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农村权力结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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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重农”“尚农”“以农为本”的传统思想,农村社会不仅拥有中国社会的基本形态和特征,也对社会变迁过程产生了显著影响。社会科学学者始终将农村作为中国社会转型研究的重点对象,很多相关理论都在对农村研究的过程中形成(Lin, 1995; Nee, 1989; Oi, 1999; Peng, 2004; Walder, 1995)。近年来,农村政治研究逐渐成为乡村研究领域的热点。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国家逐渐从农村退出。但随着征地拆迁等事件的发生,国家权力在乡村的日益深入与30多年村落社区自治权的迅速成长造成了空前复杂的权力互动,构成了基层农村政治社会的新动态。而本书也正是以征地事件为案例,探究具体情境下的农村政治生态。

随着农业税取消、生育政策松动等一系列政策调整,曾经农村社会生活的重头戏“收税”“征粮”以及“计划生育治理”逐渐失去了舞台。进入21世纪之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在农村尤其是城乡接合部,大量的土地被征收和开发。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数据显示,城镇常住人口7711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200万人,乡村常住人口60346万人,减少1520万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56.1%。2013年,李克强总理在中央城镇化会议上指出城镇发展是推动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也是未来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点和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关键所在。城镇化水平提升1个百分点将会带动农村地区1300万人走向城镇,同时实现7亿元的消费提升并带动投资。未来10年,城镇化将要让至少1亿农民进城。

伴随着城镇化的浪潮,征地2004年3月,全国人大对《宪法》做了修改,将《宪法》原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根据宪法修正案,2004年8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区分了“征收”和“征用”。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征用则是有条件的土地使用权改变。本书所提到的征地如果没做特别说明,则指的是征收。已经逐渐成为农村社会生活必须经历的事件,并深刻重塑了农村的经济、社会与政治生活。2001年至2013年,《社会学》(人大复印资料)所有刊物上转载的文章和索引中有关征地和失地农民的文章多达49篇;“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里以“征地”为主题词的文章从2003年开始到2015年每年都在1000篇以上。不可否认的是,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和农村经济的增长是土地征收带来的积极效应,近年来我国整体经济的快速增长与土地征收之间也有着密切的联系。然而,由于征地强制性的特点,再加上补偿费种不齐全、补偿费测算不科学以及程序不完善等原因,征地矛盾越发凸显,这也是现阶段媒体报道以及相关学者研究的聚焦点。

虽然对于征地中矛盾、冲突的关注反映了一部分社会事实,但具有暴力性质的征地冲突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是个案,并不是所有征地都存在激烈的矛盾、冲突或者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尤其是在相对发达的地区。一方面,国家通过不断完善征地政策,比如提高补偿标准和完善程序等,进一步规范了基层政府的征地行为。无论是常规性的土地管理还是临时性的检查工作都对基层干部造成了巨大的压力,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暴力征地的发生率。而在相对发达地区,由于征地的数量巨大,通过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该地区政府的征地行为相较于欠发达地区,更为规范。另一方面,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被征地农民长期以来的非农化收入水平较高,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较低,因此可预期到的被征地后的生活和生产方式受到的影响小,这在客观上提升了农民被征地意愿和被征地后的预期(王伟林等,2009),也就是说,大部分农民希望被征地,即使有所拖延也是基于对地价或者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的不满,但这种拖延不足以引发征地冲突或者暴力事件。那么,除了暴力、冲突之外,征地事件还给农村社会带来了什么更为深刻的影响呢?