼓励出口的具体政策措施,由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3.促进外贸主体多元化发展
继续拓展目前业已形成的专业外贸企业、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以及商业物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共同推动进出口贸易的格局。加快授予具备条件的国有生产企业、科研单位、商业物资企业外贸经营权。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工作的有关规定,鼓励和扶持这些获得进出口自营权的企业积极从事出口经营,增加出口创汇。继续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出口。
4.发挥进口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改革和完善进口管理
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同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持进出口基本平衡。按产业政策调整关税税率,引导进口商品结构的适时调整。为促进国内产业发展,按照关贸总协定的规则对幼稚产业实行适度保护。当出现国外进口商品以补贴或低价倾销方式抢占我国市场,并对国内生产和就业造成损害或构成威胁时,国家可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或消除这些不利影响。在国际收支出现较大逆差时,依照国际惯例,采取临时限制进口的措施。对某些重要进口商品实行必要的配额、许可证管理。逐步降低关税总水平,禁止非政策性减免税。对需依法进行检验的某些进口商品,要采用先进的检验设施,改进检验方法,方便进出。
5.规范市场秩序,打造公平竞争环境
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属于战略性资源的、国际市场垄断性强的或我国在国际市场上处于主导地位的特别重要的少数进出口商品,组建联合公司联合经营,统一对外。其他进出口商品由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放开经营。对少数实行数量限制的进出口商品的管理,按照效益、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实行配额招标、拍卖或规则化分配。有关法规、规章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起草、制定,并监督实施。
6.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海外企业的管理办法
制定海外投资的导向政策;讲求规模投资效益,促进企业间的联合;海外企业应按照所在国(地区)法律进行经营,按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申报和审计制度。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协助银行和外汇管理等部门加强跟踪结汇等专项管理,坚决禁止国内企业利用海外企业逃汇、套汇。我国驻外使领馆经济和商务机构要加强对海外企业的指导、管理、协调、监督。加强规划、信息服务和监测、预测工作。加快外贸管理部门和海关、外汇、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建设步伐。各部门要在先搞好本系统联网的基础上,实现全国的联网。
(四)强化行业组织的协调服务职能,完善外贸经营的协调服务机制
建立社会的中介服务体系。发挥各研究咨询机构和各学会、协会的信息服务功能,形成全国健全的信息服务网络。建立必要的法律、会计、审计事务所,为企业提供有关外经贸方面的服务,并对企业的经营进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进出口商会在外贸经营活动中的协调指导、咨询服务作用。进出口商会是经政府批准,由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各类型企业依法联合成立的行使行业协调、为企业服务的自律性组织。进出口商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依照章程对其会员的进出口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提供咨询服务,积极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其主要职责是:维护进出口经营秩序和会员企业的利益;组织对国外反倾销的应诉;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调解会员之间的贸易纠纷;向政府反映企业的要求和意见,并对政府制定的政策提出建议;监督和指导会员企业守法经营;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参与组织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的实施;参与组织出口交易会、出国展览会;对外开展业务交流与联络,进行市场调研;向政府有关执法部门建议或直接根据同行协议规定,采取措施惩治违反规定的企业;履行政府委托或根据会员企业要求赋予的其他职责。要在现有进出口商会基础上,按主要经营商品分类改组建立全国统一的各行业进出口商会。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均应服从进出口商会协调。商会的经费可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自行解决。进出口商会不得兼营进出口业务。外经贸部等政府部门对进出口商会的工作要给予积极支持和指导,同时对进出口商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保持外贸政策的统一性,增强外贸管理的透明度
全国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和政策,是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也是国际贸易规范之一。为此,必须确保我国对外贸易制度的统一性,统一对外贸易立法和法律实施,统一管理对外贸易,对外统一承担国际义务。凡涉及对外贸易的全国性的法规、政策,国务院授权外经贸部统一对外公布。对当前地区间实行的涉及对外贸易方面的不同政策,要逐步统一规范。各类进出口企业均应逐步实行统一的外贸政策。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的各项外经贸法规、政策及对外服务的有关规定均应予以公布。过去制定的有关政策,凡继续有效的,也要予以公布,增强透明度。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外贸工作的领导,支持进出口企业适应新形势,做好有关的各项工作,并协调解决好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
(六)深化外汇体制改革,发挥汇率对外贸的能动调节作用
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实现双重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币浮动汇率制度,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保持合理的、相对稳定的人民币汇率;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取消现行的各类外汇留成,取消出口企业外汇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实行银行售汇制,实行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有条件可兑换。外汇体制改革为各类出口企业创造了平等竞争的良好环境,有助于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大大加速外贸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更有效地发挥汇率作为经济杠杆调节对外贸易的功能;有助于中国外贸体制与国际规则接轨。1996年12月1日,我国还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规定的义务,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
(七)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完善对外贸易的宏观管理
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即管方针、管政策、管规划、管监督,在1994年《对外贸易法》颁布实施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并实施各种配套法规,将对外贸易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宏观上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如汇率、关税、税收、利率等调节对外贸易。对进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进口用汇实行指导性计划。加快赋予具备条件的国有生产企业、商业物资企业和科研单位外贸经营权,截至1996年底,我国各类外经贸企业已达1.2万多家(其中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5000多家),外商投资企业14万多家。1996年9月,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可以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上海浦东新区和深圳经济特区试办中外合资外贸公司。外商不仅可以在生产领域,而且可以在流通领域进行合资合作经营。此外,1996年我国还在5个经济特区进行生产企业外贸经营登记制试点。外贸经营权将根据我国的对外承诺,最终由审批制转向依法登记制。
在这一时期,中国对外贸易发展开始步入快车道,取得了显著成绩。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际产业结构出现了新一轮调整和转移,为了抓住这一有利形势,国家进一步确立了以加工贸易为重点、扩大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沿海发展战略,加工贸易得到迅速发展。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加工贸易使中国成功地承接了国际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转移,带动了国内工业发展,促进了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升级,实现了外贸出口由以初级产品、资源型产品为主向以工业制成品为主的转变。1986年,工业制成品取代初级产品成为中国主要出口商品,实现了出口结构的一次根本性转变。1991年,工业制成品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上升到77%。市场日益多元化,日本、中国香港、美国、欧共体成为中国最主要的出口市场和贸易伙伴,而与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的贸易份额则大幅下降。在扩大企业外贸经营权方面,实行以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原则为基准的市场主体准入政策,大力推进了外贸放开经营,加快授予具备条件的国有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商业物流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外贸经营权。在加入WTO之前,中国国内已经有30多万家企业获得了贸易经营权,并且加快推进这些转型外贸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在服务贸易方面,1992年之后,中国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向外资开放,国家在金融、保险、房地产、商业零售、咨询、会计师服务、信息服务、教育等诸多领域积极进行试点开放,并陆续颁布了一些短期或者过渡性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随着国内服务业改革的深入,中国的电信等敏感部门也开始同外资合作。而在这一时期,发展最为迅速和最有成效的是加工贸易。当时大量的外资企业进入,大大推进了我国加工贸易总量的扩张,大大促进了中国制造业的国际化,使相当一部分产业和企业具备了一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以外资企业、加工贸易为支撑的进出口格局,也使中国外贸开始呈现顺差逐年快速扩大的趋势。1992~2001年,中国货物进出口总额由1655.3亿美元上升到5096.5亿美元,增长2.1倍,在全球贸易中的地位上升到第6位(见表1-4)。同期,外贸顺差由43.5亿美元扩大到225.5亿美元,增长4.2倍。国际储备快速累积,规模不断扩张,1996年外汇储备迈过千亿美元大关,2001年达到2121.6亿美元。这使实施“走出去”战略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和条件,同时“走出去”也是当时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充分利用国外资源、培育新的出口增长点的现实需要。1999年,中国拉开了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序幕。2000年,中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10亿美元,此后,开始了几乎平均每年翻一番的高速发展,并带动了中国技术、设备的出口,海外投资也为保障国内资源供应提供了有益补充。
表1-4 1992~2001年中国对外贸易发展
资料来源:中国国家统计局数据库。
这一时期,中国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并鼓励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随着国内产业的升级,对外贸易的质量也有了显著提升,一些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逐步替代劳动和资源密集型产品,成为最主要的出口商品;外商投资企业迅速发展为中国对外贸易扩展的能动力量,加工贸易成为我国贸易的主要贸易方式。自1996年开始中国的机电产品出口取代了传统的纺织品成为最主要的出口产品,表面上看中国已经走出了劳动力密集型产品出口的这个圈子。但是,随着20世纪90年代全球经济的增长,以及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公司全球生产链的转移,中国成为全球生产中的一环,跨国公司进入中国,主要进行的资源配置就是利用中国的廉价劳动力。这里所说的廉价劳动力不等同于简单劳动力,它包括跨国公司廉价地在中国雇用高级技术人员和知识人员。这一点表现在两点上:一是中国的出口贸易方式主要是以加工贸易、代工贸易为主;二是三资企业出口比重逐年上升。这一轮外贸体制改革的实施,加强了市场经济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了中国对外贸易市场化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